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导读 本篇是《附随》的第一部分,名为“比丘分别”,其核心内容是对《比丘波罗提木叉》中的各项学处进行系统性和结构化的问答式剖析。经文分为两大部分(问答一、问答二),每一部分都包含八个“章”(Vāra),从不同角度审视每一条学处。这些角度包括:
- 制处章 (Katthapaññattivāra): 探讨学处制定的地点、缘起人物、事件、适用范围等。
- 罪数章 (Katāpattivāra): 分析违反一条学处可能会触犯几种不同等级的罪过。
- 失坏章 (Vipattivāra): 将罪行归类于“戒过患”或“行仪过患”等四种过患。
- 摄在章 (Saṅgahitavāra): 将罪行归属于七种罪聚中的哪一类。
- 等起章 (Samuṭṭhānavāra): 分析罪行是由身、语、意中的哪几种组合生起的。
- 诤事章 (Adhikaraṇavāra): 将违犯行为归类于四种僧团争议中的哪一种。
- 灭诤章 (Samathavāra): 探讨平息相关争议的七种方法。
- 集合章 (Samuccayavāra): 对以上所有分析进行总结。
本篇内容高度结构化,是学习和理解佛陀制定学处的深层逻辑、原则与分类体系的重要文献,对深入研究南传上座部佛教的律藏至关重要。
1 问答一 (Paṭhamabhāga)
Section titled “1 问答一 (Paṭhamabhāga)”1.1 制处章 (Katthapaññattivāra)
Section titled “1.1 制处章 (Katthapaññattivāra)”AI 解析: 关于“制处章” “制处章” (Katthapaññattivāra) 是《附随》中一个系统性的章节,其名称意为“在哪里制定?”。本章以一系列标准化的问答,逐一剖析每一条比丘学处的“元数据”,帮助学习者全面掌握学处的背景和适用性。
1.1.1 弃罪篇 (Pārājikakaṇḍa)
Section titled “1.1.1 弃罪篇 (Pārājikakaṇḍa)”-
关于那位具足知见、身为阿罗汉、圆满正自觉的世尊所制定的“弃罪一:不净行”,有如下问题:[1]
- 制定地点: 在哪里制定的?
- 缘起人物: 因为谁而制定?
- 缘起事件: 因为什么事件而制定?
- 制戒类型: 是否有初次制定、补充制定或未犯时制定?
- 适用范围: 是普遍性制定还是地区性制定?
- 适用对象: 是对比丘和比丘尼共通的制定,还是不共通的制定?是只对一部僧团的制定,还是对两部僧团的制定?
- 诵戒归属: 在五种波罗提木叉诵戒仪轨中,它归属于哪一部分?通过哪种诵戒仪轨诵出?
- 过患分类: 在四种过患中,属于哪一种?
- 罪聚分类: 在七种罪聚中,属于哪一种?
- 罪行等起: 在六种罪行生起的方式中,由几种方式生起?
- 争议分类: 在四种争议中,属于哪一种?
- 止息方式: 在七灭诤中,通过几种方法来平息?
- 法义辨析: 其中,什么是“律”(Vinaya),什么是“广律”(Abhivinaya)?什么是“波罗提木叉”(Pātimokkha),什么是“增上波罗提木叉”(Adhipātimokkha)?什么是过患?什么是成就?什么是正确的行持?
- 制定利益: 世尊基于几大利益而制定弃罪一?
- 学习者: 谁在学习此学处?谁已学完此学处?
- 住处与护持: 此学处安住于何处?由谁护持?
- 传承: 这是谁的言教?由谁传承至今?
-
针对上述问题,回答如下:[2]
- 制定地点: 在毗舍离制定。
- 缘起人物: 因为须提那·迦兰陀子而制定。
- 缘起事件: 因为须提那·迦兰陀子与他的前妻行淫欲法。
- 制戒类型: 有一次初次制定,两次补充制定。此学处中没有未犯时制定的情况。
- 适用范围: 是普遍性制定。
- 适用对象: 是共通的制定,适用于两部僧团。
- 诵戒归属: 归属于波罗提木叉的“序诵”部分。通过第二种诵戒仪轨(即诵完序诵后接着诵四条弃罪)诵出。
- 过患分类: 属于“戒过患”。
- 罪聚分类: 属于“弃罪罪聚”。
- 罪行等起: 由一种方式生起:即由身和心生起,不由语生起。
- 争议分类: 属于“罪诤”。
- 止息方式: 通过两种方法来平息:即“现前毗尼”和“自言毗尼”。
- 法义辨析:
- 律与广律: 学处的制定是“律”,对其详细解释是“广律”。
- 波罗提木叉与增上波罗提木叉: 学处的制定是“波罗提木叉”,对其详细解释是“增上波罗提木叉”。
- 过患与成就: 不守护根门是“过患”,守护根门是“成就”。
- 正确行持: “我一生乃至命终,都将不再做这样的事。”如此立誓并在学处中勤加修习。
- 制定利益: 世尊基于十大利益而制定弃罪一:为了僧团的卓越,为了僧团的和乐,为了折服无耻之人,为了善行比丘的安住,为了防护现世的诸漏,为了对治来世的诸漏,为了使未信者生信,为了使已信者增长,为了正法的长久住世,以及为了对律的护持。
- 学习者: 有学(圣者)和贤善的凡夫学习此学处。
- 已学完者: 阿罗汉是已学完此学处者。
- 住处与护持: 此学处安住于乐于学习者的心中。由通达律藏及义注者护持。
- 传承: 这是世尊、阿罗汉、圆满正自觉者的言教,由以下尊者次第传承而来:[3]
优波离、达萨迦、须那迦与悉伽婆,
第五位是目犍连子帝须,他们在阎浮提洲声名显赫。
其后有摩哂陀、伊帝耶、郁帝耶、参巴拉,
以及博学的跋陀那摩。
这些大智慧的龙象,从阎浮提洲来到此地,
他们在铜鍱洲诵出律藏,教授五部尼柯耶及七部论。
其后有贤明的阿利吒,以及博学的帝须达多,
还有精通的迦罗须摩那,名为帝伽的长老,以及博学的帝伽须摩那。
再有迦罗须摩那,龙象长老佛护,
贤明的帝须长老,与博学的提婆长老。
再有贤明且精通律的须摩那,
多闻如象王难敌的朱罗那伽。
名为达摩波利的长老,在罗诃那广受尊敬,
他的弟子名为差摩,具大智慧,通达三藏,
在岛上如众星之王(月亮)般以智慧大放光明。
还有贤明的优婆帝须,与大说法者富沙提婆。
再有贤明的须摩那,多闻的普潘那摩,
大说法者摩诃西瓦,于三藏无不通达。
再有贤明且精通律的优波离,
具大智慧的摩诃那伽,通晓正法传统。
再有贤明的无畏,于三藏无不通达,
帝须长老亦贤明,且精通于律。
他的弟子具大智慧,名为普潘那摩,多闻博学,
守护着佛陀的教法,并将其确立于阎浮提洲。
朱罗无畏亦贤明,且精通于律,
帝须长老亦贤明,通晓正法传统。
朱罗提婆亦贤明,且精通于律,
西瓦长老亦贤明,于律藏无不通达。
这些大智慧的龙象,是解律通道的导师,
他们在铜鍱洲广宣律藏。 -
关于“弃罪二:偷盗”,分析如下:[4]
- 制定地点: 在王舍城制定。
- 缘起人物: 因为陶工之子陀然阇而制定。
- 缘起事件: 因为陀然阇·陶工之子拿取了国王未给予的木材。
- 制戒类型: 有一次初次制定,一次补充制定。
- 罪行等起: 由三种方式生起:
- 或由身和心生起,不由语生起;
- 或由语和心生起,不由身生起;
- 或由身、语、心共同生起。
- 其余各项分析同弃罪一。
-
关于“弃罪三:杀人”,分析如下:[5]
- 制定地点: 在毗舍离制定。
- 缘起人物: 因为众多比丘而制定。
- 缘起事件: 因为众多比丘互相夺取对方的生命。
- 制戒类型: 有一次初次制定,一次补充制定。
- 罪行等起: 由三种方式生起(同上条)。
- 其余各项分析同弃罪一。
-
关于“弃罪四:妄称证得上人法”,分析如下:[6]
- 制定地点: 在毗舍离制定。
- 缘起人物: 因为婆裘河畔的比丘们而制定。
- 缘起事件: 因为婆裘河畔的比丘们向在家人互相赞叹自己证得了过人法。
- 制戒类型: 有一次初次制定,一次补充制定。
- 罪行等起: 由三种方式生起(同上条)。
- 其余各项分析同弃罪一。
AI 法义精髓: 弃罪总结 不净行、偷盗,
杀人、妄称证得上人法;
此为四条弃罪,
犯者如断头,再无疑问。
1.1.2 僧残篇 (Saṅghādisesakaṇḍa)
Section titled “1.1.2 僧残篇 (Saṅghādisesakaṇḍa)”- 僧残一:故泄不净: 在舍卫城,因尊者施越用手故意泄出不净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此学处为不共通,只适用于比丘一部僧团。归属于序诵部分,由第三种诵戒仪轨诵出。属于戒过患,僧残罪聚。由一种方式(身与心)生起。属于罪诤,通过现前毗尼和自言毗尼两种方法平息。制学处有十大利益。由有学和贤善凡夫学习,阿罗汉已学完。由以下尊者次第传承……(传承偈颂同上)。[7-8]
- 僧残二:染心碰触: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陀夷与女性有身体接触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一种方式(身与心)生起。[9]
- 僧残三:染心粗话: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陀夷对女性说粗恶语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身心、语心、身语心)生起。[10]
- 僧残四:不净侍奉: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陀夷在女性面前赞叹以淫欲侍奉自己的好处而制定。分析同上。[11]
- 僧残五:作媒人: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陀夷为男女做媒而制定。有一次初次制定和一次补充制定。由六种方式(单独由身、语;身语;身心;语心;身语心)生起。[12]
- 僧残六:自造小屋: 在阿罗毗,因阿罗毗的比丘们为自己乞求材料建造房舍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13]
- 僧残七:自造精舍: 在憍赏弥,因尊者阐陀清理精舍地基时砍伐了一棵神庙树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14]
- 僧残八:恶意诽谤: 在王舍城,因慈地派比丘以无根据的弃罪法诽谤尊者达跋·末罗子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5]
