AI 导读 本篇是《比丘尼分别》的一部分,详细阐述了三十条“舍堕(尼萨耆波逸提)”学处。“舍”意为“应舍弃”,指比丘尼若违反此类戒律,所获物品必须先在僧团中舍弃。“堕”意为“应忏悔”,指舍弃物品后,还需向僧团作忏悔。这些戒律的核心精神在于引导出家众过少欲知足的生活,避免对物品产生贪著,并确保僧团资财的合理、如法使用,维护僧团的清净与和谐,避免引发在家众的讥嫌。
本篇内容涵盖了对钵、衣物、金钱、药品以及各类供养资财的获取、储存和使用的具体规定。
尊姊们!现在开始解说三十条舍堕法。
1 蓄钵品 (Pattavaggo)
Section titled “1 蓄钵品 (Pattavaggo)”1.1 舍堕一:积蓄余钵 (Paṭh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1 舍堕一:积蓄余钵 (Paṭhamasikkhāpada)”1.1.1 缘起
Section titled “1.1.1 缘起”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六群比丘尼积蓄了很多钵。人们前来巡礼精舍时看到了,便讥讽、批评、散布说:“为什么比丘尼们要积蓄这么多钵呢?难道她们要做贩卖钵的生意,或者要开个陶器店吗?”[733]
比丘尼们听到了人们的这些议论。其中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尼们也批评说:“六群比丘尼怎么能积蓄钵呢?”她们将此事告知了比丘,比丘们又报告给世尊。
世尊问:“比丘们,六群比丘尼真的积蓄钵吗?”
“是的,世尊。”
世尊呵责道:“比丘们,六群比丘尼怎么能这样做呢!这无益于未生信者生起信心……”呵责之后,世尊为比丘尼们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如果积蓄钵,即犯舍堕。”[734]
1.1.2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1.1.2 词语解释”AI 解析: 关于钵的受持与净施
- 受持 (Adhiṭṭhāna):比丘尼可以将一个钵正式受持为自己的三衣一钵之一,这是律制允许的。一旦受持,就不算“积蓄”。
- 净施 (Vikappana):如果有多余的钵,可以做“净施”,即在律法上与另一位比丘尼或沙弥尼等共管此物。经过净施的物品也不算“积蓄”。
- 积蓄 (Sannicaya):未经上述两种程序处理而拥有的多余物品,即构成“积蓄”。这条戒律旨在防止对物资的贪求与囤积。
- 钵:钵的材质有两种:铁钵和泥钵。钵的大小分为三等(比这些更大或更小的,都不算作合规的钵):
- 大钵:能容纳半“阿罗迦”的米饭,以及其四分之一量的其他食物和相称的汤菜。
- 中钵:能容纳一“那利”的米饭,以及其四分之一量的其他食物和相称的汤菜。
- 小钵:能容纳一“跋陀”的米饭,以及其四分之一量的其他食物和相称的汤菜。
- 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
- 积蓄:指拥有未经“受持”(adhiṭṭhāna,即发愿作为自己的正式用物)或“净施”(vikappana,即与他人共管)处理的钵。
- 舍堕 (Nissaggiya):如果将未经受持或净施的钵持有一夜,至次日黎明时分,此钵即成为“舍堕物”,必须舍弃。应将其舍给僧团、若干人的比丘尼众,或某一位比丘尼。
AI 解析: 古印度容量单位
