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导读 本品是《附随》的最后一品,名为“五品”,因为它包含了五个独立但相关的小品。这一品可以看作是整个律藏,尤其是关于僧团程序法(羯磨)的纲要性总结和分类。内容主要围绕以下核心:
- 羯磨品 (Kammavagga):详细分析了四种僧团决议(羯磨)失效的五种原因:对象错误、程序错误、宣告错误、界限错误、与会者错误。这是理解僧团运作合法性的关键。
- 义利品 (Atthavasavagga):阐述了佛陀制定学处(戒律)所依据的十组、每组两种根本利益,例如“为了僧团的卓越,为了僧团的安乐”等。
- 制戒品 (Paññattavagga)、所制品 (Apaññattepaññattavagga):将上述的“十大利益”原则应用于波罗提木叉、自恣、各类惩处羯磨以及七种灭诤法等具体制度上。
- 九众会品 (Navasaṅgahavagga):提供了一个包含九个方面的最终分类框架(如事、罪、人、因缘等),并以具体罪名为例,展示了如何分析一个犯戒行为的构成要素。
总之,本品具有高度的总结性和技术性,是学习和回顾律藏核心原则与实践的重要篇章。
1 羯磨品 (Kammavagga)
Section titled “1 羯磨品 (Kammavagga)”1.1 僧务决议的四种类型与五种失效因
Section titled “1.1 僧务决议的四种类型与五种失效因”有四种僧团决议(羯磨):征求同意决议、作白(动议宣告)、白二羯磨(一宣告一表决程序)、白四羯磨(一宣告三表决程序)。这四种决议会因为多少种情况而失效呢?这四种决议会因为五种情况而失效:即由于对象(事)、动议(白)、宣告(唱说)、区域(界)或僧众(众)的错误。[482]
AI 解析: 关于“羯磨” (Kamma) “羯磨”是巴利语 Kamma 的音译(意为“业”或“行为”),在律藏中特指僧团中为处理特定事务而举行的、符合律藏规定程序的会议和决议。它是僧团运作的核心机制,所有重大决定(如授戒、处罚、结界等)都必须通过相应的羯磨来完成。一个羯磨是否如法、有效,取决于多个严格的条件,本品接下来将详细分析这些条件。
1.2 因“对象”错误而失效的情况
Section titled “1.2 因“对象”错误而失效的情况”决议如何会因“对象”(事)错误而失效?
- 应在当事人面前进行的决议,却在他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应在询问当事人后进行的决议,却未经询问就进行,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应在当事人承认后进行的决议,却未经他承认就进行,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对于应接受“忆念毗尼”解决的,却给予“不痴毗尼”,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对于应接受“不痴毗尼”解决的,却对他进行“觅罪毗尼”,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对于应接受“觅罪毗尼”的,却对他进行“呵责羯磨”,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对于应接受“呵责羯磨”的,却对他进行“依止羯磨”,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对于应接受“依止羯磨”的,却对他进行“驱出羯磨”,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对于应接受“驱出羯磨”的,却对他进行“悔过羯磨”,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对于应接受“悔过羯磨”的,却对他进行“摈除羯磨”,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对于应接受“摈除羯磨”的,却给予他“别住”,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对于应接受“别住”的,却让他返回“本日治”,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对于应接受“本日治”的,却给予他“摩那埵”,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对于应接受“摩那埵”的,却为他“出罪”,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对于应接受“出罪”的,却为他举行“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在非布萨日举行布萨,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在非自恣时举行自恣,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以上就是决议因“对象”错误而失效的情况。[483]
1.3 因“动议”等错误而失效的情况
Section titled “1.3 因“动议”等错误而失效的情况”决议如何会因“动议”(白)错误而失效?决议会因五种动议错误而失效:
- 没有提及事由。
- 没有提及僧团。
- 没有提及当事人。
- 没有(正确地)提出动议。
- 或者先表决后动议。 由于这五种情况,决议会因动议错误而失效。[484]
决议如何会因“宣告”(唱说)错误而失效?决议会因五种宣告错误而失效:
- 没有提及事由。
- 没有提及僧团。
- 没有提及当事人。
- 省略了宣告。
- 或者在不适当的时间宣告。 由于这五种情况,决议会因宣告错误而失效。[485]
决议如何会因“区域”(界)错误而失效?决议会因十一种区域错误而失效:
- 划定的界区太小。
- 划定的界区太大。
- 以不固定的标志物划定界区。
- 以影子为标志物划定界区。
- 划定没有标志物的界区。
- 在界区外的人来划定界区。
- 在河流中划定界区。
- 在海洋中划定界区。
- 在天然湖泊中划定界区。
- 新划定的界区与旧界区混淆。
- 新划定的界区覆盖了旧界区。 由于这十一种情况,决议会因区域错误而失效。[486]
决议如何会因“僧众”(众)错误而失效?决议会因十二种僧众错误而失效:
- 对于需要四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资格参与的比丘未来,应征求意见者的意见未被带来,而在场者提出反对。
