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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 2 比丘尼波罗提木叉 (Bhikkhunīpātimokkha)

AI 导读 本篇《比丘尼波罗提木叉》是巴利律藏中为比丘尼僧团制定的核心行为准则,共计311条学处(Sikkhāpada)。它与《比丘波罗提木叉》共同构成了出家二众的根本戒律,是僧团清净与和合的基石。

这部戒经的结构与比丘戒类似,但针对比丘尼的特定生活情境有所增补和调整。在每半月的“布萨日”(Uposatha),比丘尼们会集会一堂,集体诵出这些戒条,进行自我检查和忏悔。戒条根据其严重程度分为七大类:

  1. 八条弃罪(波罗夷):最严重的罪行,违犯者将失去比丘尼资格。
  2. 十七条僧残(僧伽胝施沙):严重的罪行,需要比丘和比丘尼二部僧团介入进行纪律处分和恢复程序。
  3. 三十条舍堕(尼萨耆波逸提):涉及不当拥有或获取物品,物品需舍弃并忏悔。
  4. 一百六十六条单堕(波逸提):较轻的罪行,需向其他比丘尼忏悔。
  5. 八条悔过(波罗提提舍尼):关于接受特定食物的过失,需当众悔过。
  6. 七十五条众学:关于日常行为、穿着、饮食和说法的威仪规范。
  7. 七条灭诤:用于解决僧团内部纷争的七种程序。

通过学习和持守这些戒律,比丘尼不仅能保护自身的梵行,也能维护尼僧团的纯洁性,为最终的解脱道修行创造稳定、和谐的环境。

礼敬世尊、阿罗汉、正等正觉者。(三遍)

AI 解析: “布萨”的准备工作 “布萨”(Uposatha)是古代印度宗教的传统斋戒日,佛陀将其采纳并转化为僧团内部自我净化和重申戒律的集会。在举行布萨仪式前,比丘尼僧团也必须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Pubbakaraṇa)和前置作业(Pubbakicca),以确保仪式的顺利、如法进行。这体现了佛陀所制定的僧团运作的高度程序化和对细节的重视。

  1. 扫帚
  2. 座位

此等为布萨的预备工作。

  1. 与欲:请假者委托代表表达其同意。
  2. 发露清净:向僧团报告自己已忏悔清净。
  3. 季节宣告:向僧团报告当前的季节。
  4. 计算比丘尼人数:清点出席的比丘尼数量。
  5. 教诫开示:请求比丘僧团予以教诫。

此等为布萨的前置作业。

1.3 四项时机成熟 (Pattakallaaṅgā)

Section titled “1.3 四项时机成熟 (Pattakallaaṅgā)”

还有:

  1. 布萨日到来。
  2. 有足够数量的比丘尼出席羯磨(僧务决议)。
  3. 同区域内应该出席的比丘尼都已出席。
  4. 因故应被回避(如被处分)的人没有出席。

这样就是时机成熟。

预备布萨物品、五项前置作业完成之后,被处分的犯戒者已被排除,僧团和合,经比丘尼僧团的同意,我们请求诵出波罗提木叉。

大德尼僧伽,请听!今天是十五日的布萨日。
如果僧伽的时机已经成熟,僧伽应当举行布萨,诵出波罗提木叉。

僧伽最初应做的事情是什么?
尊姊们,应当宣告自己的清净。

我将要诵出波罗提木叉,在此,我们所有人都应仔细聆听,善加思惟。

若有犯戒者,应当发露;若无犯戒,则应默然。
通过默然,我便知道尊姊们是清净的。

如同对单独提问一一作答,在这样的僧团集会中,宣告会进行三次。
若有比丘尼在宣告至第三遍时,忆起自己有罪而不发露,她就犯了故意妄语。

尊姊们!世尊说过,故意妄语是障碍解脱之法。
因此,忆起自己有罪的比丘尼,若想求得清净,就应当发露自己的过失。
发露之后,她便能得到安乐。

尊姊们,序诵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姊们:“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姊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尊姊们,现在诵出八条弃罪。

  1. 不净行:若有比丘尼,出于情欲而行淫欲法,即使是与牲畜,也犯弃罪,不可共住。[同:比丘弃罪一]
  2. 偷盗:若有比丘尼,在村庄或林野,以盗心取不与之物,其价值足以让国王在抓住盗贼后,或杀、或绑、或驱逐,并斥责说:“你是贼,是愚人,是痴人,是盗匪!”比丘尼若盗取价值如此的物品,也犯弃罪,不可共住。[同:比丘弃罪二]
  3. 杀人:若有比丘尼,故意断绝人的生命,或为他人寻找持刀的凶手,或赞叹死亡的美好,或劝导他人死亡说:“喂,朋友!你过着这邪恶痛苦的生活有什么用?你死了比活着好!”——怀着这样的心思和意图,用种种方式赞叹死亡或劝人自杀,也犯弃罪,不可共住。[同:比丘弃罪三]
  4. 妄称证得上人法:若有比丘尼,在不具备真实证知的情况下,宣称自己证得了超越凡人的法,即圣者的智见,对人说:“我这样知,我这样见!”后来,无论是否被人诘问,当她希望自己恢复清净时,却这样说:“尊姊,我其实不知而说知,不见而说见,说了空洞的妄语。”——除了属于“增上慢”(误以为自己证悟)的情况外,此人也犯弃罪,不可共住。[同:比丘弃罪四]
  5. 染心抚摩:若有比丘尼,心怀染污,乐于接受怀有染心的男子的触摸、按压、抓握、碰触或拥抱,范围在锁骨以下、膝盖以上,此人也犯弃罪,不可共住。此为“膝盖以上弃罪”。
  6. 覆藏他罪:若有比丘尼,明知另一位比丘尼犯了弃罪,却不亲自指正,也不向僧团报告。待到那位犯戒的比丘尼或在世、或已去世、或被驱逐、或还俗后,她才说:“尊姊们,我早就知道那位姐妹是这样那样的人,但我没有亲自指正,也没有向僧团报告。”此人也犯弃罪,不可共住。此为“覆藏他罪弃罪”。
  7. 追随被罢黜比丘:若有比丘,已被和合僧团依据法和律、依佛陀的教导如法地罢黜,他不恭敬、不悔改、不与僧团共住。若有比丘尼追随此人,其他比丘尼应如此劝告她:“尊姊,那位比丘已被和合僧团如法罢黜,他不恭敬、不悔改、不与僧团共住。尊姊,请不要追随他!”若经劝告后,她仍然坚持己见,应为使她放弃而作三次劝告。若三次劝告内放弃,那是好的;若不放弃,也犯弃罪,不可共住。此为“追随被罢黜者弃罪”。
  8. 八事:若有比丘尼,心怀染污,乐于接受怀有染心的男子的以下八种行为:
    1. 手拉手。
    2. 拉扯僧袍衣角。
    3. 与他共处一地。
    4. 与他交谈。
    5. 与他约定在某处会面。
    6. 乐于见到男子前来。
    7. 随他进入隐蔽处。
    8. 为此不净行而靠近他。 此人也犯弃罪,不可共住。此为“八事弃罪”。