- 僧残九:借口诽谤: 在王舍城,因慈地派比丘借用其他事件的些微相似点,以弃罪法诽谤尊者达跋·末罗子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6]
- 僧残十:分裂僧团: 在王舍城,因提婆达多企图分裂和合僧团,经三次劝谏仍不放弃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一种方式(身语心)生起。[17]
- 僧残十一:同党破僧: 在王舍城,因众多比丘追随提婆达多企图分裂僧团,成为其党羽,经三次劝谏仍不放弃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一种方式(身语心)生起。[18]
- 僧残十二:难以劝谏: 在憍赏弥,因尊者阐陀被其他比丘如法劝谏时,却使自己成为不可劝说的人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一种方式(身语心)生起。[19]
- 僧残十三:恶行污家: 在舍卫城,因阿湿婆和富那婆娑两位比丘被僧团执行驱逐羯磨后,诽谤众比丘是随顺贪、瞋、痴、畏而行事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一种方式(身语心)生起。[20]
AI 法义精髓: 僧残总结 故泄不净与染心碰触,染心粗话与不净侍奉,
作媒人与自造小屋,自造精舍与恶意诽谤,
借口诽谤与分裂僧团,同党破僧者,
难以劝谏与恶行污家,此为十三僧残。
1.1.3 不定篇 (Aniyatakaṇḍa)
Section titled “1.1.3 不定篇 (Aniyatakaṇḍa)”- 不定一:可淫屏处: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陀夷与一名女性单独在隐蔽、遮蔽且适合行淫之处同坐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不共通,只适用于比丘。归属序诵,由第四种诵戒仪轨诵出。可能属于“戒过患”或“行仪过患”。可能属于“弃罪罪聚”、“僧残罪聚”或“单堕罪聚”。由一种方式(身与心)生起。属于罪诤。通过三种方式平息:或通过“现前毗尼”与“自言毗尼”,或通过“现前毗尼”与“如草覆地毗尼”。制学处有十大利益……(传承偈颂同上)。[21
-22] - 不定二:淫秽语处: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陀夷与一名女性单独在隐蔽但不适合行淫之处同坐而制定。其分析与“不定一”基本相同,但罪聚的可能性为“僧残罪聚”或“单堕罪聚”。犯罪等起为三种方式(身心、语心、身语心)。[23]
1.1.4 舍堕篇 (Nissaggiyapācittiyā)
Section titled “1.1.4 舍堕篇 (Nissaggiyapācittiyā)”1.1.4.1 迦絺那衣品 (Kaṭhinavagga)
Section titled “1.1.4.1 迦絺那衣品 (Kaṭhinavagga)”- 舍堕一:多余布料: 在毗舍离,因六群比丘存留多余的衣物超过十天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两种方式(身语、身语心)生起。[24]
- 舍堕二:离衣过夜: 在舍卫城,因众多比丘将衣物寄放在其他比丘处,只穿着下衣和上衣就到他国游行,离三衣而宿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两种方式生起。[25]
- 舍堕三:逾期布料: 在舍卫城,因众多比丘接受了非时衣后,存放超过一个月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两种方式生起。[26]
- 舍堕四:令洗衣物: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陀夷让非亲属的比丘尼为他洗旧衣服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27]
- 舍堕五:强索衣物: 在王舍城,因尊者优陀夷从非亲属的比丘尼手中接受衣物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28]
- 舍堕六:无故乞衣: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波难陀向非亲属的富商之子乞求衣物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29]
- 舍堕七:多取布料: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不知适量,乞求了过多的衣物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30]
- 舍堕八:奢望好衣: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波难陀在未受邀请的情况下,前往非亲属的居士家,就衣物的制作提出具体要求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31]
- 舍堕九:预备衣资: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波难陀在未受邀请的情况下,前往非亲属的居士们那里,就衣物的制作提出具体要求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32]
- 舍堕十:索取布料: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波难陀被一位优婆塞告知“尊者,请等到明天”时却不愿等待,通过过度催促(超过三次)和站立等待(超过六次)的方式获得衣物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33]
1.1.4.2 蚕丝品 (Kosiyavagga)
Section titled “1.1.4.2 蚕丝品 (Kosiyavagga)”- 舍堕十一:混以蚕丝: 在阿罗毗,因六群比丘前往养蚕人家说:“贤友们,请多煮些蚕茧给我们,我们也想制作含有丝的卧具”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34]
- 舍堕十二:纯黑毯子: 在毗舍离,因六群比丘制作纯黑色的羊毛卧具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35]
- 舍堕十三:杂色毯子: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制作新卧具时,只在边缘使用少量白羊毛,主体仍为纯黑羊毛,不符合规定比例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36]
- 舍堕十四:持用六年: 在舍卫城,因众多比丘在制作新卧具后不到六年又制作新的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37]
- 舍堕十五:旧垫作边: 在舍卫城,因众多比丘抛弃了旧卧具,受持了阿兰若住、托钵、穿粪扫衣的头陀行,在制作新坐具时,没有从旧坐具上取下一佛手掌宽的布料来缝补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38]
- 舍堕十六:携带羊毛: 在舍卫城,因一位比丘携带羊毛行走超过三由旬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两种方式(身、身心)生起。[39]
- 舍堕十七:洗染羊毛: 在释迦国,因六群比丘让非亲属的比丘尼为他们洗涤、染色或梳理羊毛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40]
- 舍堕十八:接受金银: 在王舍城,因尊者优波难陀接受金钱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41]
- 舍堕十九:买卖金银: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从事各种形式的金钱交易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42]
- 舍堕二十:交易物品: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波难陀与一位游方僧进行买卖交易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43]
1.1.4.3 蓄钵品 (Pattavaggo)
Section titled “1.1.4.3 蓄钵品 (Pattavaggo)”- 舍堕二十一:存多余钵: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存留多余的钵超过十天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两种方式(身语、身语心)生起。[44]
- 舍堕二十二:五缀换钵: 在释迦国,因六群比丘的钵仅有轻微破损,未达到需要五处修补的程度,就乞求了许多新钵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45]
- 舍堕二十三:存七日药: 在舍卫城,因众多比丘接受了药品后,存放超过七天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两种方式生起。[46]
