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导读 “舍堕”(Nissaggiya Pācittiya,尼萨耆波逸提)意为“舍弃后忏悔”,指比丘若违反此类戒律,所获得的物品必须先舍弃给僧团,然后才能进行忏悔。这些戒律的核心精神在于防止比丘产生贪欲和积蓄之心,保持简朴、少欲知足的修行生活,并维护僧团在社会中的良好声誉。
本品是《比丘分别》中“舍堕篇”的第一品,包含了十条关于比丘衣物的核心戒律。这些学处旨在帮助比丘过一种简朴、知足的生活,避免对衣物产生贪著和不当的追求。
戒律内容涵盖了持有额外衣物的时限(第一、二、三条)、与比丘尼在衣物上的互动规范(第四、五条),以及向非亲属的在家众请求或接受衣物的各种具体情况和限制(第六至第十条)。这些规定不仅是行为准则,更体现了佛陀教导的核心精神:远离贪欲,保持僧团的清净与和合,并维护与在家信众之间健康、庄严的关系。
1 舍堕一:多余布料 (Paṭhamakathin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 舍堕一:多余布料 (Paṭhamakathinasikkhāpada)”AI 解析: 关于“舍堕” (Nissaggiya Pācittiya) 与“三衣” (Ticīvara)
- 舍堕 (Nissaggiya Pācittiya): 是一类与比丘个人资具(如衣、钵)相关的戒律。“舍”意为“应舍弃的”,“堕”意为“忏悔罪”。若比丘不如法地获得或持有一物超过规定时限,便构成此罪。犯此罪的比丘必须先将该物品在僧团中舍弃,然后忏悔其过失,方能恢复清净。
- 三衣 (Ticīvara): 指比丘合法拥有的三件主要衣物,包括大衣(僧伽梨)、上衣(郁多罗僧)和下衣(安陀会)。除此三衣外,多余的衣物被称为“额外的衣物”。
1.1 学处制定
Section titled “1.1 学处制定”我是这样听闻的:有一次,世尊住在毗舍离的乔达摩庙。那时,世尊允许比丘们拥有三衣。然而,六群比丘认为“世尊允许了三衣”,便以一套三衣进入村庄,另一套三衣留在寺院,还有一套三衣在沐浴时使用。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们对此感到不满、批评和议论说:“为什么六群比丘要持有额外的衣物呢?”于是,这些比丘在多方面指责了六群比丘后,将此事禀告了世尊。[459]
世尊问道:“比丘们!你们真的持有多余的衣物吗?”
“是的,世尊。”
世尊呵责道:“愚人!你们怎么能持有多余的衣物呢!这样做,并不能使没有信心的人生起信心……比丘们!你们应当这样诵持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若持有额外的衣物,即犯舍堕。
就这样,世尊为比丘们制定了这条学处。[460]
1.2 补充制定
Section titled “1.2 补充制定”那时,尊者阿难得到了一件额外的衣物,他想将这件衣物送给尊者舍利弗。但当时尊者舍利弗正住在沙祇城。于是尊者阿难心想:“世尊已经制定了‘不得持有多余衣物’的学处。我现在得到了这件额外的衣物,想送给尊者舍利弗,可他远在沙祇城。我该怎么办呢?”于是,尊者阿难将此事禀告了世尊。[461]
世尊问:“阿难!舍利弗大约多久会回来?”[462]
“世尊!大约九天或十天后。”
于是,世尊以此因缘向比丘们说法,并宣布:“比丘们!我允许在十天内持有额外的衣物。”接着,世尊指示大家应这样诵持这条学处:
比丘的三衣制作完毕,或迦絺那衣的功德期结束后,允许在十天内持有额外的衣物。超过这个期限,即犯舍堕。
1.3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1.3 词语解释”- 衣制作完毕:指比丘的衣物已经做好,或丢失,或损坏,或烧毁,或已无望获得新衣。[463]
- 迦絺那衣的功德期结束:指通过八种原因中的任何一种舍弃了迦絺那衣的利益,或由僧团中途撤销。
- 十天内:指最多可以持有十天。
- 额外的衣物:指未经受持(决意为三衣之一)或说净(与另一位比丘共享所有权)的衣物。
- 衣:指六种衣中的任何一种,其尺寸至少要达到可以进行“说净”的最小标准。
- 超过这个期限:指在第十一天的黎明破晓时,该衣物即成为舍堕物。
- 舍弃程序:应将衣物舍给僧团、一组比丘或单个比丘。比丘们!应按以下方式舍弃:
- 对僧团:犯戒比丘应到僧团中,偏袒右肩,礼敬上座比丘,然后踞坐合掌,说道:“大德们!我这件衣物已超过十天,是舍堕物。我现在将它舍给僧团。”舍弃后,应忏悔自己的过失。一位干练、有能力的比丘应接受他的忏悔,并代表僧团将舍弃的衣物交还给他。接着,这位干练比丘应作白(动议宣告):“大德僧团,请听!这件衣物是某某比丘的舍堕物,已舍给僧团。若僧团时机成熟,可将此衣交还给某某比丘。”[464]
- 对一组比丘:程序类似,言辞改为:“大德们!……我现在将它舍给各位尊者。”白言:“各位尊者,请听!……若各位尊者时机成熟,可将此衣交还给某某比丘。”[465
-466] - 对单个比丘:程序类似,言辞改为:“贤友!……我现在将它舍给您。”对方接受忏悔后,应说:“我将此衣还给您。”[467]
1.4 犯与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1.4 犯与无犯情况”以下情况犯舍堕罪:[468]
- 衣物存放超过十天,自己也知道超过了十天。
- 衣物存放超过十天,自己对此心存疑惑。
- 衣物存放超过十天,自己却认为没有超过。
- 对于未经“受持”的衣物,误以为已经“受持”。
- 对于未经“说净”的衣物,误以为已经“说净”。
- 对于未舍弃的衣物,误以为已经舍弃。
- 对于未丢失、未损坏、未烧毁、未被抢走的衣物,误以为已经发生上述情况。
- 若不先舍弃舍堕衣物就使用,犯轻违罪(突吉罗)。
以下情况犯轻违罪:
- 衣物未超过十天,却认为超过了。
- 衣物未超过十天,对此心存疑惑。
以下情况无犯:[469]
- 衣物未超过十天,自己也知道没有超过。
- 在十天内对衣物进行了“受持”、“说净”或舍弃。
- 衣物丢失、损坏、烧毁或被抢走。
- 出于信任而取用(如朋友间)。
- 心智失常者、初犯者(佛陀尚未制定此戒时)。
1.5 附则:不可拒绝归还舍弃物
Section titled “1.5 附则:不可拒绝归还舍弃物”那时,六群比丘在别人将舍堕衣舍给他们后,拒绝归还。比丘们将此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不可以不归还舍弃的衣物。这样做的人,犯轻违罪。”[470]
2 舍堕二:离衣过夜 (Udosit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2 舍堕二:离衣过夜 (Udositasikkhāpada)”2.1 学处制定
Section titled “2.1 学处制定”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有些比丘将自己的三衣寄放在其他比丘那里,自己只穿着下衣和上衣就到各地游方。这些被长期寄放的衣物因潮湿而生了霉斑。比丘们便将这些衣物拿出来晾晒。尊者阿难在巡视僧房时,看到了这些正在晾晒的衣物,便上前询问:“贤友们!这些发霉的衣物是谁的?”[471]
那些比丘便将事情原委告知了尊者阿难。尊者阿难听后批评道:“为什么比丘们能将三衣寄放在别人那里,自己只穿着两件衣服就去远行呢?”随后,他将此事禀告了世尊。
世尊确认此事后,呵责道:“愚人!他们怎么能这样做呢!这并不能使没有信心的人生起信心……比丘们!你们应当这样诵持这条学处:[472]
比丘的三衣制作完毕,或迦絺那衣的功德期结束后,若比丘离开他的三衣,哪怕只是一夜,即犯舍堕。
2.2 补充制定
Section titled “2.2 补充制定”那时,有位比丘在憍赏弥生病了。他的亲属派人来传话:“尊者!请您回来吧,我们会照顾您。”[473
-474]
其他比丘也劝他:“贤友!去吧,你的亲属会照顾你的。”
但那位病比丘说:“贤友们!世尊制定了学处,不得与三衣分离。我病得很重,没办法带着三衣上路,所以我不能去。”大家将此事禀告了世尊。
世尊听后,以此因缘向比丘们说法:“比丘们!我允许僧团为生病的比丘进行‘不离三衣’的许可。具体做法如下:”[475]
病比丘应到僧团中,偏袒右肩,礼敬上座,然后踞坐合掌,这样请求三次:“大德们!我病了,无法携带三衣远行。我向僧团请求‘不离三衣’的许可。”
然后,一位干练的比丘应向僧团动议宣告,并进行白二羯磨(一宣告一表决程序):
大德僧团请听!这位某某比丘病了,无法携带三衣远行。他向僧团请求‘不离三衣’的许可。若僧团时机成熟,可批准此许可……僧团已批准某某比丘‘不离三衣’的许可。僧团同意,故默然。我将此事如此领解。
之后,世尊指示大家应这样诵持这条学处:
比丘的三衣制作完毕,或迦絺那衣的功德期结束后,若比丘离开他的三衣,哪怕只是一夜,除非得到僧团的许可,否则即犯舍堕。
2.3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2.3 词语解释”- 离开三衣一夜:指与大衣、上衣或下衣中的任何一件分离,直至第二天黎明破晓。[476]
- 舍堕:在黎明破晓的那一刻,留在别处的衣物即成为舍堕物,应按第一条戒的规定进行舍弃和忏悔。忏悔时应说明:“大德们!这件衣物在未经僧团许可的情况下,与我分离了一夜,是舍堕物。我现在将它舍给僧团。”
2.4 案例分析:关于“界限” (Upacāra) 详解
Section titled “2.4 案例分析:关于“界限” (Upacāra) 详解”AI 解析: 关于“界限”与“手所及处” 界限 (Upacāra): 律藏中界定空间范围的概念。在此戒中,它决定了比丘的身体与三衣是否处于同一有效范围内(同界),从而判断是否构成“离衣”。
手所及处 (Hatthapāsa): 指伸手可及的距离(约2.5肘尺)。若衣物在此范围内,即使不在同一建筑内,也不算离衣。
此戒的关键在于“界限”的定义,分为“同界”(视为一个区域)和“异界”(视为不同区域)。以下是各种情况的界定:[477]
- 村庄:[478
-479]- 单族村庄:若有围栏,衣物放在村内,人也住在村内,则为同界。若无围栏,人必须与衣物同屋,或保持在手所及处。
- 多族村庄:若有围栏,人必须与衣物同屋,或住在集会所、村门口,或保持在手所及处。若无围栏,则必须与衣物同屋或保持在手所及处。
- 住宅区/住所:[480
-481]- 单族住所:若有围墙,衣物与人均在围墙内即可。若无围墙,人必须与衣物同室,或保持在手所及处。
- 多族住所:若有围墙,人必须与衣物同室、或在门口,或保持在手所及处。若无围墙,人必须与衣物同室或保持在手所及处。
- 小屋、高楼、平台、殿堂、平顶屋:界定方式与“住宅区”类似。[482
-487] - 船:[488]
- 单族船:衣物与人同在船上即可。
- 多族船:人必须与衣物同舱,或保持在手所及处。
- 商队:[489]
- 单族商队:衣物在队中,人与衣物的距离在前后七阿拔多罗(约28米)、侧面一阿拔多罗(约4米)范围内即可。
- 多族商队:人必须与衣物保持在手所及处。
- 田地、谷场、园林:界定方式与“村庄”类似,以有无围栏区分。[490
-492] - 寺院/精舍:[493]
- 单族寺院:若有围墙,衣物与人均在围墙内即可。若无围墙,人必须与衣物同处一间精舍,或保持在手所及处。
- 多族寺院:若有围墙,衣物在一间精舍,人必须住在那间精舍、门口或手所及处。若无围墙,人必须与衣物同处一间精舍或手所及处。
- 树下:[494]
- 单族树下:正午时,衣物与人同在树荫范围内即可。
- 多族树下:人必须与衣物保持在手所及处。
- 露地:在没有村庄的野外,以衣物为中心,周围七阿拔多罗为同界,之外则为异界。
2.5 犯与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2.5 犯与无犯情况”以下情况犯舍堕罪:[495]
- 在未经僧团许可的情况下,与衣物分离,并且自己知道、怀疑或不知道已经构成“离衣”。
- 在各种认知错误的情况下(如误以为衣物已舍弃、丢失、损坏等),同样构成犯戒。
- 若不先舍弃舍堕衣物就使用,犯轻违罪。
以下情况无犯:[496]
- 在黎明前取回衣物。
- 将衣物舍弃、衣物丢失、损坏、被抢。
- 出于信任而取用。
- 已获得僧团的许可。
- 心智失常者、初犯者。
3 舍堕三:逾期布料 (Tatiyakathin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3 舍堕三:逾期布料 (Tatiyakathinasikkhāpada)”3.1 学处制定
Section titled “3.1 学处制定”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有位比丘得到了一块非时衣的衣料,但这块料子不够做成一件完整的僧衣。于是这位比丘反复拉伸、摩擦这块衣料,希望能让它变长一些。世尊在巡视僧房时看到了这一幕,便上前询问:“比丘!你为什么这样反复拉伸这块衣料呢?”[497]
“世尊!我得到的这块非时衣衣料不够做成僧衣,所以我希望能把它拉长一点。”
“那你是否期望能得到更多的衣料来补足它呢?”
