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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 21 五品 (Pañcavagga)

AI 导读 本品是《附随》的最后一品,名为“五品”,因为它包含了五个独立但相关的小品。这一品可以看作是整个律藏,尤其是关于僧团程序法(羯磨)的纲要性总结和分类。内容主要围绕以下核心:

  1. 羯磨品 (Kammavagga):详细分析了四种僧团决议(羯磨)失效的五种原因:对象错误、程序错误、宣告错误、界限错误、与会者错误。这是理解僧团运作合法性的关键。
  2. 义利品 (Atthavasavagga):阐述了佛陀制定学处(戒律)所依据的十组、每组两种根本利益,例如“为了僧团的卓越,为了僧团的安乐”等。
  3. 制戒品 (Paññattavagga)所制品 (Apaññattepaññattavagga):将上述的“十大利益”原则应用于波罗提木叉、自恣、各类惩处羯磨以及七种灭诤法等具体制度上。
  4. 九众会品 (Navasaṅgahavagga):提供了一个包含九个方面的最终分类框架(如事、罪、人、因缘等),并以具体罪名为例,展示了如何分析一个犯戒行为的构成要素。

总之,本品具有高度的总结性和技术性,是学习和回顾律藏核心原则与实践的重要篇章。

1.1 僧务决议的四种类型与五种失效因

Section titled “1.1 僧务决议的四种类型与五种失效因”

有四种僧团决议(羯磨):征求同意决议、作白(动议宣告)、白二羯磨(一宣告一表决程序)、白四羯磨(一宣告三表决程序)。这四种决议会因为多少种情况而失效呢?这四种决议会因为五种情况而失效:即由于对象(事)、动议(白)、宣告(唱说)、区域(界)或僧众(众)的错误。[482]

AI 解析: 关于“羯磨” (Kamma) “羯磨”是巴利语 Kamma 的音译(意为“业”或“行为”),在律藏中特指僧团中为处理特定事务而举行的、符合律藏规定程序的会议和决议。它是僧团运作的核心机制,所有重大决定(如授戒、处罚、结界等)都必须通过相应的羯磨来完成。一个羯磨是否如法、有效,取决于多个严格的条件,本品接下来将详细分析这些条件。

1.2 因“对象”错误而失效的情况

Section titled “1.2 因“对象”错误而失效的情况”

决议如何会因“对象”(事)错误而失效?

  1. 应在当事人面前进行的决议,却在他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2. 应在询问当事人后进行的决议,却未经询问就进行,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3. 应在当事人承认后进行的决议,却未经他承认就进行,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4. 对于应接受“忆念毗尼”解决的,却给予“不痴毗尼”,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5. 对于应接受“不痴毗尼”解决的,却对他进行“觅罪毗尼”,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6. 对于应接受“觅罪毗尼”的,却对他进行“呵责羯磨”,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7. 对于应接受“呵责羯磨”的,却对他进行“依止羯磨”,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8. 对于应接受“依止羯磨”的,却对他进行“驱出羯磨”,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9. 对于应接受“驱出羯磨”的,却对他进行“悔过羯磨”,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10. 对于应接受“悔过羯磨”的,却对他进行“摈除羯磨”,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11. 对于应接受“摈除羯磨”的,却给予他“别住”,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12. 对于应接受“别住”的,却让他返回“本日治”,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13. 对于应接受“本日治”的,却给予他“摩那埵”,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14. 对于应接受“摩那埵”的,却为他“出罪”,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15. 对于应接受“出罪”的,却为他举行“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16. 在非布萨日举行布萨,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17. 在非自恣时举行自恣,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以上就是决议因“对象”错误而失效的情况。[483]

1.3 因“动议”等错误而失效的情况

Section titled “1.3 因“动议”等错误而失效的情况”

决议如何会因“动议”(白)错误而失效?决议会因五种动议错误而失效:

  1. 没有提及事由。
  2. 没有提及僧团。
  3. 没有提及当事人。
  4. 没有(正确地)提出动议。
  5. 或者先表决后动议。 由于这五种情况,决议会因动议错误而失效。[484]

决议如何会因“宣告”(唱说)错误而失效?决议会因五种宣告错误而失效:

  1. 没有提及事由。
  2. 没有提及僧团。
  3. 没有提及当事人。
  4. 省略了宣告。
  5. 或者在不适当的时间宣告。 由于这五种情况,决议会因宣告错误而失效。[485]

决议如何会因“区域”(界)错误而失效?决议会因十一种区域错误而失效:

  1. 划定的界区太小。
  2. 划定的界区太大。
  3. 以不固定的标志物划定界区。
  4. 以影子为标志物划定界区。
  5. 划定没有标志物的界区。
  6. 在界区外的人来划定界区。
  7. 在河流中划定界区。
  8. 在海洋中划定界区。
  9. 在天然湖泊中划定界区。
  10. 新划定的界区与旧界区混淆。
  11. 新划定的界区覆盖了旧界区。 由于这十一种情况,决议会因区域错误而失效。[486]

