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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 1 比丘波罗提木叉 (Bhikkhupātimokkha)

AI 导读 本篇《比丘波罗提木叉》是巴利律藏的核心部分,是佛陀为比丘僧团制定的基本行为准则,共计227条学处(Sikkhāpada)。“波罗提木叉”意为“别别解脱”,指能逐条守护,逐条获得解脱的学处(戒律)。

这部戒经是僧团清净与和合的基石。在每半月的“布萨日”(Uposatha),比丘们会聚集一堂,集体诵出这些戒条,并进行自我检查和忏悔。戒条根据其严重程度分为八大类:

  1. 四条弃罪(波罗夷):最严重的罪行,违犯者将失去比丘资格。
  2. 十三条僧残(僧伽胝施沙):严重的罪行,需要僧团介入进行纪律处分和恢复程序。
  3. 二条不定:关于比丘与女性独处的指控,处理方式不确定。
  4. 三十条舍堕(尼萨耆波逸提):涉及不当拥有或获取物品,物品需舍弃并忏悔。
  5. 九十二条单堕(波逸提):较轻的罪行,需向其他比丘忏悔。
  6. 四条悔过(波罗提提舍尼):关于接受食物的特定过失,需当众悔过。
  7. 七十五条众学:关于日常行为、穿着、饮食和说法的威仪规范。
  8. 七条灭诤:用于解决僧团内部纷争的七种程序。

通过学习和持守这些戒律,修行者不仅能保护自己免于犯错,也能维护整个僧团的纯洁性,为解脱道的修行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环境。

礼敬世尊、阿罗汉、正等正觉者。(三遍)

AI 解析: “布萨”的准备工作 “布萨”(Uposatha)是古代印度宗教的传统斋戒日,佛陀将其采纳并转化为僧团内部自我净化和重申戒律的集会。在举行布萨仪式前,必须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Pubbakaraṇa)和前置作业(Pubbakicca),以确保仪式的顺利、如法进行。这体现了佛陀所制定的僧团运作的高度程序化和对细节的重视。

  1. 扫帚
  2. 座位

此等为布萨的预备工作。

  1. 与欲:请假者委托代表表达其同意。
  2. 发露清净:向僧团报告自己已忏悔清净。
  3. 季节宣告:向僧团报告当前的季节。
  4. 计算比丘人数:清点出席的比丘数量。
  5. 教诫开示:若有比丘尼僧团请求,则予以教诫。

此等为布萨的前置作业。

1.3 四项时机成熟 (Pattakallaaṅgā)

Section titled “1.3 四项时机成熟 (Pattakallaaṅgā)”

还有:

  1. 布萨日到来。
  2. 有足够数量的比丘出席羯磨(僧务决议)。
  3. 同区域内应该出席的比丘都已出席。
  4. 因故应被回避(如被处分)的人没有出席。

这样就是时机成熟。

预备布萨物品、五项前置作业完成之后,被处分的犯戒者已被排除,僧团和合,经比丘僧团的同意,我们请求诵出波罗提木叉。

大德僧伽,请听!今天是十五日的布萨日。
如果僧伽的时机已经成熟,僧伽应当举行布萨,诵出波罗提木叉。

僧伽最初应做的事情是什么?
尊者们,应当宣告自己的清净。

我将要诵出波罗提木叉,在此,我们所有人都应仔细聆听,善加思惟。

若有犯戒者,应当发露;若无犯戒,则应默然。
通过默然,我便知道尊者们是清净的。

如同对单独提问一一作答,在这样的僧团集会中,宣告会进行三次。
若有比丘在宣告至第三遍时,忆起自己有罪而不发露,他就犯了故意妄语。

尊者们!世尊说过,故意妄语是障碍解脱之法。
因此,忆起自己有罪的比丘,若想求得清净,就应当发露自己的过失。
发露之后,他便能得到安乐。

尊者们,序诵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尊者们,现在诵出四条弃罪。

  1. 不净行:任何比丘,在接受了比丘的学处和共住生活后,若未舍戒、未声明自己戒行羸弱,而行淫欲法,即使是与牲畜,也犯弃罪,不可共住。
  2. 偷盗:任何比丘,在村庄或林野,以盗心取不与之物,其价值足以让国王在抓住盗贼后,或杀、或绑、或驱逐,并斥责说:“你是贼,是愚人,是痴人,是盗匪!”比丘若盗取价值如此的物品,也犯弃罪,不可共住。
  3. 杀人:任何比丘,若故意断绝人的生命,或为他人寻找持刀的凶手,或赞叹死亡的美好,或劝导他人死亡说:“喂,朋友!你过着这邪恶痛苦的生活有什么用?你死了比活着好!”——怀着这样的心思和意图,用种种方式赞叹死亡或劝人自杀,也犯弃罪,不可共住。
  4. 妄称证得上人法:任何比丘,在不具备真实证知的情况下,宣称自己证得了超越凡人的法,即圣者的智见,对人说:“我这样知,我这样见!”后来,无论是否被人诘问,当他希望自己恢复清净时,却这样说:“贤友,我其实不知而说知,不见而说见,说了空洞的妄语。”——除了属于“增上慢”(误以为自己证悟)的情况外,此人也犯弃罪,不可共住。

尊者们,四条弃罪已经诵完。

若有比丘违犯其中任何一条,便不能再与众比丘共住。如同以前一样,之后他也同样是如此,他犯了弃罪,不可共住。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AI 解析: 关于“僧残” 僧残 (Saṅghādisesa) 是仅次于弃罪的严重罪行。“僧残”的字面意思是“需要僧团在最初和最后介入处理”。违犯此类戒条的比丘,其比丘资格尚存,但已不清净。他必须向僧团发露忏悔,并接受一段时间的纪律处分(如别住、意喜服役期)。完成处分后,还需要在至少二十位清净比丘组成的僧团中,通过如法的羯磨才能恢复清净的比丘身份。这个过程体现了僧团的集体监督和净化功能。