“是的,世尊。”
于是,世尊以此因缘向比丘们说法:“比丘们!如果得到非时衣,并且期望能获得更多衣料来补足的话,我允许你们暂时存放它。”
3.2 补充制定
Section titled “3.2 补充制定”听闻佛陀允许后,比丘们在得到非时衣后,便因为期望获得补充而将其存放超过了一个月。这些衣料被打包捆好,挂在挂衣杆上。尊者阿难巡视僧房时看到了这些衣包,便问:“贤友们!挂在这里的这些衣包是谁的?”[498]
“贤友!这是我们的非时衣,因为期望能补足,所以存放在这里。”
“存放多久了?”
“超过一个月了。”
尊者阿难批评道:“为什么比丘们得到非时衣后,存放时间能超过一个月呢?”随后,他将此事禀告了世尊。
世尊确认此事后,呵责道:“愚人!你们怎么能这样做呢!这并不能使没有信心的人生起信心……比丘们!你们应当这样诵持这条学处:
比丘的三衣制作完毕,或迦絺那衣的功德期结束后,若比丘得到非时衣,并且期望能补足,可以接受并存放它。接受后应尽快制作。如果衣料不足,在有信心能得到补充的情况下,最多可以存放一个月。若存放超过此期限,即使仍有获得补充的希望,也犯舍堕。[499]
3.3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3.3 词语解释”- 非时衣:在未举行迦絺那仪式的情况下,指雨安居结束后第一个月之外的十一个月内得到的衣物。在举行了迦絺那仪式的情况下,指雨安居结束后五个月之外的七个月内得到的衣物。此外,在“时衣”期间被特别指定为“非时衣”而布施的衣物也属此类。[500]
- 接受后应尽快制作:指应在十天内制作。
- 最多可以存放一个月:这是在衣料不足、且有希望获得补充的情况下的最长时限。
- 存放超过此期限的计算:
- 这个一个月的计算是从得到第一块衣料开始。
- 如果在第1天到第20天之间得到补充衣料,那么从得到补充衣料那天起,还有10天时间来制作。
- 如果在第21天得到补充衣料,则剩下9天制作时间。
- 如果在第29天得到补充衣料,则只剩下1天制作时间。
- 如果在第30天得到补充衣料,必须在当天完成受持、说净或舍弃。
- 若在第31天黎明破晓时还未处理,则犯舍堕。舍弃和忏悔的程序同前。
3.4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3.4 无犯情况”- 在一个月内对衣物进行受持、说净或舍弃。[501
-502] - 衣物丢失、损坏、被抢。
- 出于信任而取用。
- 心智失常者、初犯者。
4 舍堕四:令洗衣物 (Purāṇacīvar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4 舍堕四:令洗衣物 (Purāṇacīvarasikkhāpada)”4.1 学处制定
Section titled “4.1 学处制定”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尊者优陀夷以前的妻子出家成了比丘尼。她经常去见尊者优陀夷,尊者优陀夷也经常去见她。有一次,尊者优陀夷早上穿着下衣,拿着衣钵到她那里去。在比丘尼面前,他裸露下体坐下。那位比丘尼也在他面前裸露下体坐下。尊者优陀夷带着贪欲心注视着比丘尼的下体,导致遗精弄脏了下衣。他对那位比丘尼说:“妹妹!去给我打点水来,我要洗下衣。”[503]
那位比丘尼说:“尊者!拿来吧,我来洗。”她用嘴吸掉一部分污物,又将另一部分置入自己体内,并因此怀孕了。
其他比丘尼议论说:“这位比丘尼不守梵行,她怀孕了。”
但她说:“姐姐们!我没有不守梵行。”并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她们。比丘尼们听后批评道:“为什么尊者优陀夷要让比丘尼洗他的旧衣服呢?”她们将此事告知了比丘们,少欲知足的比丘们也同样批评此事,并最终禀告了世尊。世尊问优陀夷:“优陀夷!你真的让比丘尼洗你的旧衣吗?”
“是的,世尊。”
“她是你的亲属吗?”
