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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 2.7 僧残七:自造精舍 (Vihārakārasikkhāpada)

AI 导读 本学处源于尊者阐陀为自己建造精舍时,砍伐了一棵被当地村民视为神圣并认为有生命(神灵)的树木,从而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佛陀以此为戒,制定了此条学处。

核心内容是:当一位比丘要为自己建造一座有施主资助的大型精舍时,必须遵循一套严格的僧团程序。他需要先请求僧团委派有经验的比丘去勘察预选的地点,以确保此地“无难处”(anārambha,即没有伤害其他众生的风险,如蚁穴、蛇洞等)和“有行处”(saparikkamana,即有足够的空间和通道,便于车辆和人员通行)。在勘察通过后,还需通过僧团的正式僧团决议(羯磨)程序来最终指定这块地。

此学处体现了佛教对生命的普遍尊重(即便是一棵树),强调了僧团在重大事务上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以及维护与在家信众及社区和谐关系的重要性。

我是这样听闻的:那时,佛陀住在拘舍弥的瞿师罗园。当时,尊者阐陀的一位护法居士对尊者阐陀说:“尊者,请您找一块适合建精舍的地,我将为您建造一座精舍。”[365]

于是,尊者阐陀在清理精舍地基时,让人砍伐了一棵被村庄、乡镇、城市、地区乃至全国民众所崇敬的神树(cetiyarukkha)。人们看到后纷纷抱怨、指责、批评说:“这些释迦子沙门怎么能让人砍伐我们所崇敬的神树呢?他们竟然伤害具有单一感官的生命!”

比丘们听到了人们的抱怨、指责和批评。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们也批评说:“尊者阐陀怎么能让人砍伐大家所崇敬的神树呢?”

于是,这些比丘们从多方面斥责了尊者阐陀后,将此事禀告给世尊。世尊问:“阐陀,你真的让人砍伐了大家所崇敬的神树吗?”

阐陀回答:“是的,世尊。”

世尊斥责道:“你这愚人,怎么能让人砍伐大家所崇敬的神树呢!愚人,人们认为树木是有生命的。你这样做,不能使没有信心的人生起信心……(此处省略同样的斥责文)……比丘们,你们应当这样诵持这条学处:

“比丘若要建造有施主、为自己所用的大型精舍,必须带领比丘们前往指示地基。那些比丘必须指示一块无生命危害、有通行空间的地点。如果比丘在有生命危害、无通行空间的地点建造大型精舍,或者没有带领比丘们前往指示地基,则犯僧残。”[366]

  • 大型精舍 (Mahallakaṃ vihāra):指有施主资助建造的精舍。[367]
  • 精舍 (Vihāro):指墙壁经过内抹灰、外抹灰或内外都抹灰的建筑。
  • 建造 (Kārayamānena):自己动手建造,或让他人建造。
  • 有施主 (Sassāmikaṃ):有其他人作为主人(施主),无论是男是女,在家或出家。
  • 为自己所用 (Attuddesa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建造。
  • 带领比丘们前往指示地基 (Bhikkhū abhinetabbā vatthudesanāya):指负责建造精舍的比丘,在清理好地基后,应前往僧团中,偏袒右肩,礼敬长老比丘,蹲下合掌,然后应这样说:“尊者们,我想要建造一座有施主、为自己所用的大型精舍。我请求僧团帮忙勘察地基。”应请求第二次、第三次。如果整个僧团都能前往勘察,就应全体前往。如果不能,则应请求并选派僧团中那些能干、有能力辨别地基是否有生命危害、是否有通行空间的代表前往。

选派比丘应通过白二羯磨(一宣告一表决程序)的方式进行。一位能干的比丘应向僧团作如下动议:[368]

作白(动议宣告)

“尊者们,请听我说。某甲比丘想要建造一座有施主、为自己所用的大型精舍,他请求僧团勘察地基。如果僧团认为时机合适,僧团可以委派某乙比丘和某丙比丘去为某甲比丘勘察地基。这是作白。”

羯磨(僧务决议)

“尊者们,请听我说。某甲比丘……(同上)……僧团现委派某乙比丘和某丙比丘去为某甲比丘勘察地基。同意委派的比丘请默然,不同意的请出声。”

“僧团已委派某乙比丘和某丙比丘去为某甲比丘勘察地基。僧团同意此事,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受委派的比丘们应前往该地,勘察地基,辨别其是否有生命危害、是否有通行空间。[369]

如果发现该地有生命危害且无通行空间,应告知:“不要在这里建造。”如果该地无生命危害且有通行空间,应向僧团报告:“此地无生命危害且有通行空间。”

然后,负责建造的比丘应再次前往僧团,以同样的礼节请求:“尊者们,我想要建造一座有施主、为自己所用的大型精舍。我请求僧团为我正式指定这块精舍地基。”应请求第二次、第三次。

之后,一位能干的比丘应向僧团作如下动议,以正式指定地基:[370]

作白(动议宣告)

“尊者们,请听我说。某甲比丘想要建造一座有施主、为自己所用的大型精舍,他请求僧团指定精舍地基。如果僧团认为时机合适,僧团可以为某甲比丘指定精舍地基。这是作白。”

羯磨(僧务决议)

“尊者们,请听我说。某甲比丘……(同上)……僧团现为某甲比丘指定精舍地基。同意指定的比丘请默然,不同意的请出声。”