尊者们,现在诵出十三条僧残。

  1. 故泄不净:除了在梦中,故意泄出精液的,犯僧残罪。
  2. 染心碰触:若有比丘,被贪欲所染,心已转变,与女人有身体接触,如牵手、抓头发,或触摸身体任何部位的,犯僧残罪。
  3. 染心粗话:若有比丘,被贪欲所染,心已转变,对女人说涉及淫欲的粗俗话语,如同年轻男子对年轻女子所说那样,犯僧残罪。
  4. 不净侍奉:若有比丘,被贪欲所染,心已转变,在女人面前赞叹以淫欲侍奉自己,说:“姐妹,所有侍奉中,这是最殊胜的,即用此法(指性行为)来侍奉像我这样有戒行、有善法、修梵行的人。”——说这种与淫欲相关的话,犯僧残罪。
  5. 作媒人:若有比丘,撮合男女,将女人的意思传达给男人,或将男人的意思传达给女人,为了让他们成为夫妻或情人,即使是短暂的关系,也犯僧残罪。
  6. 自造小屋:比丘为自己建造没有施主的小屋,若要托钵乞求材料,必须符合尺寸。尺寸为:长十二佛陀指距,内宽七佛陀指距。必须带领其他比丘前往指示地点,由他们指出一个不伤害生物且有经行处的地方。若在有生物、无经行处的地点建造,或不带领比丘前往指示,或超过规定尺寸,犯僧残罪。
  7. 自造精舍:比丘为自己建造有施主的大房舍,应带领其他比丘前往指示地点,由他们指出一个不伤害生物且有经行处的地方。若在有生物、无经行处的地点建造大精舍,或不带领比丘前往指示,犯僧残罪。
  8. 恶意诽谤:若有比丘,出于恶意、嗔恨、不满,用毫无根据的弃罪来指控另一位比丘,意图“希望他能从这梵行中退失”,后来,无论是否被诘问,此事被证明毫无根据,且该比丘承认是出于嗔恨,犯僧残罪。
  9. 借口诽谤:若有比丘,出于恶意、嗔恨、不满,拿另一件不相关事情的细微相似之处作为借口,用弃罪来指控另一位比丘,意图“希望他能从这梵行中退失”,后来,无论是否被诘问,此事被证明是借题发挥,所引之事仅为细微相似,且该比丘承认是出于嗔恨,犯僧残罪。
  10. 分裂僧团:若有比丘,致力于分裂和合的僧团,或坚持采纳会导致分裂的论点。其他比丘应如此劝告他:“尊者,请不要致力于分裂和合的僧团,不要坚持采纳会导致分裂的论点。请尊者与僧团和合,因为和合的僧团,互相随喜、没有诤论,在同一教导下安乐地共住。”若经劝告后,他仍然坚持己见,应为使他放弃而作三次劝告。若三次劝告内放弃,那是好的;若不放弃,犯僧残罪。
  11. 同党破僧:若有其他比丘,一、二或三人,成为上述企图分裂僧团者的追随者和支持者,他们说:“尊者们,请不要对那位比丘说什么。他是如法语者,是如律语者。他说的话符合我们的意愿和喜好,他知道我们的想法才这样说,我们也同意他的看法。”其他比丘应如此劝告他们:“尊者们,请不要这样说。那位比丘并非如法语者,也非如律语者。愿尊者们也不要乐于分裂僧团。请尊者们与僧团和合,因为和合的僧团,互相随喜、没有诤论,在同一教导下安乐地共住。”若经劝告后,他们仍然坚持己见,应为使他们放弃而作三次劝告。若三次劝告内放弃,那是好的;若不放弃,犯僧残罪。
  12. 难以劝谏:若有比丘生性顽固,在诵出的学处范围内,当被其他比丘如法劝告时,他使自己变得不可劝谏,说:“尊者们,请不要对我说任何好话或坏话,我也不会对尊者们说任何好话或坏话。尊者们,请停止劝告我吧!”其他比丘应如此劝告他:“尊者,请不要使自己变得不可劝谏,请使自己变得可以劝谏。也请尊者如法地劝告其他比丘,其他比丘也会如法地劝告尊者。世尊的弟子众正是通过这样互相劝告、互相扶持而增长的。”若经劝告后,他仍然坚持己见,应为使他放弃而作三次劝告。若三次劝告内放弃,那是好的;若不放弃,犯僧残罪。
  13. 恶行污家:若有比丘,居住在某个村庄或市镇附近,行为败坏,腐化在家众。他的坏行为被人看见和听说,被他腐化的家庭也被人看见和听说。其他比丘应如此劝告他:“尊者,你行为败坏,腐化在家众。你的坏行为被人看见和听说,被你腐化的家庭也被人看见和听说。请尊者离开这个住处,你不适合再住在这里了!”若经劝告后,他对其他比丘说:“比丘们行事是出于贪欲、嗔恨、愚痴和恐惧。对于同样的罪行,他们有时驱逐,有时不驱逐。”其他比丘应如此回应他:“尊者,请不要这样说。比丘们行事并非出于贪欲、嗔恨、愚痴和恐惧。正是尊者你行为败坏,腐化在家众,你的坏行为被人看见和听说,被你腐化的家庭也被人看见和听说。请尊者离开这个住处,你不适合再住在这里了!”若经劝告后,他仍然坚持己见,应为使他放弃而作三次劝告。若三次劝告内放弃,那是好的;若不放弃,犯僧残罪。

