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BV 4.3 蓄钵品 (Pattavagga)

AI 导读 本品的十条学处具体规定了比丘在接受和使用钵、药品、雨季衣及其他衣物时的各种限制,例如:

  • :限制持有额外钵的时间,以及更换新钵的条件。
  • 药品:规定了五种药品的储存期限。
  • 衣物:详细规定了雨季衣的求取时间、离衣住宿的期限、不得夺回已赠予的衣物、不得为自己索要指定衣物等。

通过学习这些制定缘起和具体规定,我们可以深刻理解佛陀制戒的慈悲与智慧——既考虑到修行的实际需求,又严格防范可能导致烦恼增长的漏洞。

1 舍堕二十一:存多余钵 (Patt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 舍堕二十一:存多余钵 (Pattasikkhāpada)”

AI 解析: 六群比丘 (Chabbaggiyā bhikkhū) “六群比丘”在律藏中是常客,他们是佛陀时代由六位比丘组成的团体。他们虽然出了家,但习气未改,经常做出各种不如法的行为,从而成为佛陀制定许多戒律的直接“助缘”。他们的行为反向展示了持戒的重要性,是戒律学习中不可或缺的反面教材。

我是这样听闻的: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六群比丘积蓄了许多钵。人们前来拜访精舍时,看到这种情况便讥讽、批评、散播说:“为什么这些释迦子沙门要积蓄这么多钵呢?他们是想做钵的生意,还是要开个陶器店呢?”[598]

比丘们听到了人们的这些议论。其中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们也批评说:“六群比丘怎么能持有额外的钵呢?”于是,这些比丘在多方面指责了六群比丘后,将此事禀告了世尊。

世尊问:“比丘们,你们真的持有多余的钵吗?”

他们回答:“是的,世尊。”

世尊呵责道:“愚人!你们怎么能持有多余的钵呢?这无益于未生信者生信……比丘们,你们应当这样诵持此学处:”

任何比丘,持有多余的钵,犯舍堕。[599]

就这样,世尊为比丘们制定了这条学处。

那时,尊者阿难得到了一个多余的钵,他想将这个钵送给住在沙祇城的尊者舍利弗。尊者阿难心想:“世尊已经制定了学处,不能持有多余的钵。但我现在得到了这个多余的钵,想送给尊者舍利弗,可他又在沙祇。我该怎么办呢?”于是,他将此事禀告了世尊。[600]

世尊问道:“阿难,舍利弗大概多久会回来?”

阿难回答:“世尊,大约九天或十天后。”

于是,世尊以此因缘对众比丘说法后,宣布道:“比丘们,我允许你们持有多余的钵,最长不超过十天。并且,你们应当这样诵持此学处:”

多余的钵,最多可持有十天。超过此期限者,犯舍堕。[601]

  1. 最多十天:是指持有期限最长为十天。[602]
  2. 多余的钵:指的是未经受持(个人决意使用的物品)或说净(与他人共有的声明)处理的钵。
  3. :有两种材质(铁钵和瓦钵)。尺寸上分三种(大、中、小):
    • 大钵:能容纳半“阿罗伽”的饭,四分之一的主食,以及适量的配菜。
    • 中钵:能容纳一“那利”的饭,四分之一的主食,以及适量的配菜。
    • 小钵:能容纳一“拔陀”的饭,四分之一的主食,以及适量的配菜。
    • 比上述大的或小的,都不能算作合规的钵。
  4. 超过此期限者:指的是到了第十一天的黎明时分,此钵即成为舍堕物,必须舍弃。应当舍给僧团、或一组比丘、或单个比丘。
  5. 舍弃程序
    • 对僧团:犯戒比丘需到僧团中,偏袒右肩,礼敬上座比丘们的足,然后蹲下合掌,这样说:“尊者们,我这个钵已持有超过十日,是舍堕物,我今将它舍给僧团。”舍弃之后,应忏悔自己的罪行。由一位干练、有能力的比丘接受他的忏悔,并应将舍弃的钵归还给他。归还时应在僧团中作白(动议宣告):“大德僧伽,请听!此钵是某甲比丘的舍堕物,已舍给僧团。若僧团时机适合,僧团可将此钵归还给某甲比丘。”[603]
    • 对一组比丘:程序类似,言辞改为:“……我今将它舍给各位尊者。”归还时作白:“诸位尊者,请听!此钵是某甲比丘的舍堕物,已舍给各位尊者。若各位尊者时机适合,可将此钵归还给某甲比丘。”[604
      -605]
    • 对单个比丘:程序类似,言辞改为:“……我今将它舍给尊者。”接受的比丘应接受其忏悔,并将舍弃的钵归还给他,说:“我将此钵还给你。”[606]