- 阿罗迦 (Āḷhaka)、那利 (Nāḷikā)、跋陀 (Pattha) 是古印度的容量单位。根据义注,1 阿罗迦 = 4 那利,1 那利 = 4 跋陀。这些规定确保了比丘尼所持的钵大小适中,既能满足一日所需,又不至于过大而引人注目或引生贪心。
1.1.3 舍弃与忏悔程序
Section titled “1.1.3 舍弃与忏悔程序”世尊说:“比丘们,应按如下方式舍弃:”[735]
- 对僧团舍弃:该比丘尼应前往僧团中,偏袒右肩,礼敬上座比丘尼们的足,然后蹲踞合掌,这样说:“尊姊们,我这个钵因为存放过夜,已成舍堕物。我今将其舍给僧团。”舍弃之后,应忏悔自己的过失。一位聪慧干练的比丘尼应接受她的忏悔,然后僧团应将此钵交还给她,并作宣告:“尊姊们,请听!这是某甲比丘尼的舍堕钵,现已舍给僧团。若僧团认为时机合适,可将此钵交还给某甲比丘尼。”
- 对众人舍弃:该比丘尼应前往多位比丘尼处,偏袒右肩,礼敬上座比丘尼们的足,然后蹲踞合掌,这样说:“尊姊们,我这个钵因为存放过夜,已成舍堕物。我今将其舍给诸位尊姊。”舍弃之后,应忏悔自己的过失。一位聪慧干练的比丘尼应接受她的忏悔,然后众人应将此钵交还给她,并作宣告:“尊姊们,请听!这是某甲比丘尼的舍堕物,现已舍给诸位尊姊。若诸位尊姊认为时机合适,可将此钵交还给某甲比丘尼。”
- 对一人舍弃:该比丘尼应前往一位比丘尼处,偏袒右肩,蹲踞合掌,这样说:“尊姊,我这个钵因为存放过夜,已成舍堕物。我今将其舍给您。”舍弃之后,应忏悔自己的过失。接受舍弃的比丘尼应接受她的忏悔,并将钵还给她说:“我将此钵还给尊姊。”
1.1.4 案例分析
Section titled “1.1.4 案例分析”- 若物品已过夜,自己也知已过夜,犯舍堕。[736]
- 若物品已过夜,自己心存疑惑,犯舍堕。
- 若物品已过夜,自己误以为未过夜,犯舍堕。
- 对于未经受持的钵,误以为已受持;对于未经净施的钵,误以为已净施;对于未送出的钵,误以为已送出;对于未遗失、未损坏、未被夺走的钵,误以为已遗失、损坏、被夺走,(而另外持有新钵过夜),均犯舍堕。
- 不舍弃舍堕钵而直接使用,犯轻违/轻违罪(突吉罗 / 恶作)。
- 若物品未过夜,而自己误以为已过夜,犯轻违罪。
- 若物品未过夜,而自己心存疑惑,犯轻违罪。
- 若物品未过夜,自己也知未过夜,不犯。
1.1.5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1.1.5 无犯情况”在黎明前,对此钵进行受持、净施、送人;或钵遗失、损坏、被他人夺走;或出于信任而取用他人的钵;以及精神失常者、初犯者(佛陀尚未制定此戒时),不犯。[737]
当时,六群比丘尼在舍弃钵后,接受方却不归还。此事被报告给世尊。世尊说:“比丘们,舍弃的钵不能不归还。若不归还,犯轻违罪。”
1.2 舍堕二:非时衣—功德衣逾期 (Dutiy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2 舍堕二:非时衣—功德衣逾期 (Dutiyasikkhāpada)”1.2.1 缘起
Section titled “1.2.1 缘起”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有许多比丘尼在一个村落的住处安居结束后,来到舍卫城。她们戒行具足,威仪端正,但衣着破旧。在家的优婆塞们看到后心想:“这些比丘尼戒行庄严,但衣着如此破旧,想必是遇到了盗贼。”于是,他们向比丘尼僧团布施了一批“非时衣”。[738]
然而,偷兰难陀比丘尼却说:“我们僧团已经举行过迦絺那衣仪式,所以这些都是‘时衣’。”她以此为由,将这些衣物受持并进行了分配。
优婆塞们后来见到那些衣着破旧的比丘尼,便问:“尊姊们,你们得到新衣了吗?”