尊者们,十三条僧残已经诵完。其中前九条,初犯即成罪;后四条,须经三次劝谏不改才成罪。

若比丘违犯其中任何一条,明知而隐藏了多少天,这位比丘即使不愿意,也必须接受多少天的别住(纪律考察期)。

完成别住后,该比丘还必须再接受为期六夜的摩那埵(意喜服役期)。

完成摩那埵后,该比丘可以在至少有二十位比丘的僧团中,获得出罪(恢复清净资格)。

如果少于二十人的比丘僧团为他举行恢复仪式,那么该比丘的资格不能恢复,而那些举行仪式的比丘也应受到呵责。这才是此处的正确做法。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AI 解析: 关于“不定” 不定 (Aniyata) 意为“不确定的”或“待定的”。这类戒条只有两条,都涉及比丘与女性在不同程度的隐蔽场所独处。其特殊之处在于,罪行的性质(是弃罪、僧残还是单堕)取决于一位可靠的女居士(优婆夷)的证词。这显示了佛陀在制定戒律时,既考虑到保护比丘的声誉和梵行,也采纳了在家信众的监督作用,处理方式非常灵活和务实。

尊者们,现在诵出二条不定。

  1. 可淫屏处:若有比丘与一位女性,在一对一的情况下,于一个隐蔽、遮蔽、足以行不净行的座位上共坐,被一位言语可靠的优婆夷看见,她可以根据情况指控其犯下弃罪、僧残或单堕三者之一。承认共坐的比丘,应根据这三者之一来处置;或者,根据那位可靠优婆夷的指证来处置。此法为不定。
  2. 淫秽语处:若某个座位虽不隐蔽、不足以行不净行,但却适合对女性说粗俗淫秽的话语。若有比丘在这样的座位上,与一位女性一对一地于无人处共坐,被一位言语可靠的优婆夷看见,她可以根据情况指控其犯下僧残或单堕二者之一。承认共坐的比丘,应根据这二者之一来处置;或者,根据那位可靠优婆夷的指证来处置。此法也为不定。

尊者们,二条不定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AI 解析: 关于“舍堕” 舍堕 (Nissaggiya Pācittiya) 是一种复合型的罪行。“尼萨耆”意为“舍弃、放弃”,“波逸提”意为“堕”,需要忏悔。违犯此类戒条的比丘,不仅要向僧团忏悔其过失,还必须首先舍弃导致他犯戒的不当物品(如多余的衣物、金钱等)。这个过程强调了“舍离”是持戒和修行的核心,通过放弃不当的物质拥有,来净化内心的贪著。