“不是亲属,世尊。”
世尊呵责道:“愚人!非亲属的男女之间,不懂得何为合宜、何为不合宜。你竟让一个非亲属的比丘尼洗你的旧衣!这样做,并不能使没有信心的人生起信心……比丘们!你们应当这样诵持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若让非亲属的比丘尼清洗、或染色、或捶打他的旧衣,即犯舍堕。[504]
4.2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4.2 词语解释”- 非亲属:指在父系或母系上溯七代内没有血缘关系的人。[505]
- 比丘尼:指在比丘和比丘尼二部僧团中受过具足戒的女性。
- 旧衣:指哪怕只穿过一次的衣物。
- 犯戒过程:
- 命令比丘尼清洗、染色或捶打时,犯轻违罪。
- 当衣物被清洗、染色或捶打(哪怕只捶打了一下)后,该衣物即成为舍堕物,应按规定舍弃和忏悔。
- 犯戒的组合:让非亲属比丘尼同时进行洗、染、打三项,犯一条舍堕罪和两条轻违罪。[506]
4.3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4.3 无犯情况”- 让亲属比丘尼清洗(即使有非亲属比丘尼从旁协助)。[507]
- 比丘尼未经请求主动清洗。
- 让其清洗从未穿过的新衣。
- 让其清洗衣物以外的资具(如坐具)。
- 让式叉摩那(正学女)或沙弥尼清洗。
- 心智失常者、初犯者。
5 舍堕五:强索衣物 (Cīvarapaṭiggahaṇ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5 舍堕五:强索衣物 (Cīvarapaṭiggahaṇasikkhāpada)”5.1 学处制定
Section titled “5.1 学处制定”那时,世尊在王舍城的竹林精舍。莲华色比丘尼当时住在舍卫城。一天早上,她乞食完毕后,到安陀林中坐禅。当时有一伙盗贼在林中分食牛肉,贼首看到她,担心手下会骚扰她,便绕道而行。之后,贼首将上好的熟肉用叶子包好,挂在她附近的树上,说:“若有沙门或婆罗门看到,这是布施的,请自取。”便离开了。莲华色比丘尼出定后听到此话,便取了肉,用神通飞回王舍城的竹林精舍,想将此肉供养佛陀。[508]
当时佛陀已进城乞食,尊者优陀夷留守寺院。莲华色比丘尼找到他,问佛陀在何处,并请他代为转交供养。优陀夷说:“妹妹!你用肉供养佛陀,真是善举。如果你能把你的下衣给我,我也会同样欢喜。”
莲华色比丘尼说:“尊者!我们女众得衣不易,这是我仅有的五衣之一,不能给您。”
优陀夷强辩道:“妹妹!就像有人送了大象,却吝惜一根草一样,你供养了佛陀这么好的肉,却不肯给我一件下衣吗?”在优陀夷的强索下,莲华色比丘尼只好将下衣给了他。
她回到自己的住处后,其他比丘尼问起她下衣的去向,她便说明了原委。比丘尼们批评道:“为什么尊者优陀夷要收比丘尼的衣物呢?女众得衣是多么困难啊!”此事辗转传到佛陀耳中。佛陀质问优陀夷,并确认莲华色比丘尼并非他的亲属后,呵责道:“愚人!非亲属的男女之间,不懂得何为合宜……你竟从非亲属的比丘尼手中接受衣物!这样做,并不能使没有信心的人生起信心……比丘们!你们应当这样诵持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若从非亲属的比丘尼手中接受衣物,即犯舍堕。[509]
5.2 补充制定
Section titled “5.2 补充制定”此戒制定后,比丘们因心存顾虑,连比丘尼们用作交换的衣物也不敢接受了。比丘尼们对此抱怨:“为什么尊者们不接受我们用作交换的衣物呢?”此事传到佛陀处,佛陀以此因缘开示:“比丘们!我允许你们接受五种人的衣物交换: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正学女)、沙弥、沙弥尼。你们应当这样诵持这条学处:[510]
任何比丘,若从非亲属的比丘尼手中接受衣物,除非是交换,否则即犯舍堕。[511]
5.3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5.3 词语解释”- 交换:指以物易物。这是此戒的唯一例外情况。[512]
- 犯戒过程:准备接受时,犯轻违罪;当衣物到手时,即成为舍堕物,应按规定舍弃和忏悔。
5.4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5.4 无犯情况”- 从亲属比丘尼处接受衣物。[514]
- 进行交换(无论是等价、以少换多或以多换少)。
- 出于信任而取用(如朋友间暂借)。
- 暂时借用。
- 接受衣物以外的资具。
- 从式叉摩那(正学女)或沙弥尼处接受。
- 心智失常者、初犯者。
6 舍堕六:无故乞衣 (Aññātakaviññatti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6 舍堕六:无故乞衣 (Aññātakaviññattisikkhāpada)”6.1 学处制定
Section titled “6.1 学处制定”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尊者优波难陀释子善于说法。有位长者子听他说法后心生欢喜,便对他说:“尊者!您若有任何需要,无论是衣食、住所还是医药,请尽管吩咐,我都能供养。”[515]
优波难陀说:“贤友!你若真想供养,就把你身上这件外衣给我吧。”