- 舍堕二十四:穿雨浴衣: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在离雨季还有一个多月时,就开始寻求雨浴衣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47]
- 舍堕二十五:夺回赠衣: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波难陀将衣物送给一位比丘后,因生气不悦又强行夺回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48]
- 舍堕二十六:乞纱织衣: 在王舍城,因六群比丘自己乞求纱线,然后让织工为他们织布做衣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49]
- 舍堕二十七:贿赂织工: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波难陀在未受邀请的情况下,前往为非亲属居士工作的织工处,就衣物的制作提出具体要求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50]
- 舍堕二十八:特施衣: 在舍卫城,因众多比丘接受了急施衣后,存放超过了衣时(迦絺那衣期)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两种方式生起。[51]
- 舍堕二十九:恐怖森林: 在舍卫城,因众多比丘将三衣中的一件寄放在村内的居士家,然后离开超过六夜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两种方式生起。[52]
- 舍堕三十:转移僧物: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明知是准备供养僧团的物品,却将其转为己用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53]
1.1.5 单堕篇 (Suddhapācittiyā)
Section titled “1.1.5 单堕篇 (Suddhapācittiyā)”1.1.5.1 妄语品 (Musāvādavagga)
Section titled “1.1.5.1 妄语品 (Musāvādavagga)”- 单堕一:妄语: 在舍卫城,因尊者喝陀伽与外道辩论时,故意将非说成是,将是说成非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54]
- 单堕二:恶口: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与品行好的比丘争吵时,辱骂对方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55]
- 单堕三:两舌: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在其他比丘发生争吵、冲突、争议时,进行挑拨离间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56]
- 单堕四:逐句同诵: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教优婆塞逐句地与他们一起诵读法句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两种方式(语、语心)生起。[57]
- 单堕五:同宿三夜: 在阿罗毗,因众多比丘与未受具足戒的人同室住宿超过两夜或三夜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两种方式(身、身心)生起。[58]
- 单堕六:与女同宿: 在舍卫城,因尊者阿那律与一名女性同室住宿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十六:携带羊毛”。[59]
- 单堕七:秘密说法: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陀夷对女性说法超过五、六句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两条补充制定。犯罪等起同“单堕四:逐句同诵”。[60]
- 单堕八:证上人法: 在毗舍离,因婆裘河畔的比丘们向在家人互相赞叹自己真实证得的过人法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身、语、身语)生起。[61]
- 单堕九:说粗恶罪: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将其他比丘的粗重罪(僧残、弃罪)告知未受具足戒的人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62]
- 单堕十:掘地修建: 在阿罗毗,因阿罗毗的比丘们挖掘土地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63]
1.1.5.2 植物品 (Bhūtagāmavagga)
Section titled “1.1.5.2 植物品 (Bhūtagāmavagga)”- 单堕十一:砍伐: 在阿罗毗,因阿罗毗的比丘们砍伐树木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64]
- 单堕十二:答非所问: 在憍赏弥,因尊者阐陀在僧团中因犯戒被质问时,用其他话题岔开,故意回避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65]
- 单堕十三:讥毁执事: 在王舍城,因慈地派比丘讥嫌尊者达跋·末罗子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66]
- 单堕十四:舖晒卧具: 在舍卫城,因众多比丘将僧团的床、椅、床垫或坐垫铺在露天处使用后,既不收回也未交待他人便离开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二:离衣过夜”。[67]
- 单堕十五:舖设卧具: 在舍卫城,因十七群比丘在僧团的精舍中铺设卧具后,既不收回也未交待他人便离开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二:离衣过夜”。[68]
- 单堕十六:强占僧房: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故意挤进上座比丘的床位旁铺设自己的卧具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69]
- 单堕十七:抢夺僧房: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因生气不悦,将其他比丘从僧团的精舍中拖拽出去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70]
- 单堕十八:脱脚床: 在舍卫城,因一位比丘在僧团精舍的楼上,猛力坐在一张床脚不稳的床上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两种方式(身、身心)生起。[71]
- 单堕十九:建大精舍: 在憍赏弥,因尊者阐陀在精舍建成后,反复涂抹装饰,导致精舍过重而倒塌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72]
- 单堕二十:误伤众生: 在阿罗毗,因阿罗毗的比丘们明知水中有虫,仍用其浇灌草地和泥土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73]
1.1.5.3 教诫品 (Ovādavagga)
Section titled “1.1.5.3 教诫品 (Ovādavagga)”- 单堕二十一:未经选派: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未经僧团正式委任便教诫比丘尼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两种方式(语、语心)生起。[74]
- 单堕二十二:日落不归: 在舍卫城,因尊者周利槃特在日落后仍教诫比丘尼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犯罪等起同“单堕四:逐句同诵”。[75]
- 单堕二十三:病比丘尼: 在释迦国,因六群比丘前往比丘尼的住处教诫她们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二:离衣过夜”。[76]
- 单堕二十四:毁谤长老: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说:“比丘们是为了物质利益才教诫比丘尼的”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77]
- 单堕二十五:送非亲衣: 在舍卫城,因一位比丘将衣物送给非亲属的比丘尼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78]
- 单堕二十六:缝非亲衣: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陀夷为非亲属的比丘尼缝制衣物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79]
- 单堕二十七:约定同行: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与比丘尼约定一同上路远行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四种方式(身、身语、身心、身语心)生起。[80]