她们回答:“贤友们,我们没有得到。偷兰难陀尊姊说‘我们举行过迦絺那衣仪式,这些是时衣’,然后把它们受持并分配了。”
优婆塞们听后讥讽、批评、散布说:“尊姊偷兰难陀怎么能把‘非时衣’当作‘时衣’来受持和分配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了偷兰难陀比丘尼后,为比丘尼们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将非时衣作时衣想,进行受持和分配者,即犯舍堕。”[739]
AI 解析: 时衣、非时衣与迦絺那衣
- 时衣 (Kālacīvara):指在特定时间内(通常是雨安居结束后一个月内)获得的衣物。
- 非时衣 (Akālacīvara):指在上述特定时间之外获得,或者虽在特定时间内获得但却是指定给某人的衣物。
- 迦絺那 / 迦絺那衣 (Kaṭhina):这是一个特殊的仪式。若僧团在雨安居后如法地举行了迦絺那衣仪式,则“时衣”的接受期限可以延长四个月(总共五个月)。
- 本案关键:偷兰难陀错误地引用了迦絺那衣的规定,将来众布施给整个僧团的非时衣物,当作自己的时衣来处理和分配,这违反了律法精神。
1.2.2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1.2.2 词语解释”- 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740]
- 非时衣:
- 对于未举行迦絺那衣仪式的僧团,在安居后第一个月之外的十一个月内得到的衣物。
- 对于已举行迦絺那衣仪式的僧团,在安居后五个月之外的七个月内得到的衣物。
- 即使在“时衣”期间,但布施者明确指定给某人的衣物,也属于非时衣。
- 将非时衣作时衣想而受持分配:在着手处理此事时,犯轻违罪。当分配完成,得到衣物时,即成舍堕。此衣物应舍给僧团、众人或一人。
- 舍弃与忏悔程序:同第一学处,舍弃时应说明:“尊姊们,我将此非时衣作时衣想而受持分配,此物已成舍堕。我今将其舍给僧团……”
1.2.3 案例分析
Section titled “1.2.3 案例分析”- 对于非时衣,自己也知是非时衣,却当作时衣受持并分配,犯舍堕。[741]
- 对于非时衣,自己心存疑惑,却当作时衣受持并分配,犯轻违罪。
- 对于非时衣,自己误以为是时衣,而受持并分配,不犯。
- 对于时衣,误以为是非时衣(而不当处理),犯轻违罪。
- 对于时衣,心存疑惑,犯轻违罪。
- 对于时衣,自己也知是时衣(并如法处理),不犯。
1.2.4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1.2.4 无犯情况”将非时衣作非时衣想而如法分配;将时衣作时衣想而如法分配;精神失常者、初犯者,不犯。[742]
1.3 舍堕三:夺回交换衣 (Tatiy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3 舍堕三:夺回交换衣 (Tatiyasikkhāpada)”1.3.1 缘起
Section titled “1.3.1 缘起”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偷兰难陀比丘尼与另一位比丘尼交换了一件衣物并穿用。后来,那位比丘尼将交换来的衣物(原属于偷兰难陀的)叠好收了起来。[743]
偷兰难陀比丘尼找到那位比丘尼问:“妹妹,你和我交换的那件衣物在哪里?”