尊者们,现在诵出三十条舍堕。

  1. 多余布料:比丘的衣物已制作完成,并且迦絺那衣的特权期已过,若持有额外的衣物,最多只能存放十天。超过此期限,犯舍堕罪。
  2. 离衣过夜:比丘的衣物已制作完成,迦絺那衣的特权期已过,若他离开三衣(安陀会、郁多罗僧、僧伽梨)中的任何一件过夜,除非得到僧团的许可,犯舍堕罪。
  3. 逾期布料:比丘的衣物已制作完成,迦絺那衣的特权期已过,若有比丘得到非时布料,如果他需要,可以接受。接受后应尽快制成衣物。如果布料不够,为了等待补足,最多可以存放一个月。若存放超过此期限,即使仍在等待补足,也犯舍堕罪。
  4. 令洗衣物:若比丘让非亲属的比丘尼为自己清洗、染制或捶打旧衣物,犯舍堕罪。
  5. 强索衣物:若比丘从非亲属的比丘尼手中接受衣物,除非是交换,犯舍堕罪。
  6. 无故乞衣:若比丘向非亲属的在家男女乞求衣物,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衣物被抢或丢失),犯舍堕罪。
  7. 多取布料:若非亲属的在家男女愿意提供多件衣物,让比丘随意挑选,该比丘最多只能接受足够做内衣和外衣的量。若接受超过此量,犯舍堕罪。
  8. 奢望好衣:若有非亲属的在家男女为某位比丘准备了购衣款,想用这笔钱购买衣物供养他。而该比丘在未受邀请的情况下前去,对衣物提出要求说:“善哉!请用这笔购衣款为我购买这样或那样的衣物吧”,这是出于对好衣物的贪求,犯舍堕罪。
  9. 预备衣资:若有两位非亲属的在家男女各自为某位比丘准备了购衣款,都想用这笔钱为他购买衣物。而该比丘在未受邀请的情况下前去,对他们说:“善哉!请你们二位将各自的购衣款合在一起,为我购买一件这样或那样的好衣物吧”,这是出于对好衣物的贪求,犯舍堕罪。
  10. 索取布料:若国王、大臣、婆罗门或在家人派使者送来购衣款,指定供养某位比丘。使者对比丘说:“尊者,这是为您送来的购衣款,请您收下。”比丘应回答:“贤友,我们不接受金钱,只在适当的时候接受如法的衣物。”若使者问:“尊者有侍者吗?”需要衣物的比丘可以指定一位园丁或优婆塞为侍者。使者将钱交给侍者并告知比丘后,需要衣物的比丘可以去侍者那里催促提醒两三次说:“贤友,我需要衣物。”若这样能得到衣物,那是好的。若得不到,可以默然站在他面前四、五次,最多六次。若这样能得到衣物,也是好的。若为此事努力超过上述限度而得到衣物,犯舍堕罪。若最终仍未得到衣物,应亲自或派人告知原施主:“您为某比丘送来的购衣款,并未给他带来任何利益。请您收回自己的财物,以免损失。”这才是此处的正确做法。
  1. 混以蚕丝:若比丘制作含有蚕丝的坐卧具,犯舍堕罪。
  2. 纯黑毯子:若比丘制作纯黑羊毛的坐卧具,犯舍堕罪。
  3. 杂色毯子:比丘制作新的坐卧具时,应采用两份纯黑羊毛,第三份白色,第四份褐色。若不按此比例制作新坐卧具,犯舍堕罪。
  4. 持用六年:比丘制作新的坐卧具后,应使用六年。若在六年之内,无论是否舍弃旧的,又制作新的坐卧具,除非得到僧团许可,犯舍堕罪。
  5. 旧垫作边:比丘制作新的坐垫时,应从旧坐垫上取下一佛陀指距宽的布料缝在新垫子上,以去除其崭新之相。若不这样做而制作新坐垫,犯舍堕罪。
  6. 携带羊毛:若比丘在旅途中得到羊毛,如果需要可以接受。接受后,若无人帮忙携带,自己亲手携带的距离不能超过三由旬(约21公里)。若超过此距离,即使无人帮忙,也犯舍堕罪。
  7. 洗染羊毛:若比丘让非亲属的比丘尼为自己清洗、染制或梳理羊毛,犯舍堕罪。
  8. 接受金银:若比丘接受、或让他人代为接受、或同意收下存放的金银(钱财),犯舍堕罪。
  9. 买卖金银:若比丘从事任何形式的金银买卖,犯舍堕罪。
  10. 交易物品:若比丘从事各种物品的买卖交易,犯舍堕罪。
  1. 存多余钵:比丘持有多余的钵,最多只能存放十天。超过此期限,犯舍堕罪。
  2. 五缀换钵:若比丘的钵,补丁少于五处,却另外索求新钵,犯舍堕罪。该比丘应将新钵在僧团中舍弃,僧团应将所有钵中最后剩下的那一个给他,并告知:“比丘,这个钵你应当用到它破损为止。”这才是此处的正确做法。
  3. 存七日药:供病比丘服用的药品,如酥油、生酥、油、蜂蜜、糖浆等,接受后最多只能存放七日食用。若存放超过此期限,犯舍堕罪。
  4. 穿雨浴衣:比丘应在热季最后一个月到来时,开始准备雨浴衣;在热季只剩半个月时,做好并穿着。若早于热季最后一个月准备,或早于最后半个月穿着,犯舍堕罪。
  5. 夺回赠衣:若比丘将衣物送给另一比丘后,因生气或不悦而强行收回或派人收回,犯舍堕罪。
  6. 乞纱织衣:若比丘自己乞求纱线,然后让织工为自己织成衣料,犯舍堕罪。
  7. 贿赂织工:若有非亲属的在家男女,请织工为某位比丘织衣。而该比丘在未受邀请的情况下,前去对织工提出要求说:“贤友,这件衣是为我织的,请做得长一些、宽一些、织得密实、平整、精美。这样的话,我也许会给你们一些小礼物。”说完后,若他真的给予了任何物品,即使只是一份托钵所得的食物,也犯舍堕罪。
  8. 特施衣:在迦絺那月(雨安居结束后第一个月)满月日前的十天内,若有比丘得到急施的衣物,知道是急施,他可以接受。接受后,可以存放到制作衣物的时节。若存放超过此时节,犯舍堕罪。
  9. 恐怖森林:从雨安居结束到迦絺那月满月期间,在那些被公认为有危险、有恐怖的森林住处,若比丘住在那里,如果他愿意,可以将三衣中的一件寄放在村内的居士家。若该比丘因故需要离开此衣,最多只能离开六夜。若离开超过此期限,除非得到僧团许可,犯舍堕罪。
  10. 转移僧物:若比丘明知是属于僧团的物品,却将其转为己有,犯舍堕罪。

尊者们,三十条舍堕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AI 解析: 关于“单堕” 单堕 (Pācittiya) 意为“堕落”或“能令心堕落”。这是比丘戒律中数量最多的一类,共九十二条,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言语、与他人的交往、饮食、住所等方面的过失。这些罪行相比弃罪和僧残要轻,违犯后不会导致失去比丘资格或需要复杂的僧团程序。比丘只需向另一位或多位清净的比丘发露忏悔,即可恢复清净。这是一种日常的、简便的自我净化机制。