尊姊们,八条弃罪已经诵完。

若有比丘尼违犯其中任何一条,便不能再与众比丘尼共住。如同以前一样,之后她也同样是如此,她犯了弃罪,不可共住。

在此,我问各位尊姊们:“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姊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AI 解析: 关于“僧残”与二部僧 僧残 (Saṅghādisesa) 是比丘尼戒律中仅次于弃罪的严重罪行。与比丘的十三条相比,比丘尼有十七条。违犯的比丘尼其资格尚存,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忏悔程序才能恢复清净。特别的是,比丘尼的僧残罪忏悔程序需要在比丘和比丘尼“二部僧团”中进行为期两周(一个半月)的“意喜服役期”(摩那埵)。完成此程序后,还需要在至少二十位清净比丘尼组成的僧团中,通过如法的羯磨才能恢复资格。这体现了早期僧团中,比丘僧团对比丘尼僧团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尊姊们,现在诵出十七条僧残。

  1. 诉讼:若有比丘尼,喜欢与在家人、在家人的儿子、奴仆、雇工,乃至沙门、外道修行者进行诉讼争执,此比丘尼初次违犯,即犯下应被驱离的僧残罪。
  2. 接受贼女:若有比丘尼,明知某女是已被判刑的盗贼,却未经国王、僧团、团体、大众或行会的许可,就为她授具足戒(除非有特殊情况),此比丘尼初次违犯,即犯下应被驱离的僧残罪。
  3. 独往村中:若有比丘尼,独自一人前往别的村庄,或独自一人渡河,或独自一人在外过夜,或独自一人脱离僧团队伍,此比丘尼初次违犯,即犯下应被驱离的僧残罪。
  4. 将被罢黜者复权:若有比丘尼,对于一位已被和合僧团依据法、律和佛陀教导如法举罪的比丘尼,在未经羯磨僧团许可、未获大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她恢复资格,此比丘尼初次违犯,即犯下应被驱离的僧残罪。
  5. 染心受食:若有比丘尼,心怀染污,从怀有染心的男子手中,亲手接过食物或正餐来食用,此比丘尼初次违犯,即犯下应被驱离的僧残罪。
  6. 劝受染心食:若有比丘尼,对另一位比丘尼说:“尊姊,那个男人对你有没有染心有什么关系呢?既然你没有染心。来,尊姊,那个男人给你的食物或正餐,你亲手接过来吃吧!”——如此劝说者,此比丘尼初次违犯,即犯下应被驱离的僧残罪。
  7. 作媒人:若有比丘尼,撮合男女,将女人的意思传达给男人,或将男人的意思传达给女人,为了让他们成为夫妻或情人,即使是短暂的关系,此比丘尼初次违犯,即犯下应被驱离的僧残罪。[同:比丘僧残五]
  8. 恶意诽谤:若有比丘尼,出于恶意、嗔恨、不满,用毫无根据的弃罪来指控另一位比丘尼,意图“希望她能从这梵行中退失”,后来,无论是否被诘问,此事被证明毫无根据,且该比丘尼承认是出于嗔恨,此比丘尼初次违犯,即犯下应被驱离的僧残罪。[同:比丘僧残八]
  9. 借口诽谤:若有比丘尼,出于恶意、嗔恨、不满,拿另一件不相关事情的细微相似之处作为借口,用弃罪来指控另一位比丘尼,意图“希望她能从这梵行中退失”,后来,无论是否被诘问,此事被证明是借题发挥,且该比丘尼承认是出于嗔恨,此比丘尼初次违犯,即犯下应被驱离的僧残罪。[同:比丘僧残九]
  10. 舍学:若有比丘尼,因生气或不悦而说:“我舍弃佛,我舍弃法,我舍弃僧,我舍弃学处!难道只有释迦族的比丘尼才是比丘尼吗?还有其他知惭、谨慎、乐于学习的比丘尼,我要到她们那里去修梵行。”其他比丘尼应劝告她:“尊姊,请不要因生气或不悦而说这样的话。尊姊,请乐于此法,法已被善说,为彻底终结痛苦而修梵行吧。”若经劝告后,她仍然坚持己见,应为使她放弃而作三次劝告。若三次劝告内放弃,那是好的;若不放弃,此比丘尼犯下须经三次劝告才成立的、应被驱离的僧残罪。
  11. 恶口:若有比丘尼,在任何诤事中被驳斥后,因生气或不悦而说:“比丘尼们行事是出于贪欲、嗔恨、愚痴和恐惧。”其他比丘尼应劝告她:“尊姊,请不要在诤事中被驳斥后,因生气或不悦而说这样的话。或许尊姊您自己才是出于贪欲、嗔恨、愚痴和恐惧。”若经劝告后,她仍然坚持己见,应为使她放弃而作三次劝告。若三次劝告内放弃,那是好的;若不放弃,此比丘尼犯下须经三次劝告才成立的、应被驱离的僧残罪。
  12. 恶行:若有一些比丘尼,结伴共住,行为邪恶、声名狼藉,给比丘尼僧团带来困扰,还互相包庇过错。其他比丘尼应劝告她们:“姐妹们,你们结伴共住,行为邪恶、声名狼藉,给僧团带来困扰,还互相包庇。尊姊们,请你们分开吧,僧团赞叹的是独住修行。”若经劝告后,她们仍然坚持己见,应为使她们放弃而作三次劝告。若三次劝告内放弃,那是好的;若不放弃,这些比丘尼犯下须经三次劝告才成立的、应被驱离的僧残罪。
  13. 诽谤僧团:若有比丘尼,对上述被劝告者说:“尊姊们,你们就结伴住在一起吧,不要分开。僧团里还有其他比丘尼也是这样行为、这样名声,给僧团带来困扰,互相包庇,僧团对她们什么也没说。僧团只是因为轻视、蔑视、厌恶、流言、无力,才对你们这样说。”其他比丘尼应劝告她:“尊姊,请不要这样说……”若经劝告后,她仍然坚持己见,应为使她放弃而作三次劝告。若三次劝告内放弃,那是好的;若不放弃,此比丘尼犯下须经三次劝告才成立的、应被驱离的僧残罪。
  14. 分裂僧团:若有比丘尼,致力于分裂和合的僧团,或坚持采纳会导致分裂的论点。其他比丘尼应如此劝告她:“尊姊,请不要致力于分裂和合的僧团,不要坚持采纳会导致分裂的论点。请尊姊与僧团和合,因为和合的僧团,互相随喜、没有诤论,在同一教导下安乐地共住。”若经劝告后,她仍然坚持己见,应为使她放弃而作三次劝告。若三次劝告内放弃,那是好的;若不放弃,此比丘尼犯下须经三次劝告才成立的、应被驱离的僧残罪。[同:比丘僧残十]
  15. 同党破僧:若有其他比丘尼,一、二或三人,成为上述企图分裂僧团者的追随者和支持者,她们说:“尊姊们,请不要对那位比丘尼说什么。她是如法语者,是如律语者……我们也同意她的看法。”其他比丘尼应如此劝告她们:“尊姊们,请不要这样说……请尊姊们与僧团和合。”若经劝告后,她们仍然坚持己见,应为使她们放弃而作三次劝告。若三次劝告内放弃,那是好的;若不放弃,此比丘尼犯下须经三次劝告才成立的、应被驱离的僧残罪。[同:比丘僧残十一]
  16. 难以劝谏:若有比丘尼生性顽固,当被其他比丘尼如法劝告时,她使自己变得不可劝谏,说:“尊姊们,请不要对我说任何好话或坏话……请停止劝告我吧!”其他比丘尼应如此劝告她:“尊姊,请不要使自己变得不可劝谏……世尊的弟子众正是通过这样互相劝告、互相扶持而增长的。”若经劝告后,她仍然坚持己见,应为使她放弃而作三次劝告。若三次劝告内放弃,那是好的;若不放弃,此比丘尼犯下须经三次劝告才成立的、应被驱离的僧残罪。[同:比丘僧残十二]
  17. 恶行污家:若有比丘尼,居住在某个村庄或市镇附近,行为败坏,腐化在家众。她的坏行为被人看见和听说,被她腐化的家庭也被人看见和听说。其他比丘尼应如此劝告她:“尊姊,你行为败坏……请尊姊离开这个住处,你不适合再住在这里了!”若经劝告后,她反说其他比丘尼行事不公,其他比丘尼应再次劝告。若经劝告后,她仍然坚持己见,应为使她放弃而作三次劝告。若三次劝告内放弃,那是好的;若不放弃,此比丘尼犯下须经三次劝告才成立的、应被驱离的僧残罪。[同:比丘僧残十三]