- 单堕二十八:同船渡河: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与比丘尼约定同乘一艘船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四种方式生起。[81]
- 单堕二十九:耸恿供食: 在王舍城,因提婆达多明知是比丘尼为他周旋化缘而来的食物仍接受食用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82]
- 单堕三十:与尼共坐: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陀夷与一位比丘尼在隐蔽处单独同坐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83]
1.1.5.4 受食品 (Bhojanavagga)
Section titled “1.1.5.4 受食品 (Bhojanavagga)”- 单堕三十一:施食处: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天天前往施食处用餐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十六:携带羊毛”。[84]
- 单堕三十二:一起受邀: 在王舍城,因提婆达多带领其徒众在各家劝化食物,结成小团体单独用餐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七条补充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十六:携带羊毛”。[85]
- 单堕三十三:连续受邀: 在毗舍离,因众多比丘在一个地方受邀用餐后,又到另一个地方用餐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四条补充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二:离衣过夜”。[86]
- 单堕三十四:两三钵满: 在舍卫城,因众多比丘不知适量,接受了超过两三钵的饼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87]
- 单堕三十五:吃饱又吃: 在舍卫城,因众多比丘在用餐完毕且表示满足后,又到别处食用非剩余的食物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二:离衣过夜”。[88]
- 单堕三十六:引诱犯戒: 在舍卫城,因一位比丘劝请一位已用餐满足的比丘食用非剩余的食物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89]
- 单堕三十七:非时食: 在王舍城,因十七群比丘在非规定时间(午后)用餐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十六:携带羊毛”。[90]
- 单堕三十八:储存粮食: 在舍卫城,因尊者贝拉陀施沙食用了隔夜存放的食物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十六:携带羊毛”。[91]
- 单堕三十九:乞求美食: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为自己乞求精美的食物来食用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四种方式生起。[92]
- 单堕四十:尚未授食: 在毗舍离,因一位比丘将未被给予的食物送入口中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十六:携带羊毛”。[93]
1.1.5.5 裸行品 (Acelakavagga)
Section titled “1.1.5.5 裸行品 (Acelakavagga)”- 单堕四十一:亲手给予: 在毗舍离,因尊者阿难亲手将食物给予一位女性遍行外道,本想给一个饼却给了两个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十六:携带羊毛”。[94]
- 单堕四十二:驱逐同伴: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波难陀邀请一位比丘“来,贤友!我们一起进村托钵”,之后却没有给他食物便让他离开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95]
- 单堕四十三:擅闯人家: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波难陀闯入正在用餐的俗家,并强行占据座位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96]
- 单堕四十四:隐密共坐: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波难陀与一名女性在隐蔽、遮蔽的地方同坐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97]
- 单堕四十五:单独共坐: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波难陀与一名女性单独在隐蔽处同坐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98]
- 单堕四十六:爽约受邀: 在王舍城,因尊者优波难陀受邀用餐后,在用餐前或用餐后,未告知同住比丘便到其他人家访问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四条补充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二:离衣过夜”。[99]
- 单堕四十七:索药无度: 在释迦国,因六群比丘向释迦族人摩诃那摩求药,被告知“尊者,请等到月圆之夜”时却不能等待,过度乞求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100]
- 单堕四十八:参观军队: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前往观看正在集结出征的军队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十六:携带羊毛”。[101]
- 单堕四十九:寄宿军队: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在军营中住宿超过三夜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十六:携带羊毛”。[102]
- 单堕五十:参观演习: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前往观看军队操演或模拟战斗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十六:携带羊毛”。[103]
1.1.5.6 饮酒品 (Surāpānavagga)
Section titled “1.1.5.6 饮酒品 (Surāpānavagga)”- 单堕五十一:饮用酒类: 在憍赏弥,因尊者娑伽陀饮酒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两种方式(身、身心)生起。[104]
- 单堕五十二:胳肢令笑: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用手指胳肢其他比丘,使其发笑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105]
- 单堕五十三:戏水: 在舍卫城,因十七群比丘在阿致罗筏底河中嬉水玩乐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106]
- 单堕五十四:受教不恭: 在憍赏弥,因尊者阐陀对其他比丘表示轻慢不敬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07]
- 单堕五十五:故意惊吓: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惊吓其他比丘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08]
- 单堕五十六:起火暖身: 在跋耆国,因众多比丘燃火取暖或嬉戏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两条补充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109]
- 单堕五十七:知适量沐浴: 在王舍城,因众多比丘见到国王时,沐浴不知适时,未到半月之期便沐浴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六条补充制定。此为地区性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十六:携带羊毛”。[110]
- 单堕五十八:未作记号: 在舍卫城,因众多比丘无法辨认各自的新衣,未用三种坏色法之一作标记便穿着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十六:携带羊毛”。[111]
- 单堕五十九:净施不舍: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波难陀将自己的衣物净施给一位比丘后,未行解净便自己穿着使用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二:离衣过夜”。[112]