尊者们,现在诵出九十二条单堕。

  1. 妄语:故意说谎,犯单堕罪。
  2. 恶口:辱骂他人,犯单堕罪。
  3. 两舌:向比丘说离间语,犯单堕罪。
  4. 逐句同诵:若比丘逐句教导未受具足戒者诵读法句,犯单堕罪。
  5. 同宿三夜:若比丘与未受具足戒者在同一住处同宿,超过两夜,犯单堕罪。
  6. 与女同宿:若比丘与女性在同一住处同宿,犯单堕罪。
  7. 秘密说法:若比丘对女性说法超过五、六句,而无有智慧的成年男子在场,犯单堕罪。
  8. 证上人法:若比丘向未受具足戒者宣说自己证得的上人法,即使是真实的,也犯单堕罪。
  9. 说粗恶罪:若比丘向未受具足戒者揭露另一比丘的粗重罪(弃罪或僧残),除非得到僧团许可,犯单堕罪。
  10. 掘地修建:若比丘自己掘地或让他人掘地,犯单堕罪。
  1. 砍伐:损害、砍伐植物,犯单堕罪。
  2. 答非所问:在僧团诘问时,故意岔开话题以困扰他人,犯单堕罪。
  3. 讥毁执事:讥讽、诽谤僧团执事人员,犯单堕罪。
  4. 舖晒卧具:若比丘将僧团的床、椅、卧褥或坐垫,在露天处铺设或让他人铺设,离开时既不自己收回,也不让他人收回,又不告知他人,便离去,犯单堕罪。
  5. 舖设卧具:若比丘在僧团的精舍内铺设卧具或让他人铺设,离开时既不自己收回,也不让他人收回,又不告知他人,便离去,犯单堕罪。
  6. 强占僧房:若比丘明知某床位已有先来的比丘使用,却故意挤到他旁边铺设床座,心想:“谁觉得拥挤谁就自己离开吧”,以此为唯一理由,犯单堕罪。
  7. 抢夺僧房:若比丘因生气或不悦,将另一比丘从僧团的精舍中拖拽出去或让他人拖拽出去,犯单堕罪。
  8. 脱脚床:若比丘在僧团精舍的楼上,于不稳固的床或椅子上坐或卧,犯单堕罪。
  9. 建大精舍:比丘建造大精舍时,若要涂抹墙壁,应站在没有农作物的土地上,涂抹范围限于门框、窗户周围,且厚度不超过两三层。若超过此范围或厚度,即使站在没有农作物的土地上,也犯单堕罪。
  10. 误伤众生:若比丘明知水中有生物,却将此水泼洒在草地或泥土上,或让他人泼洒,犯单堕罪。
  1. 未经选派:若比丘未经僧团选派,而教诫比丘尼,犯单堕罪。
  2. 日落不归:即使是受僧团选派的比丘,若在日落后仍然教诫比丘尼,犯单堕罪。
  3. 病比丘尼:若比丘前往比丘尼住处教诫比丘尼,除非有特定情况(如比丘尼生病),犯单堕罪。
  4. 毁谤长老:若比丘说:“长老比丘们是为了物质利益才去教诫比丘尼的”,犯单堕罪。
  5. 送非亲衣:若比丘送衣物给非亲属的比丘尼,除非是交换,犯单堕罪。
  6. 缝非亲衣:若比丘为非亲属的比丘尼缝制衣物或让他人缝制,犯单堕罪。
  7. 约定同行:若比丘与比丘尼相约在同一条路上同行,即使只是从一个村庄到另一个村庄,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道路危险、必须结伴而行),犯单堕罪。
  8. 同船渡河:若比丘与比丘尼相约乘坐同一条船,顺流而下或逆流而上,除非是为了横渡到对岸,犯单堕罪。
  9. 耸恿供食:若比丘明知是比丘尼为了让他得到供养而劝说在家人准备的食物,而去食用,除非在家人本来就已准备好,犯单堕罪。
  10. 与尼共坐:若比丘与一位比丘尼,在一对一的情况下,于隐蔽处共坐,犯单堕罪。
  1. 施食处:无病的比丘,在公共施食处只能取食一次。若取食超过一次,犯单堕罪。
  2. 一起受邀:集体接受在家人的食物供养,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生病时、接受衣物布施时、制作衣物时、旅途中、乘船时、大型集会时、沙门供食时),犯单堕罪。
  3. 连续受邀:连续接受食物供养,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生病时、接受衣物布施时、制作衣物时),犯单堕罪。
  4. 两三钵满:若有在家人邀请到访的比丘随意取用糕饼或炒面,需要食物的比丘最多可以接受两三钵满。若接受超过此量,犯单堕罪。接受后,应带回与众比丘分享。这才是此处的正确做法。
  5. 吃饱又吃:若比丘已吃饱且表示不再进食,又食用非别人吃剩的食物或正餐,犯单堕罪。
  6. 引诱犯戒:若比丘明知另一比丘已吃饱且表示不再进食,却故意拿非别人吃剩的食物或正餐引诱他,说:“来,比丘,吃吧!”意图令他犯戒,当那位比丘吃了以后,邀请者犯单堕罪。
  7. 非时食:若比丘在非时(从正午后到隔日黎明前)食用食物或正餐,犯单堕罪。
  8. 储存粮食:若比丘食用隔夜存放的食物或正餐,犯单堕罪。
  9. 乞求美食:所谓的上好食物,如酥油、生酥、油、蜂蜜、糖浆、鱼、肉、牛奶、酸奶。若比丘无病,却为自己乞求此类美食来食用,犯单堕罪。
  10. 尚未授食:若比丘将未被授予的食物放入口中,除了水和刷牙用的齿木外,犯单堕罪。
  1. 亲手给予:若比丘亲手将食物或正餐给予裸形外道、男遍行外道或女遍行外道,犯单堕罪。
  2. 驱逐同伴:若比丘邀请另一比丘一同进村托钵,之后无论是否得到食物,都驱赶他说:“贤友,你走吧。我和你一起说话或坐着都不方便,我一个人才方便。”以此为唯一理由,犯单堕罪。
  3. 擅闯人家:若比丘擅自进入正在用餐的在家人家中,并在那里强行坐下,犯单堕罪。
  4. 隐密共坐:若比丘与女性在隐蔽、遮蔽的座位上共坐,犯单堕罪。
  5. 单独共坐:若比丘与一位女性,在一对一的情况下,于无人处共坐,犯单堕罪。
  6. 爽约受邀:若比丘已受邀到某处应供,却未告知同住的比丘,在用餐前或用餐后又到别的人家去,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接受衣物布施时、制作衣物时),犯单堕罪。
  7. 索药无度:无病的比丘,接受在家人的医药供养邀请,期限最多为四个月。除非有再次邀请或永久邀请。若接受超过此期限,犯单堕罪。
  8. 参观军队:若比丘前往观看正在集结出征的军队,除非有如法的原因,犯单堕罪。
  9. 寄宿军队:若比丘有如法的原因需前往军中,在军队中留宿不能超过两夜。若超过此期限,犯单堕罪。
  10. 参观演习:若比丘在军中留宿的两三夜期间,前往观看军事演习、部队集结、阵势部署或阅兵,犯单堕罪。