尊姊们,十七条僧残已经诵完。其中前九条,初犯即成罪;后八条,须经三次劝谏不改才成罪。

若比丘尼违犯其中任何一条,她必须在比丘和比丘尼二部僧团中,进行为期半个月的摩那埵(意喜服役期)。

完成摩那埵后,该比丘尼可以在至少有二十位比丘尼的僧团中,获得出罪(恢复清净资格)。

如果少于二十人的比丘尼僧团为她举行恢复仪式,那么该比丘尼的资格不能恢复,而那些举行仪式的比丘尼也应受到呵责。这才是此处的正确做法。

在此,我问各位尊姊们:“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姊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AI 解析: 关于“舍堕” 舍堕 (Nissaggiya Pācittiya) 是一种复合型的罪行。“尼萨耆”意为“舍弃、放弃”,“波逸提”意为“堕”,需要忏悔。违犯此类戒条的比丘尼,不仅要向僧团忏悔其过失,还必须首先舍弃导致她犯戒的不当物品(如多余的钵、衣物、金钱等)。这个过程强调了“舍离”是持戒和修行的核心,通过放弃不当的物质拥有,来净化内心的贪著。

尊姊们,现在诵出三十条舍堕。

  1. 积蓄余钵:若比丘尼积蓄多余的钵,犯舍堕罪。
  2. 非时衣—功德衣逾期:若比丘尼将非时节得到的衣物当作时节衣来接受并分配,犯舍堕罪。
  3. 夺回交换衣:若比丘尼与另一比丘尼交换衣物后,又反悔说:“尊姊,把你的衣物拿来,把我的还给我……”强行夺回或让他人夺回,犯舍堕罪。
  4. 索求更多:若比丘尼已乞求到某物,又转而乞求另一物,犯舍堕罪。
  5. 换购物品:若比丘尼已用信施的钱购买某物,又转而换购另一物,犯舍堕罪。
  6. 挪用僧物:若比丘尼将指定用于僧团某特定用途的资具,转而购买其他物品,犯舍堕罪。
  7. 乞用僧物:若比丘尼将指定用于僧团某特定用途的资具,又加上自己乞求来的财物,转而购买其他物品,犯舍堕罪。
  8. 挪用公物:若比丘尼将指定用于大众某特定用途的资具,转而购买其他物品,犯舍堕罪。
  9. 乞用公物:若比丘尼将指定用于大众某特定用途的资具,又加上自己乞求来的财物,转而购买其他物品,犯舍堕罪。
  10. 乞用他物:若比丘尼将指定用于个人某特定用途的资具,又加上自己乞求来的财物,转而购买其他物品,犯舍堕罪。
  1. 求贵重衣:比丘尼若想购买厚重的衣物,价值最高不能超过四个“康沙”(古印度货币单位)。若超过此价值,犯舍堕罪。
  2. 求轻便衣:比丘尼若想购买轻便的衣物,价值最高不能超过两个半“康沙”。若超过此价值,犯舍堕罪。
  3. 多余布料:比丘尼的衣物已制作完成,并且迦絺那衣的特权期已过,若持有额外的衣物,最多只能存放十天。超过此期限,犯舍堕罪。[同:比丘舍堕一]
  4. 离衣过夜:比丘尼的衣物已制作完成,迦絺那衣的特权期已过,若她离开三衣中的任何一件过夜,除非得到僧团的许可,犯舍堕罪。[同:比丘舍堕二]
  5. 逾期布料:比丘尼的衣物已制作完成,迦絺那衣的特权期已过,若有比丘尼得到非时布料,如果她需要,可以接受。接受后应尽快制成衣物。如果布料不够,为了等待补足,最多可以存放一个月。若存放超过此期限,即使仍在等待补足,也犯舍堕罪。[同:比丘舍堕三]
  6. 无故乞衣:若比丘尼向非亲属的在家男女乞求衣物,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衣物被抢或丢失),犯舍堕罪。[同:比丘舍堕六]
  7. 多取布料:若非亲属的在家男女愿意提供多件衣物,让比丘尼随意挑选,该比丘尼最多只能接受足够做内衣和外衣的量。若接受超过此量,犯舍堕罪。[同:比丘舍堕七]
  8. 奢望好衣:若有非亲属的在家男女为某位比丘尼准备了购衣款,想用这笔钱购买衣物供养她。而该比丘尼在未受邀请的情况下前去,对衣物提出要求,这是出于对好衣物的贪求,犯舍堕罪。[同:比丘舍堕八]
  9. 预备衣资:若有两位非亲属的在家男女各自为某位比丘尼准备了购衣款,都想用这笔钱为她购买衣物。而该比丘尼在未受邀请的情况下前去,建议他们合资购买一件好衣物,这是出于对好衣物的贪求,犯舍堕罪。[同:比丘舍堕九]
  10. 索取布料:若国王、大臣等人派使者送来购衣款,指定供养某位比丘尼。比丘尼应告知使者不直接收钱,但可指定侍者代收,之后再向侍者索取衣物。若为此事努力超过规定限度而得到衣物,犯舍堕罪。[同:比丘舍堕十]
  1. 接受金银:若比丘尼接受、或让他人代为接受、或同意收下存放的金银(钱财),犯舍堕罪。[同:比丘舍堕十八]
  2. 买卖金银:若比丘尼从事任何形式的金银买卖,犯舍堕罪。[同:比丘舍堕十九]
  3. 交易物品:若比丘尼从事各种物品的买卖交易,犯舍堕罪。[同:比丘舍堕二十]
  4. 五缀换钵:若比丘尼的钵,补丁少于五处,却另外索求新钵,犯舍堕罪。该比丘尼应将新钵在僧团中舍弃,并接受僧团中最后剩下的那一个钵。[同:比丘舍堕二十二]
  5. 存七日药:供病比丘尼服用的药品,如酥油、生酥、油、蜂蜜、糖浆等,接受后最多只能存放七日食用。若存放超过此期限,犯舍堕罪。[同:比丘舍堕二十三]
  6. 夺回赠衣:若比丘尼将衣物送给另一比丘尼后,因生气或不悦而强行收回或派人收回,犯舍堕罪。[同:比丘舍堕二十五]
  7. 乞纱织衣:若比丘尼自己乞求纱线,然后让织工为自己织成衣料,犯舍堕罪。[同:比丘舍堕二十六]
  8. 贿赂织工:若有非亲属的在家男女请织工为某位比丘尼织衣。而该比丘尼在未受邀请的情况下,前去对织工提出要求并许以小利,犯舍堕罪。[同:比丘舍堕二十七]
  9. 特施衣:在迦絺那月满月日前的十天内,若有比丘尼得到急施的衣物,可接受并存放到制作衣物的时节。若存放超过此时节,犯舍堕罪。[同:比丘舍堕二十八]
  10. 转移僧物:若比丘尼明知是属于僧团的物品,却将其转为己有,犯舍堕罪。[同:比丘舍堕三十]