- 单堕六十:藏匿捉弄: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将其他比丘的钵、衣、坐具、针筒或腰带藏匿起来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13]
1.1.5.7 水生物品 (Sappāṇavagga)
Section titled “1.1.5.7 水生物品 (Sappāṇavagga)”- 单堕六十一:故意杀生: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陀夷故意夺取众生命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14]
- 单堕六十二:害水生物: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明知水中有微小生物仍饮用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15]
- 单堕六十三:扰乱判决: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明知一桩争议已如法解决,却为了重新审理而故意挑起事端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16]
- 单堕六十四:掩护重罪: 在舍卫城,因一位比丘明知另一位比丘犯了粗重罪,却加以覆藏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一种方式(身语心)生起。[117]
- 单堕六十五:授未成年: 在王舍城,因众多比丘明知对方未满二十岁,仍为其举行具足戒仪式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18]
- 单堕六十六:伴随走私: 在舍卫城,因一位比丘明知对方是盗贼团伙,仍与他们约定一同上路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两种方式(身心、身语心)生起。[119]
- 单堕六十七:女伴同行: 在舍卫城,因一位比丘与女性约定一同上路远行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四种方式生起。[120]
- 单堕六十八:邪见障道: 在舍卫城,因曾为捕鸟师的阿利吒比丘持有恶见,经僧团三次劝谏仍不放弃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一种方式(身语心)生起。[121]
- 单堕六十九:邪见为伍: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明知阿利吒比丘未放弃其恶见,且未受如法处置,仍与他共住、共食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22]
- 单堕七十:障碍沙弥: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明知沙弥骞荼因持有恶见已被僧团摈除,仍与他亲近、共事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23]
1.1.5.8 依法品 (Sahadhammikavagga)
Section titled “1.1.5.8 依法品 (Sahadhammikavagga)”- 单堕七十一:不遵学处: 在憍赏弥,因尊者阐陀被其他比丘如法指正时,说:“贤友们,在我问过其他精通律藏的比丘之前,我暂不学习这条学处”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24]
- 单堕七十二:毁谤学处: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在诵戒时诽谤律藏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25]
- 单堕七十三:不知学处: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在诵戒时,为了扰乱大众,假装对学处一无所知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26]
- 单堕七十四:愤怒殴打: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因生气不悦而殴打其他比丘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127]
- 单堕七十五:作势殴打: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因生气不悦而扬起手掌,作势要打其他比丘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128]
- 单堕七十六:无根毁谤: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以毫无根据的僧残罪诽谤其他比丘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29]
- 单堕七十七:令人不安: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故意引发其他比丘的疑虑和懊悔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30]
- 单堕七十八:偷听口角: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在其他比丘发生争吵、冲突时,躲在一旁偷听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两种方式(身心、身语心)生起。[131]
- 单堕七十九:反悔决议: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对如法的羯磨表示同意后,事后又加以指责和诽议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32]
- 单堕八十:表决缺席: 在舍卫城,因一位比丘在僧团进行议事决断时,未表示同意便从座位上起身离开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一种方式(身语心)生起。[133]
- 单堕八十一:嫌不公平: 在王舍城,因六群比丘在和合僧团将衣物分配给某位比丘后,事后又加以指责和诽议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34]
- 单堕八十二:转施僧物: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明知是已决定归属僧团的利养,却将其转赠给个人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三种方式生起。[135]
1.1.5.9 宝物品 (Ratanavagga)
Section titled “1.1.5.9 宝物品 (Ratanavagga)”- 单堕八十三:进入寝宫: 在舍卫城,因尊者阿难在事先未通报的情况下进入国王的后宫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二:离衣过夜”。[136]
- 单堕八十四:捡拾宝物: 在舍卫城,因一位比丘拾取宝物或被认为是宝物之物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两条补充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137]
- 单堕八十五:非时入村: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在非规定时间,未告知同住比丘便进入村落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三条补充制定。犯罪等起同“舍堕二:离衣过夜”。[138]
- 单堕八十六:骨制针盒: 在释迦国,因众多比丘不知适量,乞求了许多用骨、象牙或兽角制成的针筒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139]
- 单堕八十七:床椅过高: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波难陀睡在高大的床上,其床脚超过了规定尺寸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140]
- 单堕八十八:床椅嵌棉: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制作填充了兜罗绵(木棉)的床或椅子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141]
- 单堕八十九:制作坐垫: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使用尺寸超标的坐具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142]
- 单堕九十:疮衣过长: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使用尺寸超标的覆疮衣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143]