决议如何会因“僧众”(众)错误而失效?决议会因十二种僧众错误而失效:

  1. 对于需要四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资格参与的比丘未来,应征求意见者的意见未被带来,而在场者提出反对。
  2. 对于需要四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资格参与的比丘已来,但应征求意见者的意见未被带来,而在场者提出反对。
  3. 对于需要四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资格参与的比丘已来,应征求意见者的意见已被带来,但在场者提出反对。
  4. (同样的三种情况适用于)需要五人僧团执行的决议……
  5. (同样的三种情况适用于)需要十人僧团执行的决议……
  6. 对于需要二十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资格参与的比丘未来,应征求意见者的意见未被带来,而在场者提出反对。
  7. 对于需要二十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资格参与的比丘已来,但应征求意见者的意见未被带来,而在场者提出反对。
  8. 对于需要二十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资格参与的比丘已来,应征求意见者的意见已被带来,但在场者提出反对。 由于这十二种情况(每种人数的决议各有三种失效情况),决议会因僧众错误而失效。[487]

对于需要四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四位行为正常的比丘是决议的合法参与者,其余行为正常的比丘则是应提供意见者。僧团为之执行决议的那个人,既不是合法的参与者,也不是应提供意见者,而是决议的对象。[488]

对于需要五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五位行为正常的比丘是决议的合法参与者,其余行为正常的比丘则是应提供意见者。僧团为之执行决议的那个人,既不是合法的参与者,也不是应提供意见者,而是决议的对象。

对于需要十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十位行为正常的比丘是决议的合法参与者,其余行为正常的比丘则是应提供意见者。僧团为之执行决议的那个人,既不是合法的参与者,也不是应提供意见者,而是决议的对象。

对于需要二十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二十位行为正常的比丘是决议的合法参与者,其余行为正常的比丘则是应提供意见者。僧团为之执行决议的那个人,既不是合法的参与者,也不是应提供意见者,而是决议的对象。

1.5 针对授具足戒决议的失效情况

Section titled “1.5 针对授具足戒决议的失效情况”

有四种僧团决议:征求同意决议、作白、白二羯磨、白四羯磨。这四种决议会因为多少种情况而失效呢?这四种决议会因为五种情况而失效:即由于对象、动议、宣告、区域或僧众的错误。[489]

决议如何会因“对象”错误而失效?

  1. 为黄门(生理或心理性别不确定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2. 为盗住者(曾冒充比丘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3. 为投奔外道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4. 为非人(畜生)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5. 为弑母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6. 为弑父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7. 为弑阿罗汉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8. 为污比丘尼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9. 为破和合僧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10. 为出佛身血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11. 为二形人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12. 为未满二十岁者授具足戒,这是对象错误的非法决议。 以上就是决议因“对象”错误而失效的情况。[490]

决议如何会因“动议”错误而失效?(同上文所述的五种情况)。[491]

决议如何会因“宣告”错误而失效?(同上文所述的五种情况)。[492]

决议如何会因“区域”错误而失效?(同上文所述的十一种情况)。[493]

决议如何会因“僧众”错误而失效?(同上文所述的十二种情况)。[494]

  1. “征求同意决议”适用于哪些情况?
  2. “作白”适用于哪些情况?
  3. “白二羯磨”适用于哪些情况?
  4. “白四羯磨”适用于哪些情况?

答: 5. “征求同意决议”适用于五种情况。 6. “作白”适用于九种情况。 7. “白二羯磨”适用于七种情况。 8. “白四羯磨”适用于七种情况。[495]

“征求同意决议”适用于哪五种情况?

  1. (对沙弥)解除处分 (Osāraṇa)。
  2. (对沙弥)摈除 (Nissāraṇa)。
  3. 剃发 (Bhaṇḍukamma)。
  4. 梵罚 (Brahmadaṇḍa)。
  5. 第五是决议本身的标志。 “征求同意决议”适用于这五种情况。

“作白”适用于哪九种情况?

  1. 为授戒而解除障碍 (Osāraṇa)。
  2. 为灭诤而摈除 (Nissāraṇa)。
  3. 布萨 (Uposatha)。
  4. 自恣 (Pavāraṇā)。
  5. 各种认可(如教授比丘尼、问障道法等) (Sammuti)。
  6. 施与(舍堕衣物) (Dāna)。
  7. 接受(忏悔) (Paṭiggaha)。
  8. 撤销(自恣) (Paccukkaḍḍhana)。
  9. 第九是决议本身的标志。 “作白”适用于这九种情况。

“白二羯磨”适用于哪七种情况?

  1. 解除处分 (Osāraṇa)。
  2. 摈除 (Nissāraṇa)。
  3. 认可 (Sammuti)。
  4. 施与(如迦絺那衣) (Dāna)。
  5. 撤销(迦絺那衣) (Uddharaṇa)。
  6. 教诫 (Desanā)。
  7. 第七是决议本身的标志。 “白二羯磨”适用于这七种情况。

“白四羯磨”适用于哪七种情况?