尊姊们,三十条舍堕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姊们:“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姊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2.5 一百六十六单堕 (Suddhapācittiyā)

Section titled “2.5 一百六十六单堕 (Suddhapācittiyā)”

AI 解析: 关于“单堕” 单堕 (Pācittiya) 意为“堕落”或“能令心堕落”。这是比丘尼戒律中数量最多的一类,共一百六十六条。其中许多是与比丘共通的,但也包含大量针对女性修行者特定生活情境的规定,例如与男性不当的交往、授戒的规范、个人卫生与装饰等。这些罪行相比弃罪和僧残要轻,违犯后,比丘尼只需向另一位或多位清净的比丘尼发露忏悔,即可恢复清净。这是一种日常的、简便的自我净化机制。

尊姊们,现在诵出一百六十六条单堕。

  1. 贪多食蒜:若比丘尼食用大蒜,犯单堕罪。
  2. 剃密处毛:若比丘尼剃除私处的毛发,犯单堕罪。
  3. 自慰:用手掌拍打私处,犯单堕罪。
  4. 情趣用品:使用由树胶等材料制成的性辅助工具,犯单堕罪。
  5. 洗净密处:比丘尼用水清洗私处时,手指伸入的深度不能超过两指节。若超过此限,犯单堕罪。
  6. 扰乱用餐:若比丘尼在比丘用餐时,为他递水或搧风,犯单堕罪。
  7. 乞生谷:若比丘尼乞求或让人乞求生谷,然后或炒、或舂、或煮来食用,犯单堕罪。
  8. 乱丢垃圾:若比丘尼将大小便、垃圾或食物残渣,丢弃到墙外或篱笆外,或让他人如此做,犯单堕罪。
  9. 污染环境:若比丘尼将大小便、垃圾或食物残渣,丢弃在有农作物的土地上,或让他人如此做,犯单堕罪。
  10. 歌舞表演:若比丘尼前往观看舞蹈、歌唱或器乐表演,犯单堕罪。
  1. 暗夜私会:若比丘尼在没有灯火的黑夜里,与一名男子单独站立或交谈,犯单堕罪。
  2. 屏处私会:若比丘尼在隐蔽处,与一名男子单独站立或交谈,犯单堕罪。
  3. 空地私会:若比丘尼在露天开阔处,与一名男子单独站立或交谈,犯单堕罪。
  4. 街巷私会:若比丘尼在街道、小巷或十字路口,与一名男子单独站立、交谈、说悄悄话,或为此支开同伴比丘尼,犯单堕罪。
  5. 不告离去:若比丘尼在午前到俗家,坐下后,未告知主人就离开,犯单堕罪。
  6. 不告而坐:若比丘尼在午后到俗家,未告知主人就在座位上坐下或躺下,犯单堕罪。
  7. 不告而宿:若比丘尼在非时(午后至次日黎明前)到俗家,未告知主人就铺设或让人铺设卧具,并在上面坐下或躺下,犯单堕罪。
  8. 误会嫌恨:若比丘尼因错误理解他人的话而心生嫌恨,犯单堕罪。
  9. 咒诅自他:若比丘尼用堕地狱或毁坏梵行来诅咒自己或他人,犯单堕罪。
  10. 伤害自己:若比丘尼捶打自己而哭泣,犯单堕罪。
  1. 河边裸浴:若比丘尼裸体沐浴,犯单堕罪。
  2. 沐浴衣:比丘尼制作沐浴衣时,尺寸必须合规:长四佛陀指距,宽二佛陀指距。若超过此尺寸,为犯戒所作,应剪裁至合规,并犯单堕罪。
  3. 妄语缝衣:若比丘尼拆开或让人拆开另一比丘尼的衣物后,在无障碍的情况下,超过四五天既不为她缝合,也不努力安排缝合,犯单堕罪。
  4. 留置大衣:若比丘尼离开自己的僧伽梨(大衣)超过五天,犯单堕罪。
  5. 偷他人衣:若比丘尼穿用可能会被转移所有权的衣物,犯单堕罪。
  6. 妨碍施衣:若比丘尼妨碍僧团获得衣物布施,犯单堕罪。
  7. 阻挡分衣:若比丘尼阻止僧团如法地分配衣物,犯单堕罪。
  8. 衣赠外道:若比丘尼将僧人的衣物送给在家人、男遍行外道或女遍行外道,犯单堕罪。
  9. 寄望施衣:若比丘尼因期待一件不确定的衣物而错过了制作衣物的时节,犯单堕罪。
  10. 阻挡舍衣:若比丘尼阻止僧团如法地结束迦絺那衣的特权期,犯单堕罪。
  1. 共卧一床:若有两位比丘尼同睡一张床,犯单堕罪。
  2. 同盖一被:若有两位比丘尼同盖一床被褥,犯单堕罪。
  3. 恼乱他人:若比丘尼故意给另一位比丘尼制造困扰,犯单堕罪。
  4. 不顾病患:若比丘尼对自己生病的同住者,既不亲自照顾,也不努力安排照顾,犯单堕罪。
  5. 驱赶客僧:若比丘尼为另一比丘尼提供了住处后,因生气或不悦而将她赶走或让人赶走,犯单堕罪。
  6. 俗人杂居:若比丘尼与在家人或在家人的儿子过从甚密,经僧团三次劝谏不改,犯单堕罪。
  7. 国内远行:若比丘尼在国内被公认为有危险、有恐怖的地方,没有商队陪伴而独自远行,犯单堕罪。
  8. 国外远行:若比丘尼在国外被公认为有危险、有恐怖的地方,没有商队陪伴而独自远行,犯单堕罪。
  9. 雨期远行:若比丘尼在雨安居期间外出远行,犯单堕罪。