“僧团已为某甲比丘指定精舍地基。僧团同意此事,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AI 解析: 僧团的建筑规范与环境伦理 有生命危害 (Sārambhaṃ):指地基处有蚂蚁窝、白蚁窝、老鼠洞,或是蛇、蝎子、蜈蚣的栖息地;也指大象、马、狮子、老虎、豹子、熊、鬣狗等任何野兽的巢穴。此外,还包括靠近谷物田、刑场、墓地、公园、王家土地、马厩、象栏、监狱、酒店、屠宰场、道路、十字路口、公共集会厅或人流密集的地方。这些地点都可能对修行造成干扰或对生命构成威胁。

无通行空间 (Aparikkamanaṃ):指地基周围的空间狭窄,无法让一辆标准尺寸的牛车顺利绕行,或无法在四周架设梯子进行施工或维修。

无生命危害 (Anārambhaṃ):与上述“有生命危害”的情况相反。

有通行空间 (Saparikkamanaṃ):与上述“无通行空间”的情况相反。

这条学处的规定,不仅是为了避免比丘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更深层地体现了佛教尊重一切生命、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慈悲精神。在两千多年前就制定如此详尽的“施工前环境评估”条例,足见其智慧的深远。

如果比丘没有通过白二羯磨让僧团指定地基,就开始自己建造或让人建造,在动工时犯轻违罪(突吉罗)。在墙体尚未砌完最后一块泥砖(或类似建材)之前,犯重过罪(偷兰遮)。当最后一块泥砖砌上后,即构成“僧残”。[371]

“僧残”……(解释同前)……因此称为“僧残”。

  1. 比丘建造的精舍,地基未经指定,且属于“有生命危害、无通行空间”的地点,则犯僧残罪,并附加两项轻违罪。[372]
  2. 地基未经指定,但属于“有生命危害、有通行空间”的地点,则犯僧残罪,并附加一项轻违罪。
  3. 地基未经指定,但属于“无生命危害、无通行空间”的地点,则犯僧残罪,并附加一项轻违罪。
  4. 地基未经指定,但属于“无生命危害、有通行空间”的地点,则犯僧残罪。

4.2 经僧团指定地基后仍违规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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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比丘建造的精舍,地基虽经指定,但仍在“有生命危害、无通行空间”的地点建造,犯两项轻违罪。
  2. 地基虽经指定,但仍在“有生命危害、有通行空间”的地点建造,犯一项轻违罪。
  3. 地基虽经指定,但仍在“无生命危害、无通行空间”的地点建造,犯一项轻违罪。
  4. 地基经指定,且在“无生命危害、有通行空间”的地点建造,则不犯戒。
  1. 简单嘱咐:比丘嘱咐他人:“请为我建造精舍。”而工匠们在未经僧团指定、且有问题的地基上建造,其罪责同4.1。如果工匠们在僧团指定、且合规的地基上建造,则不犯戒。[373]
  2. 嘱咐后离开(未明确要求):比丘嘱咐后离开,且未明确指示“必须经僧团指定,并选择无生命危害、有通行空间的地点”。其罪责同4.1和4.2。[374]
  3. 嘱咐后离开(已明确要求):比丘嘱咐时明确指示“必须经僧团指定,并选择无生命危害、有通行空间的地点”,但工匠们仍违规建造。当比丘听闻此事后,他必须亲自前往或派人传话纠正。若不作为,犯轻违罪。如果工匠们只是部分违规(例如地基已指定,但仍选了有危害或无通道的地方),比丘也应派人去纠正这部分错误,否则不犯戒(因为责任在工匠)。[375]
  4. 工匠的罪责:在比丘已明确要求合规的情况下,如果工匠仍在违规地点建造,那么工匠们自己将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犯有三项、两项或一项轻违罪。如果他们完全合规建造,则不犯戒。[376]
  5. 返回后的处理:比丘嘱咐后离开,回来时发现精舍已在违规地点建成。他必须将此精舍送给他人,或将其拆毁重建。如果不这样做,将根据违规的严重程度,犯下僧残及相应的轻违罪。如果是在合规地点建成,则不犯戒。[377]
  1. 自己开始建造,并由自己完成,犯僧残。[378]
  2. 自己开始建造,由他人完成,犯僧残。
  3. 他人开始建造,由自己完成,犯僧残。
  4. 他人开始建造,由他人完成(受自己嘱咐),犯僧残。

不犯戒的情况包括:建造的是洞穴、山洞、草屋;为他人建造;搭建临时住所。此外,精神错乱者和最初的犯戒者(在学处制定前)不犯。[379]

AI 小贴士: 现代启示 这条古老的戒律对现代社会依然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1. 尊重生命与环境:在进行任何工程建设前,都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尊重并保护当地的生态系统,体现了深厚的生态伦理。
  2. 程序正义与透明:僧团的“白二羯磨”相当于现代组织的会议决议,强调了重大决策必须通过集体讨论和透明的程序,防止个人独断专行。
  3. 社区和谐:学处要求避开可能与民众生活产生冲突的地点,这提醒我们在规划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社区关系,与邻里和谐共处。
  4. 责任与监督:明确了发起者、执行者在项目中的各自责任。即使是委托他人,发起者仍负有监督和纠正错误的最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