- 对于需要四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资格参与的比丘已来,但应征求意见者的意见未被带来,而在场者提出反对。
- 对于需要四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资格参与的比丘已来,应征求意见者的意见已被带来,但在场者提出反对。
- (同样的三种情况适用于)需要五人僧团执行的决议……
- (同样的三种情况适用于)需要十人僧团执行的决议……
- 对于需要二十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资格参与的比丘未来,应征求意见者的意见未被带来,而在场者提出反对。
- 对于需要二十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资格参与的比丘已来,但应征求意见者的意见未被带来,而在场者提出反对。
- 对于需要二十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资格参与的比丘已来,应征求意见者的意见已被带来,但在场者提出反对。 由于这十二种情况(每种人数的决议各有三种失效情况),决议会因僧众错误而失效。[487]
1.4 关于决议人数与资格的规定
Section titled “1.4 关于决议人数与资格的规定”对于需要四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四位行为正常的比丘是决议的合法参与者,其余行为正常的比丘则是应提供意见者。僧团为之执行决议的那个人,既不是合法的参与者,也不是应提供意见者,而是决议的对象。[488]
对于需要五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五位行为正常的比丘是决议的合法参与者,其余行为正常的比丘则是应提供意见者。僧团为之执行决议的那个人,既不是合法的参与者,也不是应提供意见者,而是决议的对象。
对于需要十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十位行为正常的比丘是决议的合法参与者,其余行为正常的比丘则是应提供意见者。僧团为之执行决议的那个人,既不是合法的参与者,也不是应提供意见者,而是决议的对象。
对于需要二十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二十位行为正常的比丘是决议的合法参与者,其余行为正常的比丘则是应提供意见者。僧团为之执行决议的那个人,既不是合法的参与者,也不是应提供意见者,而是决议的对象。
1.5 针对授具足戒决议的失效情况
Section titled “1.5 针对授具足戒决议的失效情况”有四种僧团决议:征求同意决议、作白、白二羯磨、白四羯磨。这四种决议会因为多少种情况而失效呢?这四种决议会因为五种情况而失效:即由于对象、动议、宣告、区域或僧众的错误。[489]
决议如何会因“对象”错误而失效?
- 为黄门(生理或心理性别不确定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为盗住者(曾冒充比丘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为投奔外道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为非人(畜生)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为弑母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为弑父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为弑阿罗汉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为污比丘尼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为破和合僧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为出佛身血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为二形人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 为未满二十岁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以上就是决议因“对象”错误而失效的情况。[490]
决议如何会因“动议”错误而失效?(同上文所述的五种情况)。[491]
决议如何会因“宣告”错误而失效?(同上文所述的五种情况)。[492]
决议如何会因“区域”错误而失效?(同上文所述的十一种情况)。[493]
决议如何会因“僧众”错误而失效?(同上文所述的十二种情况)。[494]
1.6 四种决议的应用范围
Section titled “1.6 四种决议的应用范围”- “征求同意决议”适用于哪些情况?
- “作白”适用于哪些情况?
- “白二羯磨”适用于哪些情况?
- “白四羯磨”适用于哪些情况?
答: 5. “征求同意决议”适用于五种情况。 6. “作白”适用于九种情况。 7. “白二羯磨”适用于七种情况。 8. “白四羯磨”适用于七种情况。[495]
“征求同意决议”适用于哪五种情况?
- (对沙弥)解除处分 (Osāraṇa)。
- (对沙弥)摈除 (Nissāraṇa)。
- 剃发 (Bhaṇḍukamma)。
- 梵罚 (Brahmadaṇḍa)。
- 第五是决议本身的标志。 “征求同意决议”适用于这五种情况。
“作白”适用于哪九种情况?
- 为授戒而解除障碍 (Osāraṇa)。
- 为灭诤而摈除 (Nissāraṇa)。
- 布萨 (Uposatha)。
- 自恣 (Pavāraṇā)。
- 各种认可(如教授比丘尼、问障道法等) (Sammuti)。
- 施与(舍堕衣物) (Dāna)。
- 接受(忏悔) (Paṭiggaha)。
- 撤销(自恣) (Paccukkaḍḍhana)。
- 第九是决议本身的标志。 “作白”适用于这九种情况。
“白二羯磨”适用于哪七种情况?
- 解除处分 (Osāraṇa)。
- 摈除 (Nissāraṇa)。
- 认可 (Sammuti)。
- 施与(如迦絺那衣) (Dāna)。
- 撤销(迦絺那衣) (Uddharaṇa)。
- 教诫 (Desanā)。
- 第七是决议本身的标志。 “白二羯磨”适用于这七种情况。
“白四羯磨”适用于哪七种情况?