  10. 矇眛四方:若比丘尼在雨安居结束后,不出外游行至少五六由旬的距离,犯单堕罪。
  1. 参观王宫:若比丘尼前往观看王宫、画廊、园林、公园或莲池,犯单堕罪。
  2. 奢侈高床:若比丘尼使用高大豪华的座椅或卧床,犯单堕罪。
  3. 从事纺织:若比丘尼纺纱,犯单堕罪。
  4. 受雇为佣:若比丘尼为在家人做仆役工作,犯单堕罪。
  5. 妄语灭诤:若比丘尼答应帮助调解诤事,事后在无障碍的情况下却不履行承诺,也不为此努力,犯单堕罪。
  6. 贿赂俗人:若比丘尼亲手将食物或正餐给予在家人、男遍行外道或女遍行外道,犯单堕罪。
  7. 月华衣:若比丘尼使用临时借住处的衣物后不归还,犯单堕罪。
  8. 不舍住处:若比丘尼离开临时住处去远行时,没有将住处舍弃交还,犯单堕罪。
  9. 学畜生咒:若比丘尼学习与动物沟通或控制动物的咒术,犯单堕罪。
  10. 教畜生咒:若比丘尼教授与动物沟通或控制动物的咒术,犯单堕罪。
  1. 擅入僧园:若比丘尼明知某寺院有比丘居住,未经许可就进入,犯单堕罪。
  2. 辱骂比丘:若比丘尼辱骂或呵斥比丘,犯单堕罪。
  3. 责骂大众:若比丘尼因脾气暴躁而辱骂大众,犯单堕罪。
  4. 吃饱又吃:若比丘尼受邀应供,已吃饱且表示不再进食,又食用食物或正餐,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三五]
  5. 嫉妒施主:若比丘尼对某些护持自己的家庭心生悭吝,不愿他们供养其他僧众,犯单堕罪。
  6. 两部安居:若比丘尼在没有比丘居住的住处进行雨安居,犯单堕罪。
  7. 两部自恣:若比丘尼在雨安居结束后,没有在比丘和比丘尼二部僧团中,就“所见、所闻、所疑”三事进行自恣(相互邀过仪式),犯单堕罪。
  8. 不受教诫:若比丘尼不去比丘僧团处请求教诫或参与共住事务,犯单堕罪。
  9. 不问布萨:比丘尼每半月应向比丘僧团请求两件事:询问布萨的日期和请求教诫。若不这样做,犯单堕罪。
  10. 单独医疗:若比丘尼在四肢上生了疮或痈,未经僧团或大众允许,就与一名男子单独在一起,让他为自己切开、清洗、涂药、包扎或解开,犯单堕罪。
  1. 孕妇出家:若比丘尼为怀孕的妇女授具足戒,犯单堕罪。
  2. 儿妇出家:若比丘尼为正在哺乳的妇女授具足戒,犯单堕罪。
  3. 未学二年:若比丘尼为一位在六项学处上未学满两年的式叉摩那(正学女)授具足戒,犯单堕罪。
  4. 未得许可:若比丘尼为一位已学满两年六项学处的式叉摩那,在未经僧团同意的情况下授具足戒,犯单堕罪。
  5. 妇女出家:若比丘尼为未满十二岁的已婚女子授具足戒,犯单堕罪。
  6. 妇女未学二年:若比丘尼为一位已满十二岁的已婚女子,但在六项学处上未学满两年,就为她授具足戒,犯单堕罪。
  7. 妇女未得许可:若比丘尼为一位已满十二岁且学满两年六项学处的已婚女子,在未经僧团同意的情况下授具足戒,犯单堕罪。
  8. 二年不教:若比丘尼为弟子授戒后,在两年内既不亲自教导她,也不安排他人教导她,犯单堕罪。
  9. 二年不学:若比丘尼在受戒后,两年内不跟随自己的戒师学习,犯单堕罪。
  10. 不令远离:若比丘尼为弟子授戒后,不带她或不安排她离开原住处至少五六由旬的距离,犯单堕罪。
  1. 童女出家:若比丘尼为未满二十岁的未婚女子授具足戒,犯单堕罪。
  2. 童女未学二年:若比丘尼为一位已满二十岁的未婚女子,但在六项学处上未学满两年,就为她授具足戒,犯单堕罪。
  3. 童女未得许可:若比丘尼为一位已满二十岁且学满两年六项学处的未婚女子,在未经僧团同意的情况下授具足戒,犯单堕罪。
  4. 未满十二夏:若比丘尼自己受具足戒未满十二年,就为人授具足戒,犯单堕罪。
  5. 未得授戒许可:若比丘尼已满十二夏,但在未经僧团同意的情况下为人授具足戒,犯单堕罪。
  6. 事后抱怨:若比丘尼被告知“尊姊,您已具备为人授戒的资格”,当时她表示同意,事后却又抱怨僧团不给她许可,犯单堕罪。
  7. 授戒索贿:若比丘尼对式叉摩那说:“尊姊,如果你给我衣物,我就为你授戒。”说完后,在无障碍的情况下却不为她授戒,也不为此努力,犯单堕罪。
  8. 授戒承诺:若比丘尼对式叉摩那说:“尊姊,如果你跟随我学习两年,我就为你授戒。”说完后,在无障碍的情况下却不为她授戒,也不为此努力,犯单堕罪。
  9. 怨妇出家:若比丘尼为因与男性交往而心生嗔恨、处于忧愁状态的式叉摩那授具足戒,犯单堕罪。
  10. 亲人未许:若比丘尼为未经父母或丈夫同意的式叉摩那授具足戒,犯单堕罪。
  11. 别住授戒:若比丘尼通过给予正在接受别住(纪律考察期)处分的比丘尼投票权的方式,来为式叉摩那授戒,犯单堕罪。
  12. 年年授戒:若比丘尼每年都为人授戒,犯单堕罪。
  13. 二人受戒:若比丘尼在一年内为两人授戒,犯单堕罪。