- 单堕九十一:作雨浴衣: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使用尺寸超标的雨浴衣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144]
- 单堕九十二:袈裟过长: 在舍卫城,因尊者难陀穿着尺寸与佛陀衣物相当的衣物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六种方式生起。[145]
1.1.6 悔过篇 (Pāṭidesanīyakaṇḍa)
Section titled “1.1.6 悔过篇 (Pāṭidesanīyakaṇḍa)”- 悔过一:尼托钵食: 在舍卫城,因一位比丘在村内从一位非亲属的比丘尼手中直接接受食物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两种方式(身、身心)生起。[146]
- 悔过二:扰乱用餐: 在王舍城,因六群比丘在俗家接受供养时,有比丘尼在一旁指点施主“把这个给尊者,把那个给尊者”,他们却未加制止而制定。只有一次初次制定。由两种方式(身语、身语心)生起。[147]
- 悔过三:有学居士: 在舍卫城,因众多比丘在被僧团认定为“学地家”(经济困难但信心坚定,僧团应予爱护的家庭)中,不知适量地接受供养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两条补充制定。由两种方式(身、身心)生起。[148]
- 悔过四:危险住处: 在释迦国,因众多比丘知道有盗贼住在寺院附近危险的阿兰若处,却不告知信众,仍在寺院内接受未事先告知的供养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两种方式(身语、身语心)生起。[149]
1.1.7 众学篇 (Sekhiyakaṇḍa)
Section titled “1.1.7 众学篇 (Sekhiyakaṇḍa)”AI 小贴士: 关于“众学法” “众学法”是比丘在日常威仪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共有七十五条。违反这些学处会构成“轻违罪(突吉罗 / 恶作)”,属于较轻的过失。本章的分析格式较为简化,主要指出了制定地点、缘起人物(多为六群比丘)和犯罪等起方式。
1.1.7.1 圆整品 (Parimaṇḍalavaggo)
Section titled “1.1.7.1 圆整品 (Parimaṇḍalavaggo)”- 众学一、二:圆整地穿着下衣、披着上衣: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穿着下衣和上衣时,衣角前后下垂不整齐而制定。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150]
- 众学三、四:善覆其身进入、坐于俗家: 不恭敬故,裸露身体在俗家间行走或安坐。
- 众学五、六:善摄其身进入、坐于俗家: 不恭敬故,摇摆手足在俗家间行走或安坐。
- 众学七、八:眼目下垂进入、坐于俗家: 不恭敬故,左顾右盼地在俗家间行走或安坐。
- 众学九、十:不掀衣进入、坐于俗家: 不恭敬故,将衣物高高拉起在俗家间行走或安坐。
1.1.7.2 哄笑品 (Ujjagghikavaggo)
Section titled “1.1.7.2 哄笑品 (Ujjagghikavaggo)”- 众学十一、十二:不大笑进入、坐于俗家: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大声嬉笑地在俗家间行走或安坐而制定。由一种方式(身语心)生起。[151]
- 众学十三、十四:低声进入、坐于俗家: 大声喧哗地在俗家间行走或安坐。
- 众学十五、十六:不摇晃身体进入、坐于俗家: 摇晃身体在俗家间行走或安坐。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
- 众学十七、十八:不摇晃手臂进入、坐于俗家: 摇晃手臂在俗家间行走或安坐。
- 众学十九、二十:不摇头进入、坐于俗家: 摇晃头部在俗家间行走或安坐。
1.1.7.3 叉腰品 (Khambhakatavaggo)
Section titled “1.1.7.3 叉腰品 (Khambhakatavaggo)”- 众学二十一、二十二:不叉腰进入、坐于俗家: 双手叉腰在俗家间行走或安坐。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152]
- 众学二十三、二十四:不蒙头进入、坐于俗家: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用衣物覆盖头部在俗家间行走或安坐而制定。
- 众学二十五:不踮脚行走进入俗家: 踮脚或蹲着走进俗家。
- 众学二十六:不以手抱膝或以布包裹而坐于俗家: 双臂抱膝或以散乱姿态在俗家安坐。
- 众学二十七:恭敬地接受食物: 轻率不专注地接受施食。
- 众学二十八:专注钵内接受食物: 左顾右盼地接受施食。
- 众学二十九:接受适量的汤羹: 接受过多的汤汁。
- 众学三十:接受与钵缘平齐的食物: 接受食物至满溢钵口。
1.1.7.4 恭敬品 (Sakkaccavaggo)
Section titled “1.1.7.4 恭敬品 (Sakkaccavaggo)”- 众学三十一至三十三:恭敬地、专注钵内、次第进食: 不恭敬、不专注地(或左顾右盼、或到处揉捏地)食用施食。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153]
- 众学三十四:食用适量的汤羹: 食用过多的汤汁。
- 众学三十五:不从饭堆顶部取食: 从饭堆中央撮取食物。
- 众学三十六:不为己多得而以饭覆菜: 用饭覆盖汤汁或菜肴以求更多。
- 众学三十七:无病时不为自己索要汤或饭: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在无病的情况下为自己乞求汤汁或米饭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两种方式(身心、身语心)生起。
- 众学三十八:不以不满之心看他人钵: 怀着不满或挑剔的心看他人的钵。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
- 众学三十九、四十:不做过大的饭团、做圆形的饭团: 制作过大或过长的饭团。
1.1.7.5 饭团品 (Kabaḷavaggo)
Section titled “1.1.7.5 饭团品 (Kabaḷavaggo)”- 众学四十一:饭团未至不张口: 饭团还未送到嘴边就张开嘴等待。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154]
- 众学四十二:进食时不将整手放入口中: 进食时将整个手放入口中。
- 众学四十三:口中有食不说话: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口中含有食物时说话而制定。由一种方式(身语心)生起。
- 众学四十四至五十:抛食入口、咬断饭团、塞满两颊、抖手散落食物、散落饭粒、不伸舌、不咂嘴作响: 食相不雅。皆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
1.1.7.6 饮食品 (Surusuruvaggo)
Section titled “1.1.7.6 饮食品 (Surusuruvaggo)”- 众学五十一至五十四:不吸食作声、不舔手、不舔钵、不舔唇: 在憍赏弥,因众多比丘喝牛奶时发出“簌簌”声而制定。皆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155]
- 众学五十五:不以沾有食物的手持水器: 在跋耆国,因众多比丘用沾有食物的手拿水杯而制定。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
- 众学五十六:不在俗家丢弃含饭粒的洗钵水: 在跋耆国,因众多比丘将带有饭粒的洗钵水倒在俗家内而制定。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
- 众学五十七至六十:不对无病而手持伞、杖、刀、武器者说法: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为手持伞、杖、刀、武器的人说法而制定(无病情况下)。皆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一种方式(语心)生起。
1.1.7.7 穿鞋品 (Pādukavaggo)
Section titled “1.1.7.7 穿鞋品 (Pādukavaggo)”- 众学六十一至七十二:不对威仪不敬者说法: 为无病而穿木屐者、穿鞋履者、乘车者、卧床者、抱膝坐者、缠头者、蒙头者说法;或不坐于地为坐于座者、不坐于低座为坐于高座者、不站立为坐者、不走在后为走在前的人、不走在路外为走在路中的人说法。皆由一种方式生起。[156]
- 众学七十三:无病时不站立大小便: (无病情况下)站立大小便。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
- 众学七十四:无病时不在青草上大小便或吐痰: (无病情况下)在青草上大小便或吐痰。
- 众学七十五:无病时不在水中大小便或吐痰: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在水中大小便或吐痰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
1.2 罪数章 (Katāpattivāra)