那位比丘尼便拿出衣物给她看。
偷兰难陀比丘尼却说:“喂,妹妹,把你那件衣物拿去,把我这件还给我!你的还是你的,我的还是我的。快把我那件拿来,你把自己的拿回去!”说完便强行夺走了衣物。
那位比丘尼将此事告知了其他比丘尼。少欲知足的比丘尼们批评说:“尊姊偷兰难陀怎么能和人交换衣物后又强行夺回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了偷兰难陀比丘尼后,为比丘尼们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与另一位比丘尼交换衣物后,又这样说:‘喂,妹妹,拿你自己的衣物去,把我那件还给我!你的还是你的,我的还是我的。快把我那件拿来,你把自己的拿回去!’并强行夺回或指使他人夺回者,即犯舍堕。”[744]
1.3.2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1.3.2 词语解释”- 与比丘尼:与其他受具足戒的比丘尼。[745]
- 衣物:指六种衣物中任何一种,其价值达到需要做净施的最低标准。
- 交换:指用小的换大的,或用大的换小的。
- 夺回:自己亲手夺回,犯舍堕。
- 指使他人夺回:指使他人去夺,自己犯轻违罪。如果他人奉命一次,但多次夺取,(主使者)犯舍堕。
- 舍堕:夺回的衣物成为舍堕物,应舍给僧团、众人或一人。舍弃时应说明:“尊姊,此衣是我与比丘尼交换后又夺回的,已成舍堕物,我今将其舍给僧团……”
1.3.3 案例分析
Section titled “1.3.3 案例分析”- 对方是受具足戒者,自己也知道,交换衣物后夺回或指使他人夺回,犯舍堕。[746]
- 对方是受具足戒者,自己心存疑惑,交换衣物后夺回或指使他人夺回,犯舍堕。
- 对方是受具足戒者,自己误以为她未受具足戒,交换衣物后夺回或指使他人夺回,犯舍堕。
- 交换其他资具(非衣物)后夺回或指使他人夺回,犯轻违罪。
- 与未受具足戒者交换衣物或其他资具后夺回或指使他人夺回,犯轻违罪。
- 对方未受具足戒,自己误以为她已受具足戒,犯轻违罪。
- 对方未受具足戒,自己心存疑惑,犯轻违罪。
- 对方未受具足戒,自己也知道,犯轻违罪。
1.3.4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1.3.4 无犯情况”对方自愿归还;或者取回的是对方出于信任而让自己保管的物品;精神失常者、初犯者,不犯。[747]
1.4 舍堕四:索求更多 (Catutth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4 舍堕四:索求更多 (Catutthasikkhāpada)”1.4.1 缘起
Section titled “1.4.1 缘起”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偷兰难陀比丘尼生病了。一位优婆塞前来探望,问道:“尊姊,您身体不适吗?需要为您带什么来吗?”[748]
“贤友,我需要熟酥。”
于是,那位优婆塞从一个商人那里,用一“迦哈波拏”钱买了熟酥,送给偷兰难陀比丘尼。
偷兰难陀比丘尼却说:“贤友,我不需要熟酥,我需要的是胡麻油。”
那位优婆塞只好回到商人那里,说:“尊者,那位尊姊原来需要的不是熟酥,是胡麻油。请您收回熟酥,换成胡麻油给我吧。”
商人回答:“贤者,如果我们卖出去的东西都收回,那我们的生意还怎么做呢?熟酥的钱就买熟酥,您另外付胡麻油的钱,才能拿走胡麻油。”
于是,那位优婆塞讥讽、批评、散布说:“尊姊偷兰难陀怎么能先要这样东西,后又要那样东西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了偷兰难陀比丘尼后,为比丘尼们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先索取此物,后又索取他物者,即犯舍堕。”[749]
AI 解析: 迦哈波拏 (Kahāpaṇa) “迦哈波拏”是古印度的一种货币单位,其价值在不同时期和地区有所不同。此处的关键在于,施主已经根据比丘尼的要求付出了相应的资财,比丘尼的出尔反尔给施主和商家都带来了困扰,损害了僧团的形象。
1.4.2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1.4.2 词语解释”- 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750]
- 索取此物:指向他人请求索要某样东西。
- 后又索取他物:放弃之前所要之物,转而索要另一样东西。在开口索要时,犯轻违罪;当得到后来索要的物品时,即成舍堕。此物品应舍给僧团、众人或一人。舍弃时应说明:“尊姊们,此物是我先索取此物后又索取他物而得,已成舍堕物,我今将其舍给僧团……”
1.4.3 案例分析