2.5.9 持伞着履品 (Chattupāhanavaggo)

Section titled “2.5.9 持伞着履品 (Chattupāhanavaggo)”
  1. 持伞着履:若比丘尼无病而使用阳伞或穿着鞋履,犯单堕罪。
  2. 交通工具:若比丘尼无病而乘坐交通工具,犯单堕罪。
  3. 妇女腰布:若比丘尼穿戴世俗女子的腰带,犯单堕罪。
  4. 著装饰物:若比丘尼佩戴世俗女子的饰品,犯单堕罪。
  5. 涂香抹脂:若比丘尼使用香水或化妆品沐浴,犯单堕罪。
  6. 香料涂身:若比丘尼用香油或芝麻粉涂抹身体,犯单堕罪。
  7. 令尼师按摩:若比丘尼让另一位比丘尼为自己按摩或揉搓身体,犯单堕罪。
  8. 令学法女按摩:若比丘尼让式叉摩那为自己按摩或揉搓身体,犯单堕罪。
  9. 令沙弥尼按摩:若比丘尼让沙弥尼为自己按摩或揉搓身体,犯单堕罪。
  10. 令白衣女按摩:若比丘尼让在家女为自己按摩或揉搓身体,犯单堕罪。
  11. 不问而坐:若比丘尼在比丘面前,未经许可就在座位上坐下,犯单堕罪。
  12. 质问比丘:若比丘尼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向比丘提问,犯单堕罪。
  13. 僧祇支衣:若比丘尼不穿僧祇支(覆肩衣)进入村庄,犯单堕罪。
  1. 妄语:故意说谎,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一]
  2. 恶口:辱骂他人,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二]
  3. 两舌:向比丘尼说离间语,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三]
  4. 逐句同诵:若比丘尼逐句教导未受具足戒者诵读法句,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四]
  5. 同宿三夜:若比丘尼与未受具足戒者在同一住处同宿,超过两夜,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五]
  6. 与男同宿:若比丘尼与男性在同一住处同宿,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六]
  7. 秘密说法:若比丘尼对男性说法超过五、六句,而无有智慧的成年女子在场,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七]
  8. 证上人法:若比丘尼向未受具足戒者宣说自己证得的上人法,即使是真实的,也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八]
  9. 说粗恶罪:若比丘尼向未受具足戒者揭露另一比丘尼的粗重罪,除非得到比丘尼僧团许可,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九]
  10. 掘地修建:若比丘尼自己掘地或让他人掘地,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十]
  1. 砍伐:损害、砍伐植物,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十一]
  2. 答非所问:在僧团诘问时,故意岔开话题以困扰他人,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十二]
  3. 讥毁执事:讥讽、诽谤僧团执事人员,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十三]
  4. 舖晒卧具:若比丘尼将僧团的卧具在露天处铺设,离开时不收回,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十四]
  5. 舖设卧具:若比丘尼在僧团的精舍内铺设卧具,离开时不收回,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十五]
  6. 强占僧房:若比丘尼故意挤到已有先来比丘尼的床位,心想:“谁觉得拥挤谁就自己离开吧”,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十六]
  7. 抢夺僧房:若比丘尼因生气将另一比丘尼从僧舍中拖拽出去,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十七]
  8. 脱脚床:若比丘尼在僧舍楼上,于不稳固的床或椅子上坐或卧,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十八]
  9. 建大精舍:比丘尼建造大精舍时,涂抹墙壁超过规定范围或厚度,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十九]
  10. 误伤众生:若比丘尼明知水中有生物,却将此水泼洒在草地或泥土上,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二十]
  1. 施食处:无病的比丘尼,在公共施食处只能取食一次。若超过,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三十一]
  2. 一起受邀:集体接受在家人的食物供养,除非在特定情况下,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三十二]
  3. 两三钵满:需要的比丘尼可以接受两三满钵的糕饼。若超过,犯单堕罪。接受后应与众分享。[同:比丘单堕三十四]
  4. 非时食:若比丘尼在非时食用食物,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三十七]
  5. 储存粮食:若比丘尼食用隔夜存放的食物,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三十八]
  6. 尚未授食:若比丘尼将未被授予的食物放入口中,除了水和齿木,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四十]
  7. 驱逐同伴:若比丘尼邀请同伴托钵后又将其赶走,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四十二]
  8. 擅闯人家:若比丘尼擅自进入正在用餐的在家人家中强行坐下,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四十三]
  9. 隐密共坐:若比丘尼与男性在隐蔽处共坐,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四十四]
  10. 单独共坐:若比丘尼与一名男性单独共坐,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四十五]
  1. 爽约受邀:若比丘尼已受邀应供,却未告知同伴,在用餐前后又到别家去,除非有特定情况,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四十六]
  2. 索药无度:无病的比丘尼,接受医药供养的邀请,期限最多为四个月。若超过,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四十七]
  3. 参观军队:若比丘尼前往观看正在集结出征的军队,除非有如法原因,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四十八]
  4. 寄宿军队:若比丘尼有如法原因需前往军中,留宿不能超过两夜。若超过,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四十九]
  5. 参观演习:若比丘尼在军中留宿期间,前往观看军事演习等,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五十]
  6. 饮用酒类:饮用能致醉的酒类,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五十一]
  7. 胳肢令笑:用手指胳肢他人,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五十二]
  8. 戏水:在水中嬉戏,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五十三]
  9. 受教不恭:对他人不恭敬,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五十四]
  10. 故意惊吓:故意惊吓另一位比丘尼,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五十五]
  1. 起火暖身:若比丘尼无病为取暖而点火,除非有如法原因,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五十六]
  2. 不知适量沐浴:若比丘尼在半个月内沐浴超过一次,除非在特定情况下,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五十七]
  3. 未作记号:比丘尼得到新衣物时,应用三种坏色之一做点净记号。若未做就使用,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五十八]
  4. 净施不舍:若比丘尼将衣物净施后,未收回就自己使用,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五十九]
  5. 藏匿捉弄:若比丘尼藏匿他人的钵、衣等物品,即使是开玩笑,也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六十]
  6. 故意杀生:若比丘尼故意断绝生物的生命,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六十一]
  7. 害水生物:若比丘尼明知水中有生物而饮用,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六十二]
  8. 扰乱判决:若比丘尼故意翻案已如法解决的诤事,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六十三]
  9. 伴随走私:若比丘尼明知是盗贼商队而与之同行,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六十六]
  10. 邪见障道:若比丘尼宣称实行障碍法并不会构成障碍,经三次劝谏不改,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六十八]
  1. 邪见为伍:若比丘尼明知对方持有邪见且不悔改,仍与她共食、共住或同宿,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六十九]
  2. 误沙弥尼:若有沙弥尼持有邪见,经劝不改而被驱逐。若比丘尼明知此事,仍收留她、与她共食等,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七十]
  3. 不遵学处:若比丘尼被如法劝告时,说:“在我请教其他有学问的比丘尼前,我暂不遵守。”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七十一]
  4. 毁谤学处:若比丘尼在诵戒时说:“诵这些琐碎的学处有什么用?”——毁谤学处,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七十二]
  5. 不知学处:若比丘尼在诵戒时说:“我现在才知道这条戒律。”如果她之前已听过两三次,仍需如法处理其过失,并指出她的愚痴,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七十三]
  6. 愤怒殴打:若比丘尼因生气而殴打另一位比丘尼,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七十四]
  7. 作势殴打:若比丘尼因生气而举手作势要殴打另一位比丘尼,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七十五]
  8. 无根毁谤:若比丘尼用毫无根据的僧残罪来指控另一位比丘尼,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七十六]
  9. 令人不安:若比丘尼故意让另一位比丘尼感到忧悔,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七十七]
  10. 偷听口角:若比丘尼们正在争吵时,另一比丘尼为了偷听而站在一旁,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七十八]
  1. 反悔决议:若比丘尼已授权同意某项如法的羯磨,事后却又批评此羯磨,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七十九]
  2. 表决缺席:若比丘尼在僧团正在进行羯磨时,未表示同意便起身离去,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八十]
  3. 嫌不公平:若僧团分配衣物后,有比丘尼批评说:“比丘尼们根据亲疏关系分配物品。”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八十一]
  4. 转施僧物:若比丘尼明知是僧团物品,却将其转送给个人,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八十二]
  5. 捡拾宝物:若比丘尼在寺院外捡拾宝物,犯单堕罪。若在寺院内发现,应妥善保管等候失主。[同:比丘单堕八十四]
  6. 骨制针盒:若比丘尼制作由骨、象牙或兽角制成的针筒,为犯戒所作,应被毁坏,并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八十六]
  7. 床椅过高:比丘尼制作的床或椅子,脚高不能超过八佛陀指长。若超过,应锯掉超出部分,并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八十七]
  8. 床椅嵌棉:若比丘尼制作填充棉花的床或椅子,应移除填充物,并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八十八]
  9. 疮衣过长:比丘尼制作遮盖疮口的布,尺寸不能超过规定。若超过,应剪掉超出部分,并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九十]
  10. 袈裟过长:若比丘尼制作的袈裟尺寸与佛陀的袈裟尺寸相同或更大,应剪掉超出部分,并犯单堕罪。[同:比丘单堕九十二]