以下情况犯舍堕罪:[607]

  1. 持有超过十天,自己也知道超过了。
  2. 持有超过十天,自己心存怀疑。
  3. 持有超过十天,自己却认为没超过。
  4. 对于未受持的钵,误认为已受持。
  5. 对于未说净的钵,误认为已说净。
  6. 对于未舍弃的钵,误认为已舍弃。
  7. 对于未丢失的钵,误认为已丢失。
  8. 对于未损坏的钵,误认为已损坏。
  9. 对于未破裂的钵,误认为已破裂。
  10. 对于未被抢的钵,误认为已被抢。

以下情况犯轻违罪(突吉罗):

  1. 使用应舍弃而未舍弃的钵。
  2. 未超过十天,却认为超过了。
  3. 未超过十天,心存怀疑。

以下情况无犯:[608]

  1. 未超过十天,也知道未超过。
  2. 在十天内对其进行受持、说净、舍弃。
  3. 钵丢失、损坏、破裂、被抢走。
  4. 基于信赖关系而取用。
  5. 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

那时,六群比丘不归还已被舍弃的钵。比丘们将此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不可不归还已舍弃的钵。不归还者,犯轻违罪。”

2 舍堕二十二:五缀换钵 (Ūnapañcabandhan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2 舍堕二十二:五缀换钵 (Ūnapañcabandhanasikkhāpada)”

AI 小贴士: 钵的以旧换“新” 这条戒律的设计非常巧妙。犯戒的比丘不仅不能保留乞来的新钵,还必须换取僧团中现存最差的一个钵。这是一种深刻的教育方式,旨在从行为和心理上根除对物质的贪求,培养少欲知足与珍惜现有资源的德行。

那时,世尊住在释迦国的迦毗罗卫城尼拘律园。当时,有一位陶师曾向比丘们承诺:“哪位尊者需要钵,我可以供养。”于是,比丘们不知节制地索要了许多钵。那些持有小钵的想要大钵,持有大钵的想要小钵。结果,那位陶师为了给比丘们制作大量的钵,无法制作其他可供销售的陶器,自己生计困难,妻儿也备受劳累。人们见了便讥讽、批评、散播说:“为什么这些释迦子沙门不知节制地索要这么多钵!这位陶师为他们制作大量的钵,都无法制作其他商品,自己无法维生,妻儿也因此受累。”[609]

比丘们听到了这些议论。其中少欲知足的比丘们批评说:“比丘们怎么能不知节制地索要这么多钵呢?”他们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世尊问:“比丘们,你们真的不知节制地索要了许多钵吗?”他们回答:“是的,世尊。”世尊呵责道:“愚人!你们怎么能不知节制地索要这么多钵呢?这无益于未生信者生信……”在呵责并说法后,世尊对比丘们说:“比丘们,不得乞求钵。乞求者,犯轻违罪。”

那时,有位比丘的钵破了。他心想:“世尊禁止乞求钵。”因此感到为难,不敢去要新钵,只能用手托着食物乞食。人们见了便讥讽、批评、散播说:“为什么这些释迦子沙门像外道一样用手乞食呢?”比丘们听闻后,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于是,世尊以此因缘说法后,对比丘们说:[610]

“比丘们,我允许钵丢失或破损的比丘去乞求新钵。”

那时,六群比丘听闻“世尊允许钵丢失或破损者乞求新钵”,便仅仅因为钵有轻微的破损、小缺口或刮痕,就去索要许多新钵。结果,那位陶师又像之前一样,为他们制作大量的钵而耽误了生计,自己和家人都陷入困境。人们也同样地议论纷纷。[611]

少欲知足的比丘们批评六群比丘,并将此事禀告世尊。世尊问:“比丘们,你们真的因为钵有轻微破损就去索要许多新钵吗?”他们回答:“是的,世尊。”世尊呵责道:“愚人!你们怎么能因为钵有轻微破损就去索要许多新钵呢?这无益于未生信者生信……比丘们,你们应当这样诵持此学处:”