Section titled “1.2 罪数章 (Katāpattivāra)”AI 解析: 关于“罪数章” “罪数章” (Katāpattivāra) 的名称意为“构成多少罪?”。本章旨在分析违反一条根本学处时,可能会引发几种不同等级的罪过。例如,一个杀生的行为,根据所杀对象的不同(人、非人、畜生),会构成从最严重的弃罪到较轻的单堕等不同罪名。这体现了佛陀制戒的严谨性和对动机、对象、行为过程的细致考量。
1.2.1 弃罪篇 (Pārājikakaṇḍa)
Section titled “1.2.1 弃罪篇 (Pārājikakaṇḍa)”- 行淫欲法者, 犯三种罪:在(鸟兽)未食的尸身上行淫,犯弃罪;在已被大量啃食的尸身上行淫,犯重过罪;将生殖器放入张开的口中但未触碰,犯轻违罪。[157]
- 不与取者, 犯三种罪:盗取价值五摩沙迦或以上的物品,犯弃罪;盗取价值超过一摩沙迦但不足五摩沙迦的物品,犯重过罪;盗取价值一摩沙迦或以下的物品,犯轻违罪。[158]
- 故意杀人者, 犯三种罪:意图杀某人而为他挖掘陷阱,犯轻违罪;此人落入陷阱后感受到剧痛,犯重过罪;此人死亡,犯弃罪。[159]
- 妄说不存在的上人法者, 犯三种罪:因恶欲、贪求而妄说不存在的上人法,犯弃罪;对他人说:“住在你精舍里的那位比丘是阿罗汉”,如果对方理解了,犯重过罪;如果对方不理解,犯轻违罪。[160]
1.2.2 僧残篇 (Saṅghādisesakaṇḍa)
Section titled “1.2.2 僧残篇 (Saṅghādisesakaṇḍa)”- 故意泄精者, 犯三种罪:意图并实行,且最终泄出,犯僧残;意图并实行,但未泄出,犯重过罪;在准备过程中,犯轻违罪。[161]
- 触碰女性身体者, 犯三种罪:身与身相触,犯僧残;身与对方身上所穿之物相触,犯重过罪;自己身上所穿之物与对方身上所穿之物相触,犯轻违罪。
- 对女性说粗恶语者, 犯三种罪:针对大小便道说好坏,犯僧残;除大小便道外,针对肚脐以下、膝盖以上部位说好坏,犯重过罪;针对身上所穿之物说好坏,犯轻违罪。
- 赞叹淫欲侍奉者, 犯三种罪:在女性面前赞叹,犯僧残;在黄门面前赞叹,犯重过罪;在畜生面前赞叹,犯轻违罪。
- 做媒者, 犯三种罪:接受委托,传达给对方,并带回回音,犯僧残;接受委托,传达给对方,但未带回回音,犯重过罪;接受委托,但未传达,也未回音,犯轻违罪。
- 自乞建房者, 犯三种罪:在准备建造过程中,犯轻违罪;在最后一团泥涂上之前,犯重过罪;最后一团泥涂上之后,犯僧残。
- 建造大精舍者, 分析同上。
- 无根诽谤者, 犯三种罪:在不被容许的情况下,以驱逐僧团为目的说此事,犯一僧残罪和一轻违罪;在被容许的情况下,以斥责为目的说此事,犯单堕二(恶口)。
- 借故诽谤者, 分析同上。
- 破僧者, (在僧团对其作羯磨时)犯三种罪:作白时,犯轻违罪;前两次羯磨宣告时,犯重过罪;羯磨宣告完成时,犯僧残。
- 助破僧者, 分析同上。
- 恶口者, 分析同上。
- 污俗家者, 分析同上。
1.2.3 舍堕篇 (Nissaggiyapācittiyā)
Section titled “1.2.3 舍堕篇 (Nissaggiyapācittiyā)”- 多余布料: 犯一种罪:舍堕。[162]
- 离衣过夜: 犯一种罪:舍堕。
- 逾期布料: 犯一种罪:舍堕。
- 令洗衣物: 犯两种罪:在令其洗的过程中,犯轻违罪;洗完后,犯舍堕。
- 强索衣物: 犯两种罪:在接受的过程中,犯轻违罪;接受后,犯舍堕。
- 无故乞衣: 犯两种罪:在乞求的过程中,犯轻违罪;乞得后,犯舍堕。
- 多取布料: 分析同上。
- 奢望好衣: 犯两种罪:在指示的过程中,犯轻违罪;指示完成后,犯舍堕。
- 预备衣资: 分析同上。
- 索取布料: 犯两种罪:在催促的过程中,犯轻违罪;得到衣物后,犯舍堕。
- 混以蚕丝: 犯两种罪:在制作过程中,犯轻违罪;制作完成后,犯舍堕。[163]
- 纯黑毯子: 分析同上。
- 杂色毯子: 分析同上。
- 持用六年: 分析同上。
- 旧垫作边: 分析同上。
- 携带羊毛: 犯两种罪:第一只脚越过三由旬界限时,犯轻违罪;第二只脚越过时,犯舍堕。
- 洗染羊毛: 犯两种罪:在令其处理的过程中,犯轻违罪;处理完成后,犯舍堕。
- 接受金银: 犯两种罪:在接受的过程中,犯轻违罪;接受后,犯舍堕。
- 买卖金银: 犯两种罪:在交易过程中,犯轻违罪;交易完成后,犯舍堕。
- 交易物品: 分析同上。
- 存多余钵: 犯一种罪:舍堕。[164]
- 五缀换钵: 犯两种罪:在乞求过程中,犯轻违罪;乞得后,犯舍堕。
- 存七日药: 犯一种罪:舍堕。
- 穿雨浴衣: 犯两种罪:在寻求过程中,犯轻违罪;寻求到后,犯舍堕。
- 夺回赠衣: 犯两种罪:在夺取过程中,犯轻违罪;夺回后,犯舍堕。
- 乞纱织衣: 犯两种罪:在乞求过程中,犯轻违罪;乞得后,犯舍堕。
- 贿赂织工: 犯两种罪:在指示过程中,犯轻违罪;指示完成后,犯舍堕。
- 特施衣: 犯一种罪:舍堕。
- 恐怖森林: 犯一种罪:舍堕。
- 转移僧物: 犯两种罪:在转移过程中,犯轻违罪;转移完成后,犯舍堕。
1.2.4 单堕篇 (Suddhapācittiyā)
Section titled “1.2.4 单堕篇 (Suddhapācittiyā)”- 故意妄语者, 犯五种罪:因恶欲而妄说上人法,犯弃罪;无根诽谤比丘犯弃罪,犯僧残;对人说某比丘是阿罗汉,对方理解,犯重过罪;对方不理解,犯轻违罪;一般的故意妄语,犯单堕。[165]
- 恶口者, 犯两种罪:毁訾受具足戒者,犯单堕;毁訾未受具足戒者,犯轻违罪。
- 两舌者, 犯两种罪:对受具足戒者说离间语,犯单堕;对未受具足戒者说,犯轻违罪。
- 逐句同诵者, 犯两种罪:在教诵过程中,犯轻违罪;每诵一句,犯一句单堕。
- 同宿三夜者, 犯两种罪:躺下前,犯轻违罪;躺下后,犯单堕。
- 与女同宿者, 分析同上。
- 秘密说法者, 犯两种罪:在说法过程中,犯轻违罪;每多说一句,犯一句单堕。
- 说实上人法者, 犯两种罪:在说的过程中,犯轻违罪;说完后,犯单堕。
- 向未受具足戒者说粗罪者, 分析同上。
- 掘地者, 犯两种罪:在挖掘过程中,犯轻违罪;每掘一下,犯一下单堕。
- 砍伐者, 犯两种罪:在砍伐过程中,犯轻违罪;每砍一下,犯一下单堕。[166]
- 答非所问者, 犯两种罪:在未被定为异语罪时回避问题,犯轻违罪;已被定罪后仍回避,犯单堕。
- 讥毁执事者, 犯两种罪:在讥嫌过程中,犯轻违罪;讥嫌完成后,犯单堕。
- 舖晒卧具者, 犯两种罪:第一只脚越过掷石距离,犯轻违罪;第二只脚越过,犯单堕。
- 舖设卧具者, 犯两种罪:第一只脚越过围栏,犯轻违罪;第二只脚越过,犯单堕。
- 强占僧房者, 犯两种罪:躺下前,犯轻违罪;躺下后,犯单堕。
- 抢夺僧房者, 犯两种罪:在拖拽过程中,犯轻违罪;拖出后,犯单堕。
- 坐楼上活脚床者, 犯两种罪:在坐下过程中,犯轻违罪;坐下后,犯单堕。
- 超量覆葺者, 犯两种罪:在指示过程中,犯轻违罪;指示完成后,犯单堕。
- 以有虫水浇泥草者, 犯两种罪:在浇灌过程中,犯轻违罪;浇灌后,犯单堕。
- 未经僧团委任教诫比丘尼者, 犯两种罪:在教诫过程中,犯轻违罪;教诫完成时,犯单堕。[167]
- 日没后教诫比丘尼者, 分析同上。
- 到比丘尼住处教诫者, 分析同上。
- 讥比丘为利养教诫者, 犯两种罪:在说此话过程中,犯轻违罪;说完时,犯单堕。
- 施衣与非亲里比丘尼者, 犯两种罪:在给予过程中,犯轻违罪;给予时,犯单堕。
- 为非亲里比丘尼缝衣者, 犯两种罪:在缝制过程中,犯轻违罪;每缝一针,犯一针单堕。
- 与比丘尼约定同行者, 犯两种罪:在同行过程中,犯轻违罪;同行时,犯单堕。
- 与比丘尼同船者, 犯两种罪:在登船过程中,犯轻违罪;登船后,犯单堕。
- 食比丘尼劝导所得食物者, 犯两种罪:决定要吃而接受时,犯轻违罪;每咽下一口,犯一口单堕。
- 与比丘尼独坐者, 犯两种罪:坐下前,犯轻违罪;坐下后,犯单堕。
- 非时食者, 犯两种罪:决定要吃而接受时,犯轻违罪;每咽下一口,犯一口单堕。[168]
- 别众食者, 分析同上。
- 展转食者, 分析同上。
- 受饼过量者, 犯两种罪:在拿取过程中,犯轻违罪;拿到后,犯单堕。
- 食后复食者, 犯两种罪:决定要吃而接受时,犯轻违罪;每咽下一口,犯一口单堕。
- 劝食后复食者, 犯两种罪:对方因自己的话而接受食物时,犯轻违罪;用餐结束时,犯单堕。
- 非时食者, 犯两种罪:决定要吃而接受时,犯轻违罪;每咽下一口,犯一口单堕。
- 食存食者, 分析同上。
- 乞美食者, 分析同上。
- 食未授之食者, 分析同上。
- 亲手施食与外道者, 犯两种罪:在给予过程中,犯轻违罪;给予后,犯单堕。[169]
- 邀食后遣去者, 犯两种罪:在遣走过程中,犯轻违罪;遣走后,犯单堕。
- 闯入食家者, 犯两种罪:坐下前,犯轻违罪;坐下后,犯单堕。
- 与女性屏处独坐者, 分析同上。
- 与女性独坐者, 分析同上。
- 受请后游访他家者, 犯两种罪:第一只脚跨过门槛,犯轻违罪;第二只脚跨过,犯单堕。
- 乞药过限者, 犯两种罪:在乞求过程中,犯轻违罪;乞得后,犯单堕。
- 观军者, 犯两种罪:前往时,犯轻违罪;站在那里观看时,犯单堕。
- 军中宿过限者, 犯两种罪:在住宿过程中,犯轻违罪;住下后,犯单堕。
- 观战者, 犯两种罪:前往时,犯轻违罪;站在那里观看时,犯单堕。
- 饮酒者, 犯两种罪:决定要喝而接受时,犯轻违罪;每咽下一口,犯一口单堕。[170]
- 以指胳肢者, 犯两种罪:在胳肢过程中,犯轻违罪;使对方笑时,犯单堕。
- 水中嬉戏者, 犯两种罪:在脚踝以下的水中嬉戏,犯轻违罪;在脚踝以上的水中嬉戏,犯单堕。
- 不敬者, 犯两种罪:在做出不敬行为时,犯轻违罪;完成后,犯单堕。
- 惊吓比丘者, 犯两种罪:在惊吓过程中,犯轻违罪;惊吓到对方时,犯单堕。
- 燃火者, 犯两种罪:在燃火过程中,犯轻违罪;燃着后,犯单堕。
- 半月内沐浴者, 犯两种罪:在沐浴过程中,犯轻违罪;沐浴结束时,犯单堕。
- 新衣未坏色者, 犯两种罪:在穿着过程中,犯轻违罪;穿上后,犯单堕。
- 净施后未解而用者, 分析同上。
- 藏匿他物者, 犯两种罪:在藏匿过程中,犯轻违罪;藏好后,犯单堕。
- 故意杀生者, 犯四种罪:不指定对象挖陷阱,意图“任谁掉下死去都行”,犯轻违罪;如果人掉入死去,犯弃罪;如果夜叉、鬼或人形畜生掉入死去,犯重过罪;如果畜生掉入死去,犯单堕。[171]