尊姊们,一百六十六条单堕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姊们:“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姊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AI 解析: 关于“悔过” 悔过 (Pāṭidesanīya) 意为“应被悔过”、“应予承认”。比丘尼有八条悔过罪,比比丘多四条,全部与无病时为自己乞求特定的美食有关。违犯此类戒条的比丘尼,需要向另一位比丘尼坦白承认自己的过失,并说出特定的悔过词句,以净化其行为。

尊姊们,现在诵出八条悔过。

  1. 无病乞酥:若有比丘尼,无病时为自己乞求酥油来食用,她应悔过说:“尊姊,我犯了应受呵责、不适宜的、应予悔过的行为,现在我悔过此事。”
  2. 无病乞油:若有比丘尼,无病时为自己乞求油来食用,她应悔过说:“尊姊,我犯了应受呵责、不适宜的、应予悔过的行为,现在我悔过此事。”
  3. 无病乞蜜:若有比丘尼,无病时为自己乞求蜂蜜来食用,她应悔过说:“尊姊,我犯了应受呵责、不适宜的、应予悔过的行为,现在我悔过此事。”
  4. 无病乞糖:若有比丘尼,无病时为自己乞求糖浆来食用,她应悔过说:“尊姊,我犯了应受呵责、不适宜的、应予悔过的行为,现在我悔过此事。”
  5. 无病乞鱼:若有比丘尼,无病时为自己乞求鱼来食用,她应悔过说:“尊姊,我犯了应受呵责、不适宜的、应予悔过的行为,现在我悔过此事。”
  6. 无病乞肉:若有比丘尼,无病时为自己乞求肉来食用,她应悔过说:“尊姊,我犯了应受呵责、不适宜的、应予悔过的行为,现在我悔过此事。”
  7. 无病乞乳:若有比丘尼,无病时为自己乞求牛奶来食用,她应悔过说:“尊姊,我犯了应受呵责、不适宜的、应予悔过的行为,现在我悔过此事。”
  8. 无病乞酪:若有比丘尼,无病时为自己乞求酸奶来食用,她应悔过说:“尊姊,我犯了应受呵责、不适宜的、应予悔过的行为,现在我悔过此事。”

尊姊们,八条悔过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姊们:“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姊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AI 小贴士: “众学”的精神 众学 (Sekhiyā) 意为“应当学习的规则”。这一部分的七十五条戒律,与比丘戒完全相同。它们主要规范了比丘尼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住、坐、卧、饮食、说法等方面的威仪。通过遵守这些威仪,比丘尼不仅能展现出僧人的庄严形象,赢得在家众的尊敬和信心,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持续不断的内观修行,有助于摄心守意,培养定力。