Section titled “1.4.3 案例分析”- 对于先索取的物品(此物),自己清楚,然后又索取另一物品(他物),犯舍堕。[751]
- 对于先索取的物品,心存疑惑,然后又索取另一物品,犯舍堕。
- 对于先索取的物品,误以为是另一物品,然后又索取他物,犯舍堕。
- 对于非此物有此物想而索取彼物,犯轻违罪。
- 对于非此物有疑想而索取彼物,犯轻违罪。
- 对于非此物有非此物想,不犯。
1.4.4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1.4.4 无犯情况”在索取此物之外,再追加索取他物(而非替换);为了说明另一物品更有益处而请求更换;精神失常者、初犯者,不犯。[752]
1.5 舍堕五:换购物品 (Pañc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5 舍堕五:换购物品 (Pañcamasikkhāpada)”1.5.1 缘起
Section titled “1.5.1 缘起”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偷兰难陀比丘尼生病了。一位优婆塞前来探望,问道:“尊姊,身体还好吧?还能支撑吗?”[753]
“贤友,我身体不好,难以支撑。”
“尊姊,我会在某某商人那里存下一‘迦哈波拏’钱,您如果需要什么,就派人去取吧。”
偷兰难陀比丘尼便派一位式叉摩那 / 正学女(观察期女出家者)去说:“式叉摩那,你去某某商人那里,取价值一迦哈波拏的胡麻油来。”
式叉摩那取来胡麻油后,交给了偷兰难陀比丘尼。偷兰难陀比丘尼却说:“式叉摩那,我不需要胡麻油,我需要的是熟酥。”
于是,式叉摩那又回到商人那里说:“贤者,尊姊说她不需要胡麻油,需要熟酥。请您把胡麻油换成熟酥吧。”
商人回答:“尊妹,如果我们卖出去的东西都收回……胡麻油的钱就拿胡麻油,熟酥的钱就拿熟酥。”
式叉摩那无计可施,站在那里哭了起来。其他比丘尼问她为何哭泣,她便将事情原委告知。少欲知足的比丘尼们批评说:“尊姊偷兰难陀怎么能先让人购买此物,又让人去换购彼物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后,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先让(施主为自己)购置此物,后又换购他物者,即犯舍堕。”[754]
1.5.2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1.5.2 词语解释”- 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755]
- 先购置此物:指让施主为自己购买某样东西。
- 后又换购他物:放弃之前购置之物,转而换购另一样东西。在提出换购要求时,犯轻违罪;当得到换购的物品时,即成舍堕。此物品应舍给僧团、众人或一人。舍弃时应说明:“尊姊们,此物是我先购置此物后又换购他物而得,已成舍堕物,我今将其舍给僧团……”
1.5.3 案例分析
Section titled “1.5.3 案例分析”- 对于先购置的物品(此物),自己清楚,然后又换购另一物品(他物),犯舍堕。[756]
- 对于先购置的物品,心存疑惑,然后又换购另一物品,犯舍堕。
- 对于先购置的物品,误以为是另一物品,然后又换购他物,犯舍堕。
- 对于非此物有此物想而换购彼物,犯轻违罪。
- 对于非此物有疑想而换购彼物,犯轻违罪。
- 对于非此物有非此物想,不犯。
1.5.4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1.5.4 无犯情况”在购置此物之外,再追加购置他物(而非替换);为了说明另一物品更有益处而请求更换;精神失常者、初犯者,不犯。[757]
1.6 舍堕六:挪用僧物 (Chaṭṭh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6 舍堕六:挪用僧物 (Chaṭṭhasikkhāpada)”1.6.1 缘起
Section titled “1.6.1 缘起”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一些优婆塞为了给比丘尼僧团做衣而募集了一笔善款,他们将这笔钱寄存在某位衣物商那里,然后去对比丘尼们说:“诸位尊姊,我们为做衣准备的资财已经寄存在某某衣商家,请你们从那里取衣来分配吧。”[758]
然而,比丘尼们却用这笔资财购买了药品来服用。优婆塞们知道后,讥讽、批评、散布说:“比丘尼们怎么能将指定用于一个目的、专门为了僧团布施的资财,拿去购买别的东西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后,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将为某一目的、指定给僧团的资财,用于购买其他物品者,即犯舍堕。”[759]