  1. 饮用酒类:饮用由谷物或果实发酵而成的、能致醉的酒类,犯单堕罪。
  2. 胳肢令笑:用手指胳肢他人,犯单堕罪。
  3. 戏水:在水中嬉戏,犯单堕罪。
  4. 受教不恭:对比丘不恭敬,犯单堕罪。
  5. 故意惊吓:故意惊吓另一位比丘,犯单堕罪。
  6. 起火暖身:若比丘无病,为了取暖而自己点火或让他人点火,除非有如法的原因,犯单堕罪。
  7. 不知适量沐浴:若比丘在半个月内沐浴,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热季最后的1.5个月、雨季第一个月、酷热时、生病时、工作时、旅途中、遇风雨时),犯单堕罪。
  8. 未作记号:比丘得到新衣物时,应用三种坏色(青色、泥色、黑色)之一在衣角做点净记号。若未做记号就使用新衣,犯单堕罪。
  9. 净施不舍:若比丘将自己的衣物净施给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正学女)、沙弥或沙弥尼后,未收回净施就自己使用,犯单堕罪。
  10. 藏匿捉弄:若比丘藏匿或让他人藏匿另一比丘的钵、衣、坐具、针筒或腰带,即使是出于开玩笑,也犯单堕罪。
  1. 故意杀生:若比丘故意断绝生物的生命,犯单堕罪。
  2. 害水生物:若比丘明知水中有生物,仍然饮用或使用此水,犯单堕罪。
  3. 扰乱判决:若比丘明知某件诤事已经如法解决,却为了重新审理而故意翻案,犯单堕罪。
  4. 掩护重罪:若比丘明知另一比丘犯了粗重罪(弃罪或僧残),却故意隐瞒不报,犯单堕罪。
  5. 授未成年:若比丘明知某人未满二十岁,却为他授具足戒,那么此人并未真正得到具足戒,而主持授戒的比丘犯单堕罪,参与仪式的其他比丘也应受呵责。
  6. 伴随走私:若比丘明知对方是盗贼商队,却与他们相约在同一条路上同行,即使只是从一个村庄到另一个村庄,犯单堕罪。
  7. 女伴同行:若比丘与女性相约在同一条路上同行,即使只是从一个村庄到另一个村庄,犯单堕罪。
  8. 邪见障道:若比丘宣称:“据我所理解的世尊教法,世尊所说的那些障碍法,实行起来并不会真的构成障碍。”其他比丘应劝告他:“尊者,请不要这样说,不要毁谤世尊,毁谤世尊是不对的。世尊不会这样说。世尊已用各种方式说明,那些障碍法确实会构成障碍。”若经三次劝告后他仍不放弃此邪见,犯单堕罪。
  9. 邪见为伍:若比丘明知另一比丘持有邪见,不服从僧团的处分,且未放弃其邪见,却与他共食、共住或同宿,犯单堕罪。
  10. 障碍沙弥:若有沙弥也持有上述邪见,比丘们应劝告他。若劝告不听,应宣告:“沙弥!从今天起,你不得再称世尊为导师,也不再享有其他沙弥能与比丘同宿两三夜的权利。你走吧,离开这里!”若有比丘明知此沙弥已被驱逐,却仍收留他、接受他的侍奉、与他共食或同宿,犯单堕罪。
  1. 不遵学处:若比丘被其他比丘如法劝告时,他说:“在我请教另一位精通戒律的有学问的比丘之前,我暂不遵守这条学处。”犯单堕罪。正在学习的比丘,理应主动请教、询问以求理解。这才是此处的正确做法。
  2. 毁谤学处:若比丘在诵出波罗提木叉时说:“诵这些琐碎的学处有什么用?只会导致后悔、困扰和迷惑罢了。”——这样毁谤学处,犯单堕罪。
  3. 不知学处:若比丘在每半月诵出波罗提木叉时说:“我现在才知道,原来这条戒律也包含在戒经里,每半月都会诵出。”如果其他比丘知道这位比丘之前已经参加过两三次诵戒,那么不能以“无知”为由免除其过失。他所犯的罪应如法处理,并应进一步指出他的愚痴说:“贤友,你没有得到利益,你太不幸了,诵出波罗提木叉时你没有专心听取并牢记在心。”——这种因愚痴而犯的罪,犯单堕罪。
  4. 愤怒殴打:若比丘因生气或不悦而殴打另一位比丘,犯单堕罪。
  5. 作势殴打:若比丘因生气或不悦而举手作势要殴打另一位比丘,犯单堕罪。
  6. 无根毁谤:若比丘用毫无根据的僧残罪来指控另一位比丘,犯单堕罪。
  7. 令人不安:若比丘故意让另一位比丘感到忧悔,心想:“我要让他片刻不得安宁”,以此为唯一理由,犯单堕罪。
  8. 偷听口角:若比丘们正在争论、吵架时,另一比丘为了偷听他们将要说什么而站在一旁,以此为唯一理由,犯单堕罪。
  9. 反悔决议:若比丘对如法的羯磨,已授权他人代表自己表示同意,事后却又批评此羯磨,犯单堕罪。
  10. 表决缺席:若比丘在僧团正在进行羯磨时,未表示同意便从座位上起身离去,犯单堕罪。
  11. 嫌不公平:若和合的僧团分配衣物后,有比丘批评说:“比丘们根据亲疏关系来分配僧团的物品。”犯单堕罪。
  12. 转施僧物:若比丘明知是已决定供养给僧团的物品,却将其转而送给个人,犯单堕罪。
  1. 进入寝宫:在刹帝利灌顶王还未离开寝宫、王后也未出来时,若比丘未经事先通报就越过门槛进入,犯单堕罪。
  2. 捡拾宝物:若比丘在寺院或住处之外的地方,捡拾或让他人捡拾宝物或被认为是宝物的物品,犯单堕罪。若在寺院或住处内发现,应捡起并存放在一处,心想:“失主会来取回的。”这才是此处的正确做法。
  3. 非时入村:若比丘未告知身边的同住比丘,就在非时(从正午后到隔日黎明前)进入村庄,除非有非常紧急的要事,犯单堕罪。
  4. 骨制针盒:若比丘制作由骨、象牙或兽角制成的针筒,犯单堕罪,且此针筒应被毁坏。
  5. 床椅过高:比丘制作新床或新椅子时,床脚或椅脚的高度(除去嵌入的部分)不能超过八佛陀指长。若超过此高度,犯单堕罪,且超出部分应被锯掉。
  6. 床椅嵌棉:若比丘制作内部填充棉花的床或椅子,犯单堕罪,且填充物应被移除。
  7. 制作坐垫:比丘制作坐垫时,必须符合尺寸。尺寸为:长二佛陀指距,宽一佛陀半指距,边缘宽一佛陀指距。若超过此尺寸,犯单堕罪,且超出部分应被剪掉。
  8. 疮衣过长:比丘制作遮盖疮口的布时,必须符合尺寸。尺寸为:长四佛陀指距,宽二佛陀指距。若超过此尺寸,犯单堕罪,且超出部分应被剪掉。
  9. 作雨浴衣:比丘制作雨浴衣时,必须符合尺寸。尺寸为:长六佛陀指距,宽二佛陀半指距。若超过此尺寸,犯单堕罪,且超出部分应被剪掉。
  10. 袈裟过长:若比丘制作的袈裟尺寸与佛陀的袈裟尺寸相同或更大,犯单堕罪,且超出部分应被剪掉。佛陀袈裟的尺寸为:长九佛陀指距,宽六佛陀指距。