尊姊们,现在诵出众学。

  1. “我当圆整地穿着下衣。”应当学习。
  2. “我当圆整地披着上衣。”应当学习。
  3. “我当善覆其身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4. “我当善覆其身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5. “我当善摄其身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6. “我当善摄其身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7. “我当眼目下垂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8. “我当眼目下垂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9. “我当不掀衣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10. “我当不掀衣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1. “我当不大笑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2. “我当不大笑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3. “我当低声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4. “我当低声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5. “我当不摇晃身体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6. “我当不摇晃身体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7. “我当不摇晃手臂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8. “我当不摇晃手臂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9. “我当不摇头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10. “我当不摇头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1. “我当不叉腰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2. “我当不叉腰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3. “我当不蒙头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4. “我当不蒙头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5. “我当不踮脚行走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6. “我当不以手抱膝或以布包裹而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7. “我当恭敬地接受食物。”应当学习。
  8. “我当专注钵内接受食物。”应当学习。
  9. “我当接受饭菜汤羹比例适中的食物。”应当学习。
  10. “我当接受与钵缘平齐的食物。”应当学习。
  1. “我当恭敬地进食。”应当学习。
  2. “我当专注钵内进食。”应当学习。
  3. “我当按顺序进食。”应当学习。
  4. “我当食用饭菜汤羹比例适中的食物。”应当学习。
  5. “我当不从饭堆顶部取食。”应当学习。
  6. “我当不为自己多得而用饭覆盖汤或菜。”应当学习。
  7. “我无病时,不为自己索要汤或饭来吃。”应当学习。
  8. “我当不以不满之心看他人钵。”应当学习。
  9. “我当不做过大的饭团。”应当学习。
  10. “我当做圆形的饭团。”应当学习。
  1. “我当不在饭团未到时张口。”应当学习。
  2. “我当进食时不将整只手放入口中。”应当学习。
  3. “我当不在口中有食时说话。”应当学习。
  4. “我当不将食物抛入口中。”应当学习。
  5. “我当不咬断饭团。”应当学习。
  6. “我当不把食物塞满两颊。”应当学习。
  7. “我当进食时不抖手。”应当学习。
  8. “我当进食时不散落饭粒。”应当学习。
  9. “我当进食时不伸出舌头。”应当学习。
  10. “我当进食时不咂嘴作响。”应当学习。
  1. “我当不吸食作声。”应当学习。
  2. “我当不舔手。”应当学习。
  3. “我当不舔钵。”应当学习。
  4. “我当不舔唇。”应当学习。
  5. “我当不以沾有食物的手持水器。”应当学习。
  6. “我当不在俗家丢弃含饭粒的洗钵水。”应当学习。
  7. “我当不对无病而手持伞者说法。”应当学习。
  8. “我当不对无病而手持杖者说法。”应当学习。
  9. “我当不对无病而手持刀者说法。”应当学习。
  10. “我当不对无病而手持武器者说法。”应当学习。
  1. “我当不对无病而穿木屐者说法。”应当学习。
  2. “我当不对无病而穿鞋履者说法。”应当学习。
  3. “我当不对无病而乘车者说法。”应当学习。
  4. “我当不对无病而卧床者说法。”应当学习。
  5. “我当不对无病而以手抱膝或以布包裹而坐者说法。”应当学习。
  6. “我当不对无病而缠头者说法。”应当学习。
  7. “我当不对无病而蒙头者说法。”应当学习。
  8. “我当不坐于地上,为无病而坐在座位上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9. “我当不坐于低座,为无病而坐在高座上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10. “我当不站立,为无病而坐着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11. “我当不走在后面,为无病而走在前面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12. “我当不走在路外,为无病而走在路中间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13. “我无病时,不站立大小便。”应当学习。
  14. “我无病时,不在青草地上大小便或吐痰。”应当学习。
  15. “我无病时,不在水中大小便或吐痰。”应当学习。

尊姊们,众学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姊们:“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姊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AI 解析: 关于“灭诤” 灭诤 (Adhikaraṇasamathā) 是佛陀为僧团制定的七种解决内部争端的程序性法规,与比丘戒完全相同。它们如同现代法律的诉讼程序,确保了争端的解决过程是公正、透明且旨在恢复僧团和合的,为僧团提供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司法体系。

灭诤法 (Vinaya)含义适用的诤事 (Adhikaraṇa)
现前毗尼 (Sammukhāvinaya)当面澄清所有四种诤事(争论、教诫、犯罪、行事)
忆念毗尼 (Sativinaya)当事人回忆教诫诤事(适用于被指控者确信自己无过失)
不痴毗尼 (Amūḷhavinaya)并非痴狂教诫诤事(适用于被指控者曾因心智失常犯戒,现已恢复)
自言毗尼 (Paṭiññāya)自白承认犯罪诤事(基于当事人的坦白)
多语毗尼 (Yebhuyyasikā)投票表决争论诤事(当无法达成共识时,由多数决定)
觅罪毗尼 (Tassapāpiyasikā)搜证调查教诫诤事(适用于被指控者狡猾、言辞闪烁)
如草覆地 (Tiṇavatthāraka)撤销不究犯罪诤事(为避免更大分裂,将除重罪外的所有过失一并遮盖)

尊姊们,现在诵出七条灭诤。

对于已生起的种种纷争,为了平息、止息它们:

  1. 应使用现前毗尼(当面澄清原则)。
  2. 应使用忆念毗尼(当事人清醒回忆原则)。
  3. 应使用不痴毗尼(当事人非心智失常原则)。
  4. 应根据自言毗尼(自白承认原则)来处理。
  5. 应使用多语毗尼(多数表决原则)。
  6. 应使用觅罪毗尼(审查定罪原则)。
  7. 应使用如草覆地毗尼(集体忏悔、一揽子和解原则)。

尊姊们,七条灭诤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姊们:“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姊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AI 法义精髓: 戒律的终极目的 《比丘尼波罗提木叉》的诵出到此结束。这三百一十一条戒律,与比丘戒一样,其核心精神并非束缚,而是导向解脱。每一条学处都是佛陀基于甚深智慧,为弟子们设立的“防护栏”,旨在:

  1. 保护个人:防止修行者因身语意的不善行为而堕落,保护其道心不退。
  2. 维护僧团:确保尼僧团的和合与清净,使其成为一个能让正法久住的、值得世人信赖和尊敬的团体。
  3. 导向解脱:通过持戒,修行者得以净化三业,减少内心的烦恼与悔恨,从而为培育定力和智慧打下坚实的基础,最终实现“戒、定、慧”三学的圆满,证得涅槃。

因此,持戒的真谛在于“防护”与“净化”,是通往自由而非枷锁的道路。

尊姊们,序诵已诵完,八条弃罪已诵完,十七条僧残已诵完,三十条舍堕已诵完,一百六十六条单堕已诵完,八条悔过已诵完,七十五条众学已诵完,七条灭诤已诵完。

所有这些收录于世尊戒经中、包含在戒经里的学处,每半月诵出一次。全体僧众应和合、欢喜、无诤地共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