任何比丘,其钵的补缀未满五处,却另外索求新钵者,犯舍堕。该比丘必须将所求得的新钵在比丘僧团中舍弃。僧团中品质最差的那个钵应被交予该比丘,并告知:‘比丘,这是你的钵,应当使用至它破裂为止。’这是此时正确的做法。[612]

  1. 未满五处补缀:指钵上没有补丁,或只有一、二、三、四处补丁。有资格打补丁的裂痕指长度达到两指宽的裂痕。没有达到两指宽的裂痕则不算。[613]
  2. 索求:指去乞求。在乞求的过程中,犯轻违罪。当获得新钵时,此钵即成为舍堕物,犯舍堕。
  3. 舍弃程序:该钵必须在僧团中舍弃。所有比丘都应带着自己受持的钵前来集会。持有较差钵的比丘不应期望通过这次机会换得好钵,若有此想法,犯轻违罪。该比丘应到僧团中,偏袒右肩,礼敬上座比丘们的足,然后蹲下合掌,这样说:“尊者们,我这个钵是在旧钵补缀未满五处时求得的,是舍堕物。我今将它舍给僧团。”舍弃后,应忏悔罪行。
  4. 分钵人:应推选一位负责分派钵的比丘,他应具备五个条件:不随贪欲、不随瞋恚、不随愚痴、不随恐惧,并且能分辨已取和未取。由干练的比丘向僧团作白,并进行羯磨(僧务决议)宣告推选。[614]
  5. 收钵与换钵:被选出的分钵人应负责收钵。他应先对最上座的比丘说:“尊者,请上座交出您的钵。”如果上座交出他的钵,那么上座原来的钵应交给第二上座。不能因为同情而不收,不交出者犯轻违罪。对于没有钵的比丘,则不需收取。依此方式,直至收到最下座比丘的钵为止。然后,将这群比丘中品质最差的那个钵交给犯戒的比丘,并告知:“比丘,这是你的钵,应当使用至它破裂为止。”[615]
  6. 得到此钵的比丘的义务:不得将其放置在不当之处,不得随意使用,也不得故意想让它丢失、损坏或破裂而弃置。若有上述行为,犯轻违罪。

以下情况犯舍堕罪:[616]

  1. 以旧钵(无论有几处补丁,只要未满五处)去换取新钵的各种组合,只要求得了新钵,即犯舍堕。

以下情况无犯:[617]

  1. 钵丢失者、钵已破损者。
  2. 向有承诺供养的亲属或施主索求。
  3. 为他人索求。
  4. 用自己的钱财购买。
  5. 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

3 舍堕二十三:存七日药 (Bhesajj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3 舍堕二十三:存七日药 (Bhesajjasikkhāpada)”

AI 解析: 五种病残药 (Pañca Bhesajjāni) 这五种物品(熟酥、生酥、油、蜜、石蜜)在当时被视作药品或营养补充品,尤其对生病和身体虚弱的比丘有益。佛陀允许比丘在非时(即正午之后)接受和使用这些“药”,体现了戒律的灵活性和对修行者健康的关怀。此戒的重点在于“储存”而非“使用”,旨在防止囤积和贪著。

那时,世尊住在王舍城。当时,尊者毕邻陀婆蹉想在一个山崖边建造住处,正在清理地方。摩揭陀国国王频婆娑罗前来拜见,问道:“尊者,您在做什么呢?”尊者答:“大王,我想建个住处,正在清理山崖。”国王问:“尊者需要净人吗?”尊者答:“大王,世尊不允许有净人。”国王说:“那么请尊者请示世尊后告诉我。”尊者答应了。[618]

尊者毕邻陀婆蹉派人去请示世尊。世尊以此因缘说法后,宣布:“比丘们,我允许你们接受净人。”国王得知后,便对尊者说:“我供养您一位净人。”但国王后来忘记了此事。过了很久才想起来,问一位大臣:“我答应供养尊者的净人,送去了吗?”大臣答:“尚未供养。”国王问:“过了多久了?”大臣计算后说:“大王,已经五百天了。”国王说:“那么,就供养五百位净人给尊者。”于是,大臣将五百位净人供养给了尊者毕邻陀婆蹉,他们形成了一个村落,被称为“净人村”或“毕陵伽村”。[619]