尊者们,九十二条单堕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AI 解析: 关于“悔过” 悔过 (Pāṭidesanīya) 意为“应被悔过”、“应予承认”。这是比丘戒律中较轻的一类,只有四条,主要涉及在接受食物时可能发生的特定不当行为。违犯此类戒条的比丘,需要向另一位比丘坦白承认自己的过失,并说出特定的悔过词句,例如:“大德,我犯了应受呵责、不适宜的、应予悔过的行为,现在我悔过此事。”

尊者们,现在诵出四条悔过。

  1. 尼托钵食:若比丘从进入村内的非亲属比丘尼手中,亲手接过食物或正餐来食用,该比丘应悔过说:“贤友,我犯了应受呵责、不适宜的、应予悔过的行为,现在我悔过此事。”
  2. 扰乱用餐:若比丘们正在俗家应供时,有一位比丘尼站在旁边指指点点地分派食物说:“这里给汤,那里给饭。”比丘们应制止她说:“姐妹,请暂时退开,直到比丘们用完餐。”若当时没有一位比丘能开口制止她,所有在场的比丘都应悔过说:“贤友们,我们犯了应受呵责、不适宜的、应予悔过的行为,现在我们悔过此事。”
  3. 有学居士:对于那些因虔诚供养而家境贫困、但被僧团认可为“有学之家”的家庭,若有比丘在未受邀请且无病的情况下,到这样的家庭亲手接过食物或正餐来食用,该比丘应悔过说:“贤友,我犯了应受呵责、不适宜的、应予悔过的行为,现在我悔过此事。”
  4. 危险住处:在那些被公认为有危险、有恐怖的森林住处,若有比丘住在那里,在无病的情况下,未事先告知施主,就在寺院范围内亲手接过食物或正餐来食用,该比丘应悔过说:“贤友,我犯了应受呵责、不适宜的、应予悔过的行为,现在我悔过此事。”

尊者们,四条悔过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AI 小贴士: 众学的精神 众学 (Sekhiyā) 意为“应当学习的规则”。这一部分的七十五条戒律,主要规范了比丘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进入村庄俗家时)的行、住、坐、卧、饮食、说法等方面的威仪。它们看似琐碎,实则是将正念和觉知融入每一个细微动作的训练。通过遵守这些威仪,比丘不仅能展现出僧人的庄严形象,赢得在家众的尊敬和信心,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持续不断的内观修行,有助于摄心守意,培养定力。

尊者们,现在诵出众学。

AI 小贴士: 众学的精神 众学 (Sekhiyā) 意为“应当学习的规则”。这一部分的七十五条戒律,主要规范了比丘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进入村庄俗家时)的行、住、坐、卧、饮食、说法等方面的威仪。它们看似琐碎,实则是将正念和觉知融入每一个细微动作的训练。通过遵守这些威仪,比丘不仅能展现出僧人的庄严形象,赢得在家众的尊敬和信心,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持续不断的内观修行,有助于摄心守意,培养定力。