  1. 解除处分 (Osāraṇa)。
  2. 摈除 (Nissāraṇa)。
  3. 认可 (Sammuti)。
  4. 施与 (Dāna)。
  5. 惩治 (Niggaha)。
  6. 谏告 (Samanubhāsana)。
  7. 第七是决议本身的标志。 “白四羯磨”适用于这七种情况。[496]

对于需要四人僧团执行的决议……(如前所述,有四位行为正常的比丘是合法参与者,其余是应提供意见者,当事人是决议对象)……对于需要二十人僧团执行的决议,有二十位行为正常的比丘是决议的合法参与者,其余行为正常的比丘则是应提供意见者。僧团为之执行决议的那个人,既不是合法的参与者,也不是应提供意见者,而是决议的对象。[497]

AI 解析: 制定戒律的十大利益 本品阐述了佛陀制定所有学处(戒律)的根本目的。这些目的被归纳为十组,每组包含两个相辅相成的利益。这“十大利益”是理解佛陀制戒精神的纲领性文件,强调了戒律不仅是为了个人解脱,也是为了僧团的和谐、正法的久住以及对在家众的慈悲。

如来依据两组义利为弟子们制定学处。

  1. 为了僧团的卓越,为了僧团的安乐。
  2. 为了调伏无耻之人,为了善行比丘的安乐住。
  3. 为了防护现世的诸漏,为了断除来世的诸漏。
  4. 为了防护现世的怨敌,为了断除来世的怨敌。
  5. 为了防护现世的罪过,为了断除来世的罪过。
  6. 为了防护现世的怖畏,为了断除来世的怖畏。
  7. 为了防护现世的不善法,为了断除来世的不善法。
  8. 为了慈愍在家众,为了断绝恶欲者的同党。
  9. 为了使无信者生信,为了使已信者增长。
  10. 为了正法的久住,为了对律的资助。 如来正是依据这(以上每对)两组义利,为弟子们制定了学处。[498]

如来依据两组义利(即前品所述的十大利益),为弟子们制定了波罗提木叉……制定了波罗提木叉的诵戒……制定了波罗提木叉的暂停……制定了自恣……制定了自恣的暂停……制定了呵责羯磨……制定了依止羯磨……制定了驱出羯磨……制定了悔过羯磨……制定了摈除羯磨……制定了给予别住……制定了本日治……制定了给予摩那埵……制定了出罪……制定了解除处分……制定了摈除……制定了授具足戒……制定了征求同意决议……制定了作白……制定了白二羯磨……制定了白四羯磨。[499]

……(如来依据前述十大利益)在未制定处制定,在已制定处补充制定……制定了现前毗尼……制定了忆念毗尼……制定了不痴毗尼……制定了自言毗尼……制定了多语毗尼……制定了觅罪毗尼……制定了如草覆地毗尼。

为了僧团的卓越,为了僧团的安乐——如来依据这两组义利为弟子们制定了“如草覆地毗尼”。 为了调伏无耻之人,为了善行比丘的安乐住——如来依据这两组义利为弟子们制定了“如草覆地毗尼”。 (……以下重复应用“义利品”中的其余八组义利,说明制定“如草覆地毗尼”的原因……) 为了正法的久住,为了对律的资助——如来依据这两组义利为弟子们制定了“如草覆地毗尼”。[500]

有九种分类:事类、过失类、罪名类、因缘类、人类、蕴类、生起类、争议类、平息类。[501]

当争议发生时,如果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来了,应当让他们陈述各自的事情。听取双方陈述后,应听取双方的承认。听完双方的承认后,应当对他们说:“我们平息这场争议后,你们双方都会满意吗?”如果他们说:“我们双方都会满意。”那么僧团就应受理此争议。如果僧众中无惭愧者多,应通过将他们请出会场的方式来平息。如果僧众中愚痴者多,则应寻找一位持律者,依据法、依据律、依据佛陀的教导来平息此争议。应当这样来平息争议。

应当知道事、姓、名、罪。

  • 行淫欲法,是“事”也是“姓”;“弃罪” (波罗夷) 是“名”也是“罪”。
  • 不与取,是“事”也是“姓”;“弃罪”是“名”也是“罪”。
  • 杀人,是“事”也是“姓”;“弃罪”是“名”也是“罪”。
  • 妄说上人法,是“事”也是“姓”;“弃罪”是“名”也是“罪”。
  • 故意泄精,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与女人身体接触,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对女人说粗话,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向女人赞叹以身承事,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做媒,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无施主而自乞建造房舍,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有施主但建造大精舍,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无根无据地以弃罪毁谤比丘,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借用其他事件的些微相似点以弃罪毁谤比丘,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破坏僧团的比丘,经三次谏告仍不舍弃,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追随破僧者的比丘,经三次谏告仍不舍弃,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恶言难教的比丘,经三次谏告仍不舍弃,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污染在家的比丘,经三次谏告仍不舍弃,是“事”也是“姓”;“僧残”是“名”也是“罪”。
  • ……
  • 出于不尊重,在水中大小便或吐痰,是“事”也是“姓”;“轻违罪”是“名”也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