1.6.2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1.6.2 词语解释”- 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760]
- 为某一目的、指定给……的资财:指为了特定用途而布施的资财。
- 给僧团的:指布施给整个僧团,而不是给某个小团体或某位比丘尼个人。
- 用于购买其他物品:指没有购买指定物品,而去购买其他东西。在着手购买时,犯轻违罪;当购得物品时,即成舍堕。此物品应舍给僧团、众人或一人。舍弃时应说明:“尊姊们,此物是我用指定给僧团用于某甲用途的资财,购买了某乙物品,已成舍堕物,我今将其舍给僧团……” 舍弃后,此物品应被用于原先指定的用途。
1.6.3 案例分析
Section titled “1.6.3 案例分析”- 对于指定用途的资财,自己也知道,却用于他途,犯舍堕。[761]
- 对于指定用途的资财,心存疑惑,却用于他途,犯舍堕。
- 对于指定用途的资财,误以为没有指定用途,却用于他途,犯舍堕。
- 对于非指定用途的资财,误以为是指定用途(而不敢使用),犯轻违罪。
- 对于非指定用途的资财,心存疑惑,犯轻违罪。
- 对于非指定用途的资财,自己也知道没有指定用途,不犯。
1.6.4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1.6.4 无犯情况”用购买指定物品后剩余的钱款购买他物;征得施主同意后改作他用;遇到紧急危难时;精神失常者、初犯者,不犯。[762]
1.7 舍堕七:乞用僧物 (Satt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7 舍堕七:乞用僧物 (Sattamasikkhāpada)”1.7.1 缘起
Section titled “1.7.1 缘起”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一些优婆塞为比丘尼僧团做衣而募集了一笔善款,存放在衣商家。(如前第六学处所述)[763]
然而,比丘尼们不仅用了那笔资财,还自己另外募捐了一些,合并起来购买了药品服用。优婆塞们知道后,讥讽、批评、散布说:“比丘尼们怎么能将指定用于一个目的、为了僧团布施的资财,再加上自己另外求来的钱,拿去购买别的东西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后,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将为某一目的、指定给僧团、并且是自己求来的资财,用于购买其他物品者,即犯舍堕。”[764]
1.7.2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1.7.2 词语解释”- 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765
-767] - 为某一目的、指定给……的资财:指为了特定用途而布施的资财。
- 给僧团的:指布施给整个僧团。
- 自己求来的:指自己主动劝说、请求而获得的。
- 用于购买其他物品:指没有购买指定物品,而去购买其他东西。在着手购买时,犯轻违罪;当购得物品时,即成舍堕。舍弃和处理方式同第六学处。
(案例分析和无犯情况,同第六学处,但均包含“自己求来”这一要素。)
1.8 舍堕八:挪用公物 (Aṭṭh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8 舍堕八:挪用公物 (Aṭṭhamasikkhāpada)”1.8.1 缘起
Section titled “1.8.1 缘起”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依附于某个社团房舍居住的比丘尼们缺少粥食。于是,该社团为比丘尼们筹集了一笔用于粥食的善款,存放在一位商人那里,并对比丘尼们说:“尊姊们,为你们准备粥食的资财已寄存在某某商人处,你们可以从那里取米来煮粥食用。”[768]
然而,比丘尼们却用这笔资财购买了药品服用。该社团的成员们知道后,讥讽、批评、散布说:“比丘尼们怎么能将大众为某一目的布施的资财,拿去购买别的东西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后,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将为某一目的、指定给大众的资财,用于购买其他物品者,即犯舍堕。”[769]
AI 解析: 僧伽 (Saṅgha) 与大众 (Gaṇa/Pūga) 此处的“大众”(巴利语 Mahājanika,对应 Gaṇa 或 Pūga)指的不是整个四方僧团(Saṅgha),而是一个特定的团体、社团或一群人。这条戒律将专款专用的原则从“对整个僧伽的供养”延伸到了“对特定比丘尼群体的供养”,保护了更小范围内施主的善心和意愿。