长者子说:“尊者!我们这些良家子弟只穿一件外衣怎么回家呢?请您稍等,我回家后会送一件同样的,或者更好的过来。”
优波难陀一再坚持:“你若真想供养,现在就给我。”并强辩道:“贤友!你既然无心布施,为何要许下承诺呢?”在优波难陀的强索下,长者子只好脱下外衣给他,自己只穿着一件内衣回家了。
路上的人看到他这样,都问他发生了什么事。长者子说明原委后,人们议论纷纷:“这些释迦族的沙门真是贪得无厌!听他们说法都不容易,说了法还要索要别人的衣服!”此事传到佛陀耳中。佛陀确认优波难陀与那位长者子并无亲属关系后,严厉呵责了他,并制定了以下学处:
任何比丘,若向非亲属的在家男居士或女居士乞求衣物,即犯舍堕。[516]
6.2 补充制定
Section titled “6.2 补充制定”此戒制定后,有一群从沙祇城前往舍卫城的比丘在路上被盗贼抢走了所有衣物。他们因为记得佛陀禁止向非亲属乞衣,便不敢向人求助,只好赤身裸体地走到了舍卫城。寺院里的比丘们初见他们,还以为是裸形外道。经尊者优波离询问,才知他们是比丘,并为他们提供了衣物。但少欲知足的比丘们批评道:“为什么这些比丘要赤身行走呢?至少也该用草叶遮蔽一下身体啊!”[517]
佛陀得知此事后,以此因缘开示:“比丘们!如果衣物被抢或丢失,我允许你们向非亲属的在家男女居士乞求衣物。但不能赤身行走,这样做犯轻违罪。你们应当这样诵持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若向非亲属的在家男居士或女居士乞求衣物,除非在特定时节,否则即犯舍堕。这里的特定时节是指:比丘的衣物被抢走,或已丢失。[518]
6.3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6.3 词语解释”- 特定时节:此戒的例外情况,仅限于两种:[519]
- 被抢:被国王、盗贼或任何人抢走衣物。
- 丢失:衣物被火烧、水冲走、鼠蚁咬坏,或已破旧不堪。
- 犯戒过程:在非特定时节乞求,准备乞求时犯轻违罪;得到衣物时,该衣物即成为舍堕物。
6.4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6.4 无犯情况”- 在特定时节乞求。[521]
- 向亲属乞求。
- 向已发出邀请的施主(如“尊者!您有任何需要请告诉我”)请求。
- 为他人乞求。
- 用自己的钱财购买。
- 心智失常者、初犯者。
7 舍堕七:多取布料 (Tatuttari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7 舍堕七:多取布料 (Tatuttarisikkhāpada)”7.1 学处制定
Section titled “7.1 学处制定”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六群比丘找到那些衣物被抢的比丘,对他们说:“贤友!世尊已经允许在衣物被抢或丢失时向非亲属乞求了,你们快去乞求吧。”[522]
那些比丘回答:“贤友!我们已经得到足够的衣物了。”
六群比丘便说:“那我们替你们去乞求吧。”并得到了他们的同意。于是,六群比丘到在家的居士们那里,说:“贤友们!有衣物被抢的比丘来了,请布施他们衣物吧。”他们用这种方式乞求了大量的衣物。
后来,在一次集会中,一位居士对另一位说:“有衣物被抢的比丘来了,我布施了他们衣物。”另一位也说:“我也布施了。”第三位也说:“我也布施了。”大家一合计,便开始议论:“这些释迦族的沙门怎么不知满足,乞求这么多衣物?他们是想做布料生意,还是开个商店啊?”此事传到佛陀耳中,佛陀呵责了六群比丘,并制定了以下学处:
若处在特定时节(衣物被抢或丢失),有非亲属的在家男居士或女居士,用许多衣物邀请比丘随意取用,该比丘最多只能接受一件上衣和一件下衣。若接受超过此限,即犯舍堕。[523]
7.2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7.2 词语解释”- 接受限额:[524]
- 若三衣(上衣、下衣、大衣)全部丢失,最多只能接受两件(上衣和下衣)。
- 若丢失两件,最多只能接受一件。
- 若只丢失一件,则不能接受任何衣物。
- 犯戒过程:乞求超过限额时,准备接受时犯轻违罪;得到衣物时,即成为舍堕物。
7.3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7.3 无犯情况”- 施主在比丘取了限额内的衣物后说:“剩下的也归您吧。”[526]
- 施主布施并非出于“衣物被抢或丢失”的原因。
- 接受亲属、已发出邀请的施主的供养。
- 用自己的钱财购买。
- 心智失常者、初犯者。
8 舍堕八:奢望好衣 (Upakkhaṭ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8 舍堕八:奢望好衣 (Upakkhaṭasikkhāpada)”8.1 学处制定
Section titled “8.1 学处制定”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有位居士对妻子说:“我想供养一件衣物给尊者优波难陀。”这话被一位正在乞食的比丘听到,他便去告诉了优波难陀。优波难陀听后说:“是的,他是我的护持者。”于是,优波难陀直接去到那位居士家,问道:“贤友!你真的想供养我衣物吗?”[527]
居士回答:“是的,尊者。”
优波难陀接着说:“贤友!你若想供养,就应该供养像这样这样的衣物。如果供养一件我根本不会穿的衣服,那有什么用呢?”