尊者毕邻陀婆蹉常去该村乞食。一次,村里正在举行庆典,一个小女孩看到别的孩子都戴着花环首饰,便哭着也要。她的母亲说:“我们穷人哪有这些东西。”尊者听后,拿起一个草环对妇人说:“把这个草环戴在女孩头上。”妇人照做后,草环立刻变成了一顶精美绝伦的金花环,连王宫里都没有这样的珍品。人们将此事报告给国王,国王以为是偷来的,便将这家人抓了起来。[620]

第二天,尊者去乞食时发现这家人不见了,一问才知被国王抓了。于是尊者来到王宫,国王问起抓人的原因,尊者便施展神通,让整个王宫都变成了金色,然后问国王:“大王,您这么多的黄金是从哪里来的?”国王立刻明白这是尊者的神通所致,便释放了那家人。

人们得知尊者毕邻陀婆蹉在国王面前示现了如此殊胜的神通,都心生欢喜和敬信,纷纷向尊者供养五种药品:熟酥、生酥、油、蜜、石蜜。尊者本来就容易得到这些供养,他将得到的药品都分给他的弟子们。弟子们数量众多,得到了大量的药品后,便将其装满各种瓶瓶罐罐和袋子,挂在窗边,导致药品融化滴漏,引来老鼠,弄得精舍一片狼藉。人们前来参访时看到,便讥讽说:“这些释迦子沙门也像国王频婆娑罗一样建有仓库啊!”[621]

少欲知足的比丘们批评此事,并报告给世尊。世尊呵责后,制定了如下学处:

凡是那些应为病比丘所受用的药品,即:熟酥、生酥、油、蜜、石蜜,接受后,作为存药,最多可食用七天。超过此期限者,犯舍堕。[622]

  1. 熟酥:指牛奶、羊奶、水牛奶等肉可食用的动物之熟酥。“生酥”亦同。[623]
  2. :指芝麻油、芥子油、蜜树油、蓖麻油、兽脂油。
  3. :指蜂蜜。
  4. 石蜜:指从甘蔗中制成的。
  5. 最多可食用七天:是指食用期限最长为七天。
  6. 超过此期限者:指的是到了第八天的黎明时分,此药品即成为舍堕物,必须舍弃。应舍给僧团、或一组比丘、或单个比丘。

以下情况犯舍堕罪:[624]

  1. 药品存放超过七天,自己也知道超过了。
  2. 药品存放超过七天,自己心存怀疑。
  3. 药品存放超过七天,自己却认为没超过。
  4. 对于未受持的药品误认为已受持、未舍弃误认为已舍弃等。

以下情况犯轻违罪:

  1. 未超过七天,却认为超过了。
  2. 未超过七天,心存怀疑。

已舍弃药品的处理限制:

  1. 已舍弃的药品被归还后,不得再食用或涂抹身体,但可用于点灯或涂抹脚(如用于防裂)。
  2. 若由其他比丘获得,他可以涂抹身体但不得食用。

以下情况无犯:[625]

  1. 未超过七天,也知道未超过。
  2. 在七天内受持、舍弃。
  3. 药品丢失、损坏、烧毁、被抢走。
  4. 基于信赖关系而取用。
  5. 接受未受戒者舍弃、剩余或放弃的物品。
  6. 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

4 舍堕二十四:穿雨浴衣 (Vassikasāṭik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4 舍堕二十四:穿雨浴衣 (Vassikasāṭikasikkhāpada)”

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当时,世尊允许比丘们接受雨季衣(专用于雨季洗浴的衣物)。六群比丘一听“世尊允许接受雨季衣”,就立刻提前去寻找雨季衣的布料,提前做好并穿上。到了雨季,原来的雨季衣已经旧了,他们就在雨中裸身淋浴。少欲知足的比丘们见状便批评说:“六群比丘怎么能提前那么早去求雨季衣,提前做好穿上,以至于雨季衣旧了就裸身淋雨呢?”他们将此事禀告了世尊。[626]

世尊在呵责了六群比丘后,制定了如下学处:

比丘应在热季只剩最后一个月时,开始寻求雨季衣;在热季只剩最后半个月时,做好并穿着它。若在热季剩余超过一个月时寻求雨季衣,或在热季剩余超过半个月时做好并穿着它,犯舍堕。[627]