1.8.2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1.8.2 词语解释”- 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770
-772] - 给大众的:指布施给某个团体,而不是给整个僧团,也不是给某位比丘尼个人。
- 用于购买其他物品:指没有购买指定物品,而去购买其他东西。舍弃和处理方式同第六学处,只是舍弃对象为相应的团体。
(案例分析和无犯情况,同第六学处,只是将“僧团”替换为“大众”。)
1.9 舍堕九:乞用公物 (Nav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9 舍堕九:乞用公物 (Navamasikkhāpada)”1.9.1 缘起
Section titled “1.9.1 缘起”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某个社团为比丘尼们筹集了用于粥食的善款。(缘起同第八学处)[773]
然而,比丘尼们不仅用了那笔资财,还自己另外募捐了一些,合并起来购买了药品服用。该社团的成员们知道后,讥讽、批评、散布说:“比丘尼们怎么能将大众为某一目的布施的资财,再加上自己另外求来的钱,拿去购买别的东西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后,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将为某一目的、指定给大众、并且是自己求来的资财,用于购买其他物品者,即犯舍堕。”[774]
1.9.2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1.9.2 词语解释”- 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775
-777] - 给大众的:指布施给某个团体。
- 自己求来的:指自己主动劝说、请求而获得的。
- 用于购买其他物品:指没有购买指定物品,而去购买其他东西。舍弃和处理方式同前几条学处。
(案例分析和无犯情况,同第六学处,但将“僧团”替换为“大众”并加入“自乞”要素。)
1.10 舍堕十:乞用他物 (Das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10 舍堕十:乞用他物 (Dasamasikkhāpada)”1.10.1 缘起
Section titled “1.10.1 缘起”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偷兰难陀比丘尼博学多闻,善于说法,深受大众敬爱。她的房舍有些破损,人们便问:“尊姊,您的房舍为何破损了?”[778]
“贤友们,因为没有施主,也没有人来修缮啊。”
于是,人们为偷兰难陀比丘尼的房舍筹集了一笔款项,并将这笔资财交给了她。然而,偷兰难陀比丘尼却将这笔资财,再加上自己另外求来的钱,拿去购买了药品服用。人们知道后,讥讽、批评、散布说:“尊姊偷兰难陀怎么能将指定用于一个目的、布施给个人的资财,拿去购买别的东西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后,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将为某一目的、指定给个人、并且是自己求来的资财,用于购买其他物品者,即犯舍堕。”[779]
1.10.2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1.10.2 词语解释”- 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780
-782] - 给个人的:指布施给某一位比丘尼,而不是给僧团或大众。
- 自己求来的:指自己主动劝说、请求而获得的。
- 用于购买其他物品:指没有购买指定物品,而去购买其他东西。舍弃和处理方式同前几条学处。
(案例分析和无犯情况,同第六学处,但将“僧团”替换为“个人”并加入“自乞”要素。)
2 乞衣品 (Cīvaravaggo)
Section titled “2 乞衣品 (Cīvaravaggo)”2.1 舍堕十一:求贵重衣 (Ekādas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2.1 舍堕十一:求贵重衣 (Ekādasamasikkhāpada)”2.1.1 缘起