那位居士听后感到很不满,心想:“这些释迦族的沙门真是贪得无厌!供养他们衣物真不容易。我还没正式邀请他,他自己跑来,还对衣物的品质挑三拣四!”此事传到佛陀耳中,佛陀确认优波难陀与该居士无亲属关系后,严厉呵责了他,并制定了以下学处:
有非亲属的在家男居士或女居士,为某位比丘准备了购买衣物的钱(衣资),想以此为他购置一件衣物。此时,若该比丘在未受正式邀请前,就前去对衣物品质作出指示,说:“善哉,贤友!请用这笔衣资为我购置如此这般的衣物吧!”——这是出于想得到更好衣物的用心——即犯舍堕。[528]
8.2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8.2 词语解释”- 衣资:指用来购买衣物的钱财或等价物,如金、银、珍珠、布料、棉线等。[529]
- 核心犯戒行为:在施主明确表示“尊者!您需要什么样的衣物?”之前,比丘主动上门,对衣物的长短、宽窄、厚薄、质地等提出具体要求。
- 动机:戒律特别指出,这种行为是“出于想得到更好衣物的用心”。
- 犯戒过程:当比丘提出要求,施主根据他的要求去购置衣物时,犯轻违罪;当衣物购置到手时,即成为舍堕物。
8.3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8.3 无犯情况”- 对亲属或已发出正式邀请的施主提出要求。[531]
- 为他人提出要求。
- 用自己的钱财购置。
- 当施主准备购置昂贵的衣物时,建议他购置便宜一些的。
- 心智失常者、初犯者。
9 舍堕九:预备衣资 (Dutiyaupakkhaṭ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9 舍堕九:预备衣资 (Dutiyaupakkhaṭasikkhāpada)”9.1 学处制定
Section titled “9.1 学处制定”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有两位居士在交谈,一位说:“我想供养一件衣物给尊者优波难陀。”另一位也说:“我也想供养一件衣物给尊者优波难陀。”一位乞食的比丘听到后,将此事告知了优波难陀。优波难陀听后说:“是的,他们都是我的护持者。”[532]
于是,优波难陀去到那两位居士那里,问道:“贤友们!你们真的都想供养我衣物吗?”
他们回答:“是的,尊者。”
优波难陀便说:“贤友们!你们若想供养,就应该供养像这样这样的衣物。如果供养的衣物我根本不会穿,那有什么用呢?”这话引起了两位居士的不满,他们议论道:“……我等还未正式邀请,他自己跑来,还对衣物挑三拣四!”此事传到佛陀耳中,佛陀在确认他们与优波难陀并无亲属关系后,严厉呵责了他,并制定了以下学处:
有两位或多位非亲属的在家男居士或女居士,各自为某位比丘准备了购买衣物的钱(衣资),想各买一件衣物供养他。此时,若该比丘在未受正式邀请前,就前去对衣物品质作出指示,说:“善哉,贤友们!请你们将各自的衣资合在一起,共同为我购置如此这般的一件衣物吧!”——这是出于想得到更好衣物的用心——即犯舍堕。[533]
9.2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9.2 词语解释”此戒与第八条类似,关键区别在于犯戒行为是“建议两位或多位施主合并资金,以购买一件质量更好、价格更高的衣物”。[534]
9.3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9.3 无犯情况”无犯情况也与第八条完全相同,其中包括建议准备购置昂贵衣物的施主们购置便宜一些的衣物。[535
-536]
10 舍堕十:索取布料 (Rāj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0 舍堕十:索取布料 (Rājasikkhāpada)”10.1 学处制定
Section titled “10.1 学处制定”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一位担任大臣的护法居士,派使者送来一笔衣资,要为尊者优波难陀购置衣物。使者找到优波难陀说:“尊者!这是为您送来的衣资,请您收下。”[537]
优波难陀回答:“贤友!我们不接受金钱。我们在适当的时候,只接受清净的衣物。”
使者问:“那尊者有执事人吗?”