尊者们,现在诵出众学。

  1. “我当圆整地穿着下衣。”应当学习。
  2. “我当圆整地披着上衣。”应当学习。
  3. “我当善覆其身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4. “我当善覆其身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5. “我当善摄其身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6. “我当善摄其身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7. “我当眼目下垂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8. “我当眼目下垂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9. “我当不掀衣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10. “我当不掀衣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1. “我当不大笑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2. “我当不大笑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3. “我当低声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4. “我当低声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5. “我当不摇晃身体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6. “我当不摇晃身体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7. “我当不摇晃手臂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8. “我当不摇晃手臂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9. “我当不摇头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10. “我当不摇头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1. “我当不叉腰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2. “我当不叉腰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3. “我当不蒙头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4. “我当不蒙头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5. “我当不踮脚行走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6. “我当不以手抱膝或以布包裹而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7. “我当恭敬地接受食物。”应当学习。
  8. “我当专注钵内接受食物。”应当学习。
  9. “我当接受饭菜汤羹比例适中的食物。”应当学习。
  10. “我当接受与钵缘平齐的食物。”应当学习。
  1. “我当恭敬地进食。”应当学习。
  2. “我当专注钵内进食。”应当学习。
  3. “我当按顺序进食。”应当学习。
  4. “我当食用饭菜汤羹比例适中的食物。”应当学习。
  5. “我当不从饭堆顶部取食。”应当学习。
  6. “我当不为自己多得而用饭覆盖汤或菜。”应当学习。
  7. “我无病时,不为自己索要汤或饭来吃。”应当学习。
  8. “我当不以不满之心看他人钵。”应当学习。
  9. “我当不做过大的饭团。”应当学习。
  10. “我当做圆形的饭团。”应当学习。
  1. “我当不在饭团未到时张口。”应当学习。
  2. “我当进食时不将整只手放入口中。”应当学习。
  3. “我当不在口中有食时说话。”应当学习。
  4. “我当不将食物抛入口中。”应当学习。
  5. “我当不咬断饭团。”应当学习。
  6. “我当不把食物塞满两颊。”应当学习。
  7. “我当进食时不抖手。”应当学习。
  8. “我当进食时不散落饭粒。”应当学习。
  9. “我当进食时不伸出舌头。”应当学习。
  10. “我当进食时不咂嘴作响。”应当学习。
  1. “我当不吸食作声。”应当学习。
  2. “我当不舔手。”应当学习。
  3. “我当不舔钵。”应当学习。
  4. “我当不舔唇。”应当学习。
  5. “我当不以沾有食物的手持水器。”应当学习。
  6. “我当不在俗家丢弃含饭粒的洗钵水。”应当学习。
  7. “我当不对无病而手持伞者说法。”应当学习。
  8. “我当不对无病而手持杖者说法。”应当学习。
  9. “我当不对无病而手持刀者说法。”应当学习。
  10. “我当不对无病而手持武器者说法。”应当学习。
  1. “我当不对无病而穿木屐者说法。”应当学习。
  2. “我当不对无病而穿鞋履者说法。”应当学习。
  3. “我当不对无病而乘车者说法。”应当学习。
  4. “我当不对无病而卧床者说法。”应当学习。
  5. “我当不对无病而以手抱膝或以布包裹而坐者说法。”应当学习。
  6. “我当不对无病而缠头者说法。”应当学习。
  7. “我当不对无病而蒙头者说法。”应当学习。
  8. “我当不坐于地上,为无病而坐在座位上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9. “我当不坐于低座,为无病而坐在高座上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10. “我当不站立,为无病而坐着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11. “我当不走在后面,为无病而走在前面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12. “我当不走在路外,为无病而走在路中间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13. “我无病时,不站立大小便。”应当学习。
  14. “我无病时,不在青草地上大小便或吐痰。”应当学习。
  15. “我无病时,不在水中大小便或吐痰。”应当学习。

尊者们,众学法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AI 解析: 关于“灭诤” 灭诤 (Adhikaraṇasamathā) 是佛陀为僧团制定的七种解决内部争端的程序性法规。“诤” (Adhikaraṇa) 指的是僧团中可能出现的四类纷争:关于教理的争论、关于戒律的指控、关于犯戒事实的认定,以及关于羯磨的合法性。

这七种方法如同现代法律的诉讼程序,确保了争端的解决过程是公正、透明且旨在恢复僧团和合的。它们体现了佛陀卓越的管理智慧,为后世僧团提供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司法体系。

灭诤法 (Vinaya)含义适用的诤事 (Adhikaraṇa)
现前毗尼 (Sammukhāvinaya)当面澄清所有四种诤事(争论、教诫、犯罪、行事)
忆念毗尼 (Sativinaya)当事人回忆教诫诤事(适用于被指控者确信自己无过失)
不痴毗尼 (Amūḷhavinaya)并非痴狂教诫诤事(适用于被指控者曾因心智失常犯戒,现已恢复)
自言毗尼 (Paṭiññāya)自白承认犯罪诤事(基于当事人的坦白)
多语毗尼 (Yebhuyyasikā)投票表决争论诤事(当无法达成共识时,由多数决定)
觅罪毗尼 (Tassapāpiyasikā)搜证调查教诫诤事(适用于被指控者狡猾、言辞闪烁)
如草覆地 (Tiṇavatthāraka)撤销不究犯罪诤事(为避免更大分裂,将除重罪外的所有过失一并遮盖)

尊者们,现在诵出七条灭诤法。

对于已生起的种种纷争,为了平息、止息它们:

  1. 应使用现前毗尼(当面澄清原则)。
  2. 应使用忆念毗尼(当事人清醒回忆原则)。
  3. 应使用不痴毗尼(当事人非心智失常原则)。
  4. 应根据自言毗尼(自白承认原则)来处理。
  5. 应使用多语毗尼(多数表决原则)。
  6. 应使用觅罪毗尼(审查定罪原则)。
  7. 应使用如草覆地毗尼(集体忏悔、一揽子和解原则)。

尊者们,七条灭诤法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AI 法义精髓: 戒律的终极目的 《比丘波罗提木叉》的诵出到此结束。这些戒条虽然看似繁多,但其核心精神并非束缚,而是为了导向解脱。每一条学处都是佛陀基于甚深智慧,为弟子们设立的“防护栏”,旨在:

  1. 保护个人:防止修行者因身语意的不善行为而堕落,保护其道心不退。
  2. 维护僧团:确保僧团的和合与清净,使其成为一个能让正法久住的、值得世人信赖和尊敬的团体。
  3. 导向解脱:通过持戒,修行者得以净化三业,减少内心的烦恼与悔恨,从而为培育定力和智慧打下坚实的基础,最终实现“戒、定、慧”三学的圆满,证得涅槃。

因此,持戒的真谛在于“防护”与“净化”,是通往自由而非枷锁的道路。

尊者们,序诵已诵完,四条弃罪已诵完,十三条僧残已诵完,二条不定已诵完,三十条舍堕已诵完,九十二条单堕已诵完,四条悔过已诵完,七十五条众学已诵完,七条灭诤已诵完。

所有这些收录于世尊戒经中、包含在戒经里的学处,每半月诵出一次。全体僧众应和合、欢喜、无诤地共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