  1. 开始寻求雨季衣:可以到曾经布施过雨季衣的人那里,这样说:“现在是做雨季衣的时候了,很多人都在布施雨季衣。”但不可以说:“请给我雨季衣”、“请为我带来雨季衣”或“请为我购买雨季衣”等。[628]
  2. 在热季只剩最后半个月时,做好并穿着它:指应在热季最后十五天内缝制并使用。
  3. 若超过时限:若在热季剩余超过一个月时寻求,或在热季剩余超过半个月时缝制并穿着,该衣即成为舍堕物。

以下情况犯舍堕罪:[629]

  1. 在热季剩余超过一个月时,自己也知道时间未到而去寻求雨季衣。
  2. 在热季剩余超过一个月时,心存怀疑而去寻求。
  3. 在热季剩余超过一个月时,误以为时间已到而去寻求。
  4. (关于穿着时间的规定,提前做好的犯戒情况与寻求时间类似)。

以下情况犯轻违罪:

  1. 已有雨季衣却裸身淋雨。
  2. 在规定时间之内寻求或穿着,但误以为时间未到。

以下情况无犯:[630]

  1. 在热季最后一个月内寻求,最后半个月内制作穿着。
  2. 在更晚的时间寻求和制作。
  3. 已求得雨季衣后,雨季被推迟。
  4. 已穿上雨季衣后,雨季被推迟。
  5. 雨季过后将衣物洗净收好,待合适时再穿。
  6. 衣物被抢或丢失。
  7. 有其他意外事故。
  8. 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

5 舍堕二十五:夺回赠衣 (Cīvaraacchindan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5 舍堕二十五:夺回赠衣 (Cīvaraacchindanasikkhāpada)”

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尊者优波难陀释子对他兄长的弟子说:“贤友,来,我们一起去游方吧。”那位比丘回答:“尊者,我的衣服很破旧,不去了。”优波难陀说:“来吧,我给你一件衣服。”并给了他一件。后来,那位比丘听说世尊将要出游,便心想:“我不想和尊者优波难陀一起去了,我要跟随世尊去游方。”[631]

优波难陀再次对他说:“贤友,现在我们出发去游方吧。”那位比丘说:“尊者,我不跟您去了,我要跟随世尊。”优波难陀听后,心生愤怒和不快,说:“我给你衣服,是希望你跟我一起去游方的!”然后便强行夺回了那件衣服。

那位比丘将此事告诉了其他比丘。少欲知足的比丘们批评说:“尊者优波难陀怎么能将自己送给比丘的衣服,又因为生气而夺回去呢?”他们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世尊在呵责了优波难陀后,制定了如下学处:

任何比丘,亲自将衣物赠予另一位比丘后,因愤怒或不快,自己夺回或指使他人夺回者,犯舍堕。[632]

  1. 亲自:指自己赠予。[633]
  2. 衣物:指六种衣物中的任何一种,即使是符合“说净”规定的最小尺寸也算。
  3. 愤怒或不快:指不悦、内心受到冲击、产生怨恨。
  4. 夺回:自己夺回,犯舍堕。
  5. 指使他人夺回:指使他人去夺,在指使时犯轻违罪。如果他人根据一次命令夺取了多次,则犯舍堕。

以下情况犯舍堕罪:[634]

  1. 对方是受具戒比丘,自己也知情,赠予衣物后因愤怒而夺回或教人夺回。
  2. 对方是受具戒比丘,自己心存怀疑而夺回。
  3. 对方是受具戒比丘,自己误以为他未受具戒而夺回。

以下情况犯轻违罪:

  1. 赠予其他资具(非衣物)后夺回。
  2. 向未受具戒者赠予衣物或其他资具后夺回。

以下情况无犯:[635]

  1. 对方主动归还。
  2. 基于亲密的信赖关系而取回。
  3. 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

6 舍堕二十六:乞纱织衣 (Suttaviññatti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6 舍堕二十六:乞纱织衣 (Suttaviññattisikkhāpada)”

那时,世尊住在王舍城的竹林迦兰陀园。当时正值比丘们制作僧衣的时期,六群比丘乞求了大量的线。做完衣服后,还剩下很多线。他们便想:“贤友们,我们再多要些线,让织师为我们织布吧。”于是他们又去乞求线,让织师织布。布织好后,线又剩下了。他们又重复了一次,第三次也是如此。人们见了便讥讽、批评、散播说:“为什么这些释迦子沙门要自己去乞求线,然后让织师为他们织布呢?”[636]

少欲知足的比丘们批评此事,并报告给世尊。世尊在呵责了六群比丘后,制定了如下学处:

任何比丘,自己乞求丝、线,然后让织师织成衣物者,犯舍堕。[637]

  1. 自己:指亲自去乞求。[638]
  2. 丝、线:指六种线材——亚麻、棉、丝、毛、大麻、苎麻。
  3. 让织师:指让织工织布。在促使他织的过程中,犯轻违罪。当获得织成的布时,犯舍堕。

以下情况犯舍堕罪:[639]

  1. 对于已织成的布,知道是自己乞线织成的。
  2. 对于已织成的布,心存怀疑。
  3. 对于已织成的布,误以为不是自己乞线织成的。

以下情况无犯:[640]

  1. 乞求的线是为了缝补衣物、做腰带、肩带、钵袋、滤水器。
  2. 向亲属或有承诺的施主乞求。
  3. 为他人乞求。
  4. 用自己的钱财购买。
  5. 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

7 舍堕二十七:贿赂织工 (Mahāpesakār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7 舍堕二十七:贿赂织工 (Mahāpesakārasikkhāpada)”

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有一位居士将要远行,临行前对妻子说:“你拿线去给某某织师,让他织成布,做好衣物放起来。我回来后,要用它供养尊者优波难陀。”当时,一位正在乞食的比丘听到了这番话,便去告诉了尊者优波难陀。优波难陀心想:“那人是我的施主。”而那位织师也恰好是优波难陀的施主。[641]

于是,优波难陀去到织师那里说:“贤友,这件衣物是为我织的。你要把它织得长一些、宽一些、厚实一些、织工精良、纹理紧密、平整光滑。”织师回答:“尊者,他们给我的线只够织成那样的布,不可能做得又长又宽又厚,但可以织得精良、紧密、光滑。”优波难陀说:“你尽管把它做得长、宽、厚,线不够的话不用担心。”

织师便去对那位居士的妻子说:“夫人,我还需要线。”妇人说:“我不是告诉你用那些线织吗?”织师解释道:“是的,但尊者优波难陀来吩咐我,要织得长、宽、厚,并说线的问题不用担心。”于是,妇人又给了他与之前等量的线。

后来,优波难陀听说那位居士回来了,便去他家拜访。居士问妻子:“衣服织好了吗?”妻子答:“好了。”并把事情经过告诉了丈夫。居士将衣服供养给优波难陀后,便讥讽、批评说:“这些释迦子沙门真是贪心不知足,供养他们真不容易!为什么在我还没邀请他之前,优波难陀尊者就自己跑到织师那里对衣物提出各种要求呢?”

少欲知足的比丘们批评此事,并报告给世尊。世尊问优波难陀:“那居士是你的亲属吗?”优波难陀答:“不是亲属。”世尊呵责道:“愚人!对于非亲非故的人,你不知道什么合适、什么不合适。你怎么能在未受邀请的情况下,就跑到非亲属的施主指定的织师那里,对衣物提出要求呢!这无益于未生信者生信……比丘们,你们应当这样诵持此学处:”

若有非亲属的居士或居士妇为某位比丘指定织师织衣,该比丘在未受邀请前,去到织师处,对衣物提出要求说:‘贤友,这件衣物是为我织的,请做得长些、宽些、厚实些、织工精良、纹理紧密、平整光滑。或许我们也会给你一些小礼物作为回报。’该比丘这样说了之后,若真的给了对方任何回报,哪怕只是一份乞来的食物,也犯舍堕。[642]

  1. 非亲属:指从父母双方上溯七代祖先内都没有关联的人。[643]
  2. 提出要求……给了对方任何回报,哪怕只是一份乞来的食物:“回报”可以指粥饭、食物、粉药丸、杨枝、线,甚至为他说法也算。如果织师根据他的要求将衣物做得更长、更宽或更厚,在促使的过程中,犯轻违罪。当获得衣物时,犯舍堕。

以下情况犯舍堕罪:[644]

  1. 对方是非亲属,自己也知情,未受邀前去提出要求。
  2. 对方是非亲属,自己心存怀疑,未受邀前去提出要求。

以下情况犯轻违罪:

  1. 对方是亲属,自己却误认为是非亲属。

以下情况无犯:[645]

  1. 对方是亲属(自己也知情)。
  2. 已受到邀请。
  3. 为他人办事。
  4. 用自己的钱财。
  5. 施主本来想织昂贵的,比丘建议织便宜些的。
  6. 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