恰好一位优婆塞来到寺院,优波难陀便指着他说:“贤友!那位优婆塞就是比丘们的执事人。”
使者便去和那位优婆塞商量妥当,回来告诉优波难陀:“尊者!您指定的执事人我已经嘱托好了。到了适当的时候,请您去找他,他会为您准备好衣物。”
后来,那位大臣三次派使者来催请优波难陀去领取并使用那件衣物。但优波难陀并没有去找那位执事优婆塞。直到有一天,城里商人有集会,规定迟到者罚款五十。优波难陀在那天去找那位执事优婆塞,说:“贤友!我需要衣物。”
优婆塞说:“尊者!请您宽限一天吧。今天商会有集会,迟到要罚款的。”
但优波难陀坚持说:“贤友!今天就把衣物给我!”并拉住他的衣带不放。那位优婆塞被逼无奈,只好先为他买好衣物,结果赶到集会时迟到了,被罚了款。商人们问他为何迟到,他说明了原委。众人又议论开来:“这些释迦族的沙门真是贪得无厌!做他们的执事实在不容易。优婆塞明明说了请他宽限一天,他怎么就不能等呢?”
此事传到佛陀耳中,佛陀严厉呵责了优波难陀,并制定了以下这条详细的学处:
有国王、大臣、婆罗门或居士,派使者为某位比丘送来衣资,嘱咐以此为比丘购置衣物。
- 若使者欲将衣资直接交给比丘,比丘应告知:“贤友!我们不接受金钱,只在适当时候接受清净的衣物。”
- 若使者问及执事人,需要衣物的比丘可以指定一位寺院的净人或优婆塞为执事人。
- 使者嘱托执事人后,应告知比丘:“尊者!您指定的执事人我已嘱托好,请您届时去找他领取衣物。”
- 需要衣物的比丘,可去执事人处提醒或催促两到三次,说:“贤友!我需要衣物。”
- 若两三次催促后得到衣物,很好。若仍未得到,可再前去为衣物之事默然而立四次、五次,最多六次。
- 若默立后得到衣物,很好。若在此之后,仍通过更多努力(如更多次催促或默立)而得到衣物,即犯舍堕。
- 若尽此努力仍未得到衣物,比丘应亲自或派人告知原施主:“贤友们!您为某比丘送的衣资,未能利益到他。请您收回自己的财物,以免损失。”——这才是合宜的做法。[538]
10.2 词语解释
Section titled “10.2 词语解释”AI 小贴士: 如何如法处理供养与执事人 在现代生活中,比丘依然遵守不接受金钱的戒律。信众若想供养衣物、医药或交通费等,可以通过“净人”(如寺院的居士或专门的基金账户)代为管理。比丘在需要时,只需向净人提出如法的需求,而不能直接触碰金钱或提出过分的要求。这既保护了比丘的清净,也为在家众种福田提供了如法的途径。
- 正确流程:不收钱 → 指定执事人 → 催促2-3次 → 默立4-6次 → 若不得则告知施主。[539]
- 禁止的言辞:在指定执事人时,不能说“把钱给他”、“他会收下”、“他会兑换”等。在催促时,不能说“给我衣物”、“拿衣物来”等,只能说“我需要衣物”。
- 默立的规矩:默立时,不能坐下,不能接受食物,也不能说法。若被问及来意,只答:“贤友!你知道的。”若坐下、受食或说法,则此次默立无效。
- 次数限制:口头催促和默然站立的总次数是此戒的核心。义注解释了不同组合,但根本原则是避免过度催逼,给施主或执事人造成压力。
10.3 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10.3 无犯情况”- 在规定的次数内获得衣物。[540
-541] - 未经催促,执事人主动给予。
- 原施主亲自催促执事人后给予。
- 心智失常者、初犯者。
AI 法义精髓: 戒律是对内心的保护 舍堕篇的前十条学处(迦絺那衣品)不仅是关于如何穿衣和处理布料的规定,更深刻地反映了佛陀对弟子内心的保护。从不允许囤积衣物,到规范与异性(比丘尼)的互动,再到限制向在家众索要财物,每一条戒律都在防范贪欲、攀缘和对物质的执著。它们确保了比丘能维持少欲知足的生活,从而将全部精力投入到解脱道的修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