Section titled “2.1.1 缘起”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偷兰难陀比丘尼博学多闻,善于说法。有一年冬天,拘萨罗国的波斯匿王身披一件非常贵重的毛毯(厚衣),前来拜访偷兰难陀比丘尼。坐定后,偷兰难陀比丘尼为他说法,令他心生欢喜。[783]
波斯匿王听法后非常高兴,便说:“尊姊,请说出您的愿望吧。”
“大王,如果您想布施的话,就请将您身上这件毛毯赠予我吧。”
于是,波斯匿王将毛毯赠予偷兰难陀比丘尼,然后告辞离去。
人们知道后,讥讽、批评、散布说:“这些比丘尼真是贪心不知足!怎么能向国王索要他身上的贵重毛毯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了偷兰难陀比丘尼后,制定了这条学处:
“比丘尼若想求取厚重衣物,其价值最高不得超过四‘康沙’。若超过此限度,即犯舍堕。”[784]
AI 解析: 古印度价值单位
- 康沙 (Kaṃsa) 和 迦哈波拏 (Kahāpaṇa) 是古印度的价值或货币单位。根据义注,此处的“四康沙”相当于十六“迦哈波拏”。
- 这条戒律并非禁止比丘尼拥有贵重衣物(如他人主动供养),而是禁止“主动求取”超过一定价值的衣物,旨在抑制贪心和维护僧团的简朴形象。
2.1.2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2.1.2 词语解释”- 厚重衣物 (Garupāvuraṇa):指任何在寒冷季节穿着的厚外套或披单。[785]
- 求取:指向他人索要。
- 最高四康沙:指价值不超过十六迦哈波拏。
- 若超过此限度:指向他人索要价值超过此限度的衣物。在开口索要时,犯轻违罪;当得到该衣物时,即成舍堕。此衣物应按规定程序舍弃。
2.1.3 案例分析
Section titled “2.1.3 案例分析”- 所求衣物价值超过四康沙,自己也知道,犯舍堕。[786]
- 所求衣物价值超过四康沙,自己心存疑惑,犯舍堕。
- 所求衣物价值超过四康沙,自己误以为未超过,犯舍堕。
- 所求衣物价值未超过四康沙,自己误以为已超过,犯轻违罪。
- 所求衣物价值未超过四康沙,自己心存疑惑,犯轻违罪。
- 所求衣物价值未超过四康沙,自己也知道,不犯。
2.1.4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2.1.4 无犯情况”求取价值正好四康沙或以下的衣物;向亲属或已公开表示愿意随时供养的人求取;为他人求取;用自己的钱财购买;本来想求贵重的,但最终只得到便宜的;精神失常者、初犯者,不犯。[787]
2.2 舍堕十二:求轻便衣 (Dvādas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2.2 舍堕十二:求轻便衣 (Dvādasamasikkhāpada)”2.2.1 缘起
Section titled “2.2.1 缘起”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偷兰难陀比丘尼博学多闻。有一年夏天,拘萨罗国的波斯匿王身披一件非常贵重的麻布衣(轻衣),前来拜访她。听法欢喜后,波斯匿王同样问她有何愿望。偷兰难陀比丘尼再次向国王索要了他身上所穿的麻布衣。(其过程与第十一学处类似)[788]
此事再次引起人们的讥嫌。佛陀呵责后,制定了这条学处:
“比丘尼若想求取轻便衣物,其价值最高不得超过二康沙半。若超过此限度,即犯舍堕。”[789]
2.2.2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2.2.2 词语解释”- 轻便衣物 (Lahupāvuraṇa):指任何在炎热季节穿着的轻薄外套或披单。[790]
- 求取:指向他人索要。
- 最高二康沙半:根据义注,指价值不超过十迦哈波拏。
- 若超过此限度:指向他人索要价值超过此限度的衣物。在开口索要时,犯轻违罪;当得到该衣物时,即成舍堕。此衣物应按规定程序舍弃。
2.2.3 案例分析
Section titled “2.2.3 案例分析”- 所求衣物价值超过二康沙半,自己也知道,犯舍堕。[791]
- 所求衣物价值超过二康沙半,自己心存疑惑,犯舍堕。
- 所求衣物价值超过二康沙半,自己误以为未超过,犯舍堕。
- 所求衣物价值未超过二康沙半,自己误以为已超过,犯轻违罪。
- 所求衣物价值未超过二康沙半,自己心存疑惑,犯轻违罪。
- 所求衣物价值未超过二康沙半,自己也知道,不犯。
2.2.4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2.2.4 无犯情况”求取价值正好二康沙半或以下的衣物;向亲属或已公开表示愿意随时供养的人求取;为他人求取;用自己的钱财购买;本来想求贵重的,但最终只得到便宜的;精神失常者、初犯者,不犯。[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