- 解除处分 (Osāraṇa)。
- 摈除 (Nissāraṇa)。
- 认可 (Sammuti)。
- 施与 (Dāna)。
- 惩治 (Niggaha)。
- 谏告 (Samanubhāsana)。
- 第七是决议本身的标志。 “白四羯磨”适用于这七种情况。[496]
对于需要四人僧团执行的决议……(如前所述,有四位行为正常的比丘是合法参与者,其余是应提供意见者,当事人是决议对象)……对于需要二十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二十位行为正常的比丘是决议的合法参与者,其余行为正常的比丘则是应提供意见者。僧团为之执行决议的那个人,既不是合法的参与者,也不是应提供意见者,而是决议的对象。[497]
2 义利品 (Atthavasavagga)
Section titled “2 义利品 (Atthavasavagga)”AI 解析: 制定戒律的十大利益 本品阐述了佛陀制定所有学处(戒律)的根本目的。这些目的被归纳为十组,每组包含两个相辅相成的利益。这“十大利益”是理解佛陀制戒精神的纲领性文件,强调了戒律不仅是为了个人解脱,也是为了僧团的和谐、正法的久住以及对在家众的慈悲。
如来依据两组义利为弟子们制定学处。
- 为了僧团的卓越,为了僧团的安乐。
- 为了调伏无耻之人,为了善行比丘的安乐住。
- 为了防护现世的诸漏,为了断除来世的诸漏。
- 为了防护现世的怨敌,为了断除来世的怨敌。
- 为了防护现世的罪过,为了断除来世的罪过。
- 为了防护现世的怖畏,为了断除来世的怖畏。
- 为了防护现世的不善法,为了断除来世的不善法。
- 为了慈愍在家众,为了断绝恶欲者的同党。
- 为了使无信者生信,为了使已信者增长。
- 为了正法的久住,为了对律的资助。 如来正是依据这(以上每对)两组义利,为弟子们制定了学处。[498]
3 制戒品 (Paññattavagga)
Section titled “3 制戒品 (Paññattavagga)”如来依据两组义利(即前品所述的十大利益),为弟子们制定了波罗提木叉……制定了波罗提木叉的诵戒……制定了波罗提木叉的暂停……制定了自恣……制定了自恣的暂停……制定了呵责羯磨……制定了依止羯磨……制定了驱出羯磨……制定了悔过羯磨……制定了摈除羯磨……制定了给予别住……制定了本日治……制定了给予摩那埵……制定了出罪……制定了解除处分……制定了摈除……制定了授具足戒……制定了征求同意决议……制定了作白……制定了白二羯磨……制定了白四羯磨。[499]
4 所制品 (Apaññattepaññattavagga)
Section titled “4 所制品 (Apaññattepaññattavagga)”……(如来依据前述十大利益)在未制定处制定,在已制定处补充制定……制定了现前毗尼……制定了忆念毗尼……制定了不痴毗尼……制定了自言毗尼……制定了多语毗尼……制定了觅罪毗尼……制定了如草覆地毗尼。
为了僧团的卓越,为了僧团的安乐——如来依据这两组义利为弟子们制定了“如草覆地毗尼”。 为了调伏无耻之人,为了善行比丘的安乐住——如来依据这两组义利为弟子们制定了“如草覆地毗尼”。 (……以下重复应用“义利品”中的其余八组义利,说明制定“如草覆地毗尼”的原因……) 为了正法的久住,为了对律的资助——如来依据这两组义利为弟子们制定了“如草覆地毗尼”。[500]
5 九众会品 (Navasaṅgahavagga)
Section titled “5 九众会品 (Navasaṅgahavagga)”5.1 九种分类与争议处理
Section titled “5.1 九种分类与争议处理”有九种分类:事类、过失类、罪名类、因缘类、人类、蕴类、生起类、争议类、平息类。[501]
当争议发生时,如果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来了,应当让他们陈述各自的事情。听取双方陈述后,应听取双方的承认。听完双方的承认后,应当对他们说:“我们平息这场争议后,你们双方都会满意吗?”如果他们说:“我们双方都会满意。”那么僧团就应受理此争议。如果僧众中无惭愧者多,应通过将他们请出会场的方式来平息。如果僧众中愚痴者多,则应寻找一位持律者,依据法、依据律、依据佛陀的教导来平息此争议。应当这样来平息争议。
5.2 罪行要素的分析
Section titled “5.2 罪行要素的分析”应当知道事、姓、名、罪。
- 行淫欲法,是“事”也是“姓”;“弃罪” (波罗夷) 是“名”也是“罪”。
- 不与取,是“事”也是“姓”;“弃罪”是“名”也是“罪”。
- 杀人,是“事”也是“姓”;“弃罪”是“名”也是“罪”。
- 妄说上人法,是“事”也是“姓”;“弃罪”是“名”也是“罪”。
- 故意泄精,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与女人身体接触,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对女人说粗话,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向女人赞叹以身承事,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做媒,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无施主而自乞建造房舍,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有施主但建造大精舍,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无根无据地以弃罪毁谤比丘,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借用其他事件的些微相似点以弃罪毁谤比丘,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破坏僧团的比丘,经三次谏告仍不舍弃,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追随破僧者的比丘,经三次谏告仍不舍弃,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恶言难教的比丘,经三次谏告仍不舍弃,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污染在家的比丘,经三次谏告仍不舍弃,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
- 出于不尊重,在水中大小便或吐痰,是“事”也是“姓”;“轻违罪”是“名”也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