8 舍堕二十八:特施衣 (Accekacīvar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8 舍堕二十八:特施衣 (Accekacīvarasikkhāpada)”

AI 解析: 特施衣与衣时

  • 特施衣 (Accekacīvara):指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施主远行、参军、生病、临产等),在非正常布施时节所作的衣物布施。佛陀允许接受此类布施,体现了戒律的灵活性。
  • 衣时 (Cīvarakālasamaya):指雨安居结束后的一段特定时间,是比丘们集中制作和接受新衣的时期。如果僧团接受了“迦絺那衣”(功德衣)供养,这个时期可以延长到五个月;如果没有,则只有一个月的“衣时”。这条戒律旨在确保比丘及时处理获得的衣物,避免囤积。

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有一位大臣将要出征,派人去邀请比丘们:“请尊者们来,我想作雨安居的布施。”但比丘们因为世尊曾规定雨安居的布施应在安居后接受,所以感到为难,没有前往。那位大臣便批评说:“为什么我派人去请,尊者们却不来?我要上战场了,生死难料啊!”[646]

比丘们听闻后,将此事禀告世尊。世尊以此因缘说法后,宣布:“比丘们,我允许你们接受并存放‘特施衣’。”

那时,比丘们听闻“世尊允许接受并存放特施衣”,便在接受后,将衣物存放超过了规定的“衣时”。那些衣物被捆扎起来,挂在挂衣竿上。尊者阿难在巡视房舍时看到了,便问:“贤友们,这些是谁的衣物?”比丘们回答:“是我们的特施衣。”阿难问:“存放多久了?”比丘们如实告知。阿难批评道:“比丘们怎么能接受了特施衣,却存放超过了衣时呢?”他将此事禀告了世尊。[647]

世尊在呵责了比丘们后,制定了如下学处:

在迦提月的月圆日(即雨安居自恣日)到来前的十天内,若有比丘获得特施衣,他应认识到这是‘特施’而接受下来。接受后,最多可存放至‘衣时’结束。若存放时间超过此限,犯舍堕。[648]

  1. 迦提月的月圆日到来前的十天内:指离自恣日还有十天之时。[649]
  2. 特施衣:指要参军、远行、生病、怀孕的施主,或无信者生信、信不净者生净信时,派人来邀请比丘接受安居布施,这样的衣物称为特施衣。
  3. 最多可存放至‘衣时’结束:若僧团未展开迦絺那衣,则“衣时”为雨安居后最后一个月。若超过此期限的最后一天,则犯舍堕。若僧团展开了迦絺那衣,“衣时”延长为五个月,若超过迦絺那衣权限结束之日,则犯舍堕。

以下情况犯舍堕罪:[650]

  1. 对于特施衣,自己也知情,存放超过了衣时。
  2. 对于特施衣,心存怀疑,存放超过了衣时。
  3. 对于特施衣,误以为不是特施衣,存放超过了衣时。

以下情况犯轻违罪:

  1. 使用应舍弃而未舍弃的衣物。
  2. 对于非特施衣,误认为是特施衣(而过时存放)。

以下情况无犯:[651]

  1. 在衣时之内进行受持、说净、舍弃。
  2. 衣物丢失、损坏、烧毁、被抢走。
  3. 基于信赖关系而取用。
  4. 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

9 舍堕二十九:恐怖森林 (Sāsaṅk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9 舍堕二十九:恐怖森林 (Sāsaṅkasikkhāpada)”

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当时,一些在雨安居结束后,依然住在森林阿兰若的比丘,遭到盗贼的抢劫,因为盗贼认为他们刚得到供养,财物丰厚。比丘们将此事禀告世尊。世尊以此因缘说法后,宣布:“我允许住在阿兰若的比丘,将三衣中的一件存放在村落的俗人家中。”[652]

然而,比丘们在将一件衣物存放在村中后,离开此衣连续住宿超过了六夜。结果存放的衣物有的丢失、有的损坏、有的被烧、有的被老鼠咬坏,导致比丘们衣衫褴褛。其他比丘问他们为何如此,他们说明了原委。少欲知足的比丘们批评说:“比丘们怎么能将衣物存放在俗家后,离开它超过六夜呢?”他们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世尊在呵责后,制定了如下学处:

雨安居结束后至迦提月月圆日期间,若比丘住在被公认为有危险、有恐怖的阿兰若住处,如果他愿意,可将三衣中的一件存放在村落的俗人家中。若该比丘因故需要离开此衣,最多可以离开六夜。若超过此限(僧团特别许可除外),犯舍堕。[653]

  1. 阿兰若住处:指离村庄至少五百弓(约915米)远的地方。[654]
  2. 有危险:指在寺院或其附近,能看到盗贼活动过的痕迹。
  3. 有恐怖:指在寺院或其附近,曾发生过凶杀、抢劫、殴打等事件。
  4. 离开六夜:指最多可以离开六夜。
  5. 僧团特别许可除外:指排除了僧团羯磨许可的情况。
  6. 若超过此限:指到了第七天的黎明时分,该衣即成为舍堕物。

以下情况犯舍堕罪:[655]

  1. 在没有僧团许可的情况下,离开衣物超过六夜,自己也知情。
  2. 离开衣物超过六夜,心存怀疑。
  3. 离开衣物超过六夜,自己误以为未超过。

以下情况犯轻违罪:

  1. 使用应舍弃而未舍弃的衣物。
  2. 离开不足六夜,却误以为超过了。

以下情况无犯:[656]

  1. 离开六夜或不足六夜。
  2. 离开六夜后,返回村界内住下再离开。
  3. 在六夜内取回衣物。
  4. 衣物舍弃、丢失、损坏、烧毁、被抢走。
  5. 基于信赖关系而取用。
  6. 得到僧团许可。
  7. 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

10 舍堕三十:转移僧物 (Pariṇat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0 舍堕三十:转移僧物 (Pariṇatasikkhāpada)”

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当时,舍卫城有一个信众团体为僧团准备了衣食供养,打算宴请僧众并供养衣物。六群比丘得知后,便前往该团体处说:“贤友们,请把这些衣物给我们吧。”信众们回答:“尊者,我们不能给,这是我们每年固定供养给整个僧团的。”六群比丘劝说道:“贤友们,僧团的施主很多,供养也很多。我们是依赖你们、看着你们才住在这里的。如果你们不给我们,还有谁会给我们呢?请把这些衣物给我们吧。”[657]

在六群比丘的强求之下,那个信众团体只好将准备好的衣物给了六群比丘,只用食物供养了僧团。那些知道有衣食供养、但不知道衣物已被六群比丘拿走的僧众在饭后问道:“贤友们,请将供养僧团的衣物拿出来吧。”信众们回答:“尊者,没有了。准备好的衣物都被六群比丘尊者们转为己有了。”

少欲知足的比丘们批评说:“六群比丘怎么能明知是准备供养僧团的物品,却将它转为己有呢?”他们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世尊在呵责了六群比丘后,制定了如下学处:

任何比丘,明知是已指定准备供养僧团的物品,却将其转为自己个人所有者,犯舍堕。[658]

  1. 明知:指自己知道,或别人告诉他,或他告诉别人。[659]
  2. 供养僧团的:指已决定、已舍弃给僧团的。
  3. 物品:指衣物、饮食、住所、病缘医药资具等,乃至粉药丸、杨枝、线。
  4. 已指定准备:指施主已说出“我们要供养”、“我们要制作”等明确意向。
  5. 转为自己个人所有:在劝说、操作的过程中,犯轻违罪。当获得物品时,犯舍堕。

以下情况犯舍堕罪:[660]

  1. 对于已指定供养僧团的物品,自己也知情,将其转为己有。

以下情况犯轻违罪:

  1. 对于已指定供养僧团的物品,心存怀疑,将其转为己有。
  2. 将已指定供养僧团的物品,转给其他僧团或佛塔。
  3. 将已指定供养佛塔的物品,转给其他佛塔、僧团或个人。
  4. 将已指定供养某个人的物品,转给其他人、僧团或佛塔。
  5. 对于未指定的物品,误以为已指定。

以下情况无犯:[661]

  1. 对于已指定供养僧团的物品,误以为不是,将其转为己有。
  2. 当被问及“我们应供养何处?”时,回答说:“请供养到能让你们的布施物得到善用、能得到修缮维护、能长久存在的地方,或者任何能令你们心生欢喜的地方。”
  3. 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

尊者们,三十条舍堕法已诵读完毕。于此,我问各位尊者:“在此事上清净吗?”
第二次问:“在此事上清净吗?”
第三次问:“在此事上清净吗?”
诸位尊者于此事已清净,因此默然。[662]

我如此理解。