- 饮用有虫水者, 犯两种罪:在饮用过程中,犯轻违罪;饮用后,犯单堕。
- 翻案者, 犯两种罪:在挑起事端过程中,犯轻违罪;挑起事端后,犯单堕。
- 覆藏粗罪者, 犯一种罪:单堕。
- 为未满二十者授戒者, 犯两种罪:在授戒过程中,犯轻违罪;授戒完成后,犯单堕。
- 与贼同行者, 犯两种罪:在同行过程中,犯轻违罪;同行时,犯单堕。
- 与女性同行者, 分析同上。
- 坚持恶见者, 犯两种罪:僧团作白时,犯轻违罪;羯磨完成时,犯单堕。
- 与恶见者共事者, 犯两种罪:在共事过程中,犯轻违罪;共事完成后,犯单堕。
- 接纳被摈沙弥者, 犯两种罪:在接纳过程中,犯轻违罪;接纳后,犯单堕。
- 拒学者, 犯两种罪:在说此话过程中,犯轻违罪;说完后,犯单堕。[172]
- 诽律者, 分析同上。
- 佯作无知者, 犯两种罪:在未被定为佯作无知罪时,犯轻违罪;已被定罪后,犯单堕。
- 打比丘者, 犯两种罪:在殴打过程中,犯轻违罪;打到时,犯单堕。
- 作势打比丘者, 犯两种罪:在举手过程中,犯轻违罪;举手后,犯单堕。
- 无根僧残谤者, 犯两种罪:在诽谤过程中,犯轻违罪;诽谤后,犯单堕。
- 令他疑恼者, 犯两种罪:在引发疑恼过程中,犯轻违罪;引发后,犯单堕。
- 偷听者, 犯两种罪:意图“要去听”而前往,犯轻违罪;站在那里听到时,犯单堕。
- 同意后复诽者, 犯两种罪:在诽议过程中,犯轻违罪;诽议后,犯单堕。
- 议事中离席者, 犯两种罪:离开僧团至伸手可及的范围内,犯轻违罪;超过此范围,犯单堕。
- 僧施衣后复诽者, 犯两种罪:在诽议过程中,犯轻违罪;诽议后,犯单堕。
- 将僧物转与个人者, 犯两种罪:在转移过程中,犯轻违罪;转移完成后,犯单堕。
- 擅入王宫者, 犯两种罪:第一只脚跨过门槛,犯轻违罪;第二只脚跨过,犯单堕。[173]
- 拾宝者, 犯两种罪:在拾取过程中,犯轻违罪;拾取后,犯单堕。
- 非时入村者, 犯两种罪:第一只脚越过围栏,犯轻违罪;第二只脚越过,犯单堕。
- 作骨牙角针筒者, 犯两种罪:在制作过程中,犯轻违罪;制作完成后,犯单堕。
- 作过高床座者, 分析同上。
- 作兜罗绵床座者, 分析同上。
- 作过大坐具者, 分析同上。
- 作过大覆疮衣者, 分析同上。
- 作过大雨浴衣者, 分析同上。
- 作佛衣量衣者, 犯两种罪:在制作过程中,犯轻违罪;制作完成后,犯单堕。
1.2.5 悔过篇 (Pāṭidesanīyakaṇḍa)
Section titled “1.2.5 悔过篇 (Pāṭidesanīyakaṇḍa)”- 尼托钵食者, 犯两种罪:决定要吃而接受时,犯轻违罪;每咽下一口,犯一口悔过罪。[174]
- 扰乱用餐者, 分析同上。
- 有学居士者, 分析同上。
- 危险住处者, 分析同上。
1.2.6 众学篇 (Sekhiyakaṇḍa)
Section titled “1.2.6 众学篇 (Sekhiyakaṇḍa)”- 衣着不整者, 犯一种罪:轻违罪。[175]
- (其余七十四条众学法,每一条皆犯一种罪:轻违罪。) [176
-181]
1.3 失坏章 (Vipattivāra)
Section titled “1.3 失坏章 (Vipattivāra)”- 行淫欲法所犯的诸罪, 属于四种失坏中的两种:可能是“戒失坏”,也可能是“行仪失坏”。[182]
- (此模式适用于所有学处,根据罪行性质归类于戒失坏、行仪失坏、正见失坏或正命失坏。)
- 在水中便溺所犯的罪, 属于四种失坏中的一种:“行仪失坏”。
1.4 摄在章 (Saṅgahitavāra)
Section titled “1.4 摄在章 (Saṅgahitavāra)”- 行淫欲法所犯的诸罪, 被包含在七种罪聚中的三种:可能是“弃罪罪聚”,可能是“重过罪罪聚”,也可能是“轻违罪罪聚”。[183]
- (此模式适用于所有学处,根据罪行等级归类于七罪聚之一或多个。)
- 在水中便溺所犯的罪, 被包含在七种罪聚中的一种:“轻违罪罪聚”。
1.5 等起章 (Samuṭṭhānavāra)
Section titled “1.5 等起章 (Samuṭṭhānavāra)”- 行淫欲法所犯的诸罪, 由六种犯罪等起中的一种生起:由身和心生起,不由语生起。[184]
- (此模式适用于所有学处,根据罪行发生的方式归类于六种等起之一。)
- 在水中便溺所犯的罪, 由六种犯罪等起中的一种生起:由身和心生起,不由语生起。
1.6 诤事章 (Adhikaraṇavāra)
Section titled “1.6 诤事章 (Adhikaraṇavāra)”- 行淫欲法所犯的诸罪, 属于四种诤事中的“犯罪诤事”。[185]
- (所有犯戒行为都属于犯罪诤事。)
- 在水中便溺所犯的罪, 属于四种诤事中的“犯罪诤事”。
1.7 灭诤章 (Samathavāra)
Section titled “1.7 灭诤章 (Samathavāra)”- 行淫欲法所犯的诸罪, 可通过七灭诤中的三种来平息:可能是通过“现前毗尼”和“自言毗尼”,也可能是通过“现前毗尼”和“如草覆地毗尼”。[186]
- (此模式适用于所有学处,说明其对应的争议解决方式。)
- 在水中便溺所犯的罪, 可通过七灭诤中的三种来平息:可能是通过“现前毗尼”和“自言毗尼”,也可能是通过“现前毗尼”和“如草覆地毗尼”。
1.8 集合章 (Samuccayavāra)
Section titled “1.8 集合章 (Samuccayavāra)”- 行淫欲法者, 犯三种罪:弃罪、重过罪、轻违罪。[187]
- 失坏: 属于“戒失坏”或“行仪失坏”。
- 罪聚: 摄于“弃罪罪聚”、“重过罪罪聚”、“轻违罪罪聚”。
- 等起: 由一种方式(身与心)生起。
- 诤事: 属于“犯罪诤事”。
- 灭诤: 可通过“现前毗尼”与“自言毗尼”或“如草覆地毗尼”平息。
- 在水中便溺者, 犯一种罪:轻违罪。
- 失坏: 属于“行仪失坏”。
- 罪聚: 摄于“轻违罪罪聚”。
- 等起: 由一种方式(身与心)生起。
- 诤事: 属于“犯罪诤事”。
- 灭诤: 可通过“现前毗尼”与“自言毗尼”或“如草覆地毗尼”平息。
2 问答二 (Dutiyabhāga)
Section titled “2 问答二 (Dutiyabhāga)”AI 解析: 关于“八缘问答” 第二部分的内容和结构与第一部分基本相同,同样包含八个章节。其提问方式的细微差别在于增加了“缘”(paccayā)一词,即从“缘于行淫欲法而制定的波罗夷”的角度来提问,强调了行为与制戒之间的因果关系。其回答内容与第一部分大同小异,是对相同学处的复述和巩固。
2.1 制处章 (Katthapaññattivāra)
Section titled “2.1 制处章 (Katthapaññattivāra)”2.1.1 弃罪篇 (Pārājikakaṇḍa)
Section titled “2.1.1 弃罪篇 (Pārājikakaṇḍa)”- 缘行淫欲法而制定的弃罪戒: 在毗舍离,因须提那·迦兰陀子与前妻行淫而制定。其余分析及传承同第一部分弃罪一。[188]
- 缘不与取而制定的弃罪戒: 在王舍城,因陀然阇·陶工之子盗取国王木材而制定。其余分析同第一部分弃罪二。[189]
- 缘杀人而制定的弃罪戒: 在毗舍离,因众多比丘互相夺取生命而制定。其余分析同第一部分弃罪三。[190]
- 缘妄说上人法而制定的弃罪戒: 在毗舍离,因婆裘河畔的比丘们向在家人妄说上人法而制定。其余分析同第一部分弃罪四。[191]
2.1.2 僧残篇及以下 (Saṅghādisesakaṇḍādi)
Section titled “2.1.2 僧残篇及以下 (Saṅghādisesakaṇḍādi)”- 缘故意泄精而制定的僧残戒: 在舍卫城,因尊者施越而制定。其余分析及传承同第一部分僧残一。[192]
- 缘触碰女性身体而制定的僧残戒: 在舍卫城,因尊者优陀夷而制定。其余分析同第一部分僧残二。
- (以下各条学处的“制处”分析均与第一部分相应条目内容相同,此处从略。)
- 缘在水中便溺而制定的轻违罪: 在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在水中大小便及吐痰而制定。有一条初次制定和一条补充制定。由一种方式(身心)生起。
2.2 罪数章 (Katāpattivāra)
Section titled “2.2 罪数章 (Katāpattivāra)”2.2.1 弃罪篇 (Pārājikakaṇḍa)
Section titled “2.2.1 弃罪篇 (Pārājikakaṇḍa)”- 缘行淫欲法, 犯四种罪:弃罪、重过罪、轻违罪,以及在树胶等物上行淫犯单堕。[193]
- 缘不与取, 犯三种罪:弃罪、重过罪、轻违罪。
- 缘杀人, 犯三种罪:轻违罪、重过罪、弃罪。
- 缘妄说上人法, 犯三种罪:弃罪、重过罪、轻违罪。
2.2.2 僧残篇及以下 (Saṅghādisesakaṇḍādi)
Section titled “2.2.2 僧残篇及以下 (Saṅghādisesakaṇḍādi)”- 缘故意泄精, 犯三种罪:僧残、重过罪、轻违罪。[194]
- 缘触碰女性身体, 犯五种罪:若比丘尼与有染心的男子有特定接触而受乐,犯弃罪;比丘以身触身,犯僧残;以身触衣,犯重过罪;衣与衣触,犯轻违罪;以指胳肢,犯单堕。
- (以下各条学处的“罪数”分析均与第一部分相应条目内容相同,此处从略。)
- 缘在水中便溺, 犯一种罪:轻违罪。
2.3-2.8 其余六章
Section titled “2.3-2.8 其余六章”- 失坏章: 缘行淫欲法所犯诸罪,随伴“戒失坏”或“行仪失坏”。缘在水中便溺,随伴“行仪失坏”。(内容同第一部分1.3)[195]
- 摄在章: 缘行淫欲法所犯诸罪,摄于四种罪聚:弃罪、重过罪、单堕、轻违罪。缘在水中便溺,摄于“轻违罪罪聚”。(内容基本同第一部分1.4,此处淫欲戒多含一个单堕罪聚)[196]
- 等起章: (内容同第一部分1.5)[197]
- 诤事章: (内容同第一部分1.6)[198]
- 灭诤章: (内容同第一部分1.7)[199]
- 集合章: (此为对第二部分所有分析的总结,内容与第一部分1.8基本一致,仅在淫欲戒的罪数和罪聚上